台灣TB新聞網
新聞首頁 > 全民專欄 > 〔臺灣政經發展史稿23〕南明東寧王國時期政經發展(四)
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8-22 人氣:

〔臺灣政經發展史稿23〕南明東寧王國時期政經發展(四)

(全民專欄/陳天授)1662(永曆16)年,荷蘭人雖已放棄福爾摩沙,但仍以巴達維亞為總部,繼續在附近海域活動。東寧王國時期戰爭體制與經貿發展的並行推動,當時的寓兵於農政策,奠定了漢族後來在臺灣政經發展的「本土化」,或社會學上所稱的「土著化」基礎。東寧王國時期實施「軍屯建營」的營盤田,在臺灣南部擴展有很廣闊地區的分佈,諸如今日在:

高雄市附近的有前鎮、前鋒、後協、後勁、右冲、左營、崗山營、仁武等地;屏東縣附近的有大響營、德協等地;臺南市附近的有本協、果毅後、查畝營(或指柳營劉茂燕、劉球等家族,受鄭成功撫卹獲准的移墾聚落)、五軍營、新營、小新營、舊營、後營、中營、二鎮、中協、林鳳營、大營、下營、左鎮、後鎮等;嘉義縣的有雙援(今民雄)等地;雲林縣的有林內等地,都是營盤田的舊址。

營盤田的農業經營,目的在屯田的自給自足。在租稅制度方面,屯田的賦稅負擔與文武官田及官田佃主不同。佃主是直接從國王那裡得到官田土地的領主,他們有特權,可免納租。文武官田則除了租之外,還有稅,而且稅重於租,兩者合計,其率大體超過官田。

比較官田與文武官田的租率,幾為5比1,主要原因是官田園的耕作者,原非單純的佃農,又其農耕所需的農具與種子都來自配給,至於文武官田的開墾者,則其性質為自行投資開闢田園,兩者擔負的成本與風險顯然不同。

通常從佃主承租土地來的領地佃戶,其勞動所得的剩餘價值,全歸土地所有者;佃戶的負擔,包括勞役及農產物的納貢方式。另外,男子自16歲以上,需繳納額6錢的人頭稅,其他依工作別收入的課稅如房屋稅、鹽稅、船稅等等,是為東寧王國政府重要收入。這時期的國家總生產和社會的總勞動力,大部份依賴佃戶的付出。

然而,官田的所有者為東寧王國鄭氏,文武官田所有者的佃主,為鄭氏宗黨及文武百官,這些貴族與官僚的佃主,對於領地佃戶而言,相對地是處在支配者的地位。尤其東寧王國時期在海上市場利益銳減以後,不得不依賴這些租稅來支撐龐大的軍費開銷。同時,為確保臺海沿岸操業漁船的稅收,在港口碼頭上設置監視所,並且將漁業稅的徵收採包稅制度。

荷蘭時期不許土地私有,在東寧王國農業發展時期即使限於特權階級,但因其存在,卻促進農業資本的累積,對於生產力的提昇大有幫助。至於,受封政府為解決農業生產力的問題,在人力資源上,主要還是透過招納流亡,及嚴令將士的眷屬遷臺;另外,為增加稻米和甘蔗產量,則加強水利設施,採築堤儲水與截流引水的方式,這些工程分別由政府或地方有力人士,甚至指派由各營鎮的兵工協助修築。

東寧王國時期所栽培種植的農作物,主要以稻蔗為主。江日昇《臺灣外紀》載:親歷南、北二路各社,勸諸鎮開墾,栽種五穀,蓄積糧糕,插蔗煮糖,廣備興販。相較於荷治時期的種植甘蔗,東寧王國時期則從福建引進蔗種,極力鼓勵栽種甘蔗,採用製糖新法,使得蔗園種植面積大大增加。1682(康熙21)年,出口超過200萬斤,運往日本者達99.2萬餘斤。

同時,重視植種稻米,《諸羅縣誌》載:穀之屬,秔稻,秔與粳同,種類頗多。有占稻,俗名「占仔」。有赤白二色,白者皮薄易樁。六七月始種,十月始收;稻之極美者。亦即蓄積糧糗(乾糧),其種植期是在避開冬季的乾旱期,故其時值稻米是每年一季。耕種方式仍與原住民一樣採用轉地耕種的粗放方式。此外,力促子民作鹽,採取煎鹽法改良為曬鹽法,以增加產量。

1662年,東寧王國治理台灣初期,還曾遭遇清軍與荷蘭聯軍的攻擊,加上大清帝國在沿海地域厲行遷界與海禁,使得與大陸之間的生絲、陶器等貿易受阻,迫使東寧王國採取轉運策略,而將船轉往日本、琉球、呂宋、暹羅,並且與英國進行多角貿易。英國東印度公司更於1675(永曆29)至1680(永曆34)年間,曾在臺灣開設商館,並允許英船進入東寧,東寧王國將徵收進口税3%,出口稅則免。

對日本貿易方面,由於每年到長崎的商船增多,遂降低了臺灣與大陸的直接貿易。1662(永曆16)年,荷蘭人雖於放棄福爾摩沙,但仍以巴達維亞為總部,繼續在附近海域活動,所以更確切地說,應該是到1683(永曆37)年,大清帝國清康熙22年正式攻陷臺灣時,才告中止。

江日昇《臺灣外紀》記述:康熙五(1666)年,遣商船前往各港,使多購船廖,載到臺灣,興造洋艘鳥船,裝具鹿皮等物,上通日本,製造銅熗倭刀盔甲,並鑄永曆錢,下販邏羅、交趾、東京各處以富國,自此臺灣日盛,田疇市肆,不讓內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