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TB新聞網
新聞首頁 > 全民專欄 > 〔臺灣政經發展史稿22〕南明東寧王國時期政經發展(三)
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8-21 人氣:

〔臺灣政經發展史稿22〕南明東寧王國時期政經發展(三)

(全民專欄/陳天授)中古世紀晚期的歐洲,既沒有世界帝國,也沒有世界經濟,只有基督教文明;歐洲大部分地區都是封建的,也就是說由相對自給自足的小經濟單位組成。這種政經結構發展的基礎,是因為占人口比率很少的貴族階級,相對於莊園內部生產大量農產品的所有權者。德國經濟社會學家桑巴特(Wanner Sombart, 1863-1941)指出,這是一種創造一個富人階級的經濟體制,其目的是在自足的經濟中,由別的勞動者生產物品去滿足他們的需要。

檢視臺灣早期的生活環境,對於有意定居下來耕種的漢人而言,並非適合移居的地方。因為,當時的海盜走私活動熱絡,又有原住民的對抗,評估開墾土地和發展密集農業,就得先冒負擔沉重成本的風險。在荷蘭人未統治福爾摩沙以前,臺灣不可能出現具有規模的行政和軍事行動,願意來提供保障臺灣成為適合發展產業的政經投資。

荷蘭東印度公司經由無償授田、免除稅負,和其他的獎勵策略,荷蘭人積極提供經濟誘因,鼓勵大明帝國沿海居民渡海來福爾摩沙。所以,荷蘭政府負責收服原住民、壓制海盜、保障契約執行,並建立有效維護社會治安的制度,使福爾摩沙成為營生安全可以擔負風險的地區。漢人農民的開闢稻米和甘蔗田園,因而創造了一個漢人邊地移墾區,形成荷蘭人、漢人與原住民開發台灣的一段產業發展史。

1662(明永曆16、清康熙元)年,東寧王國在臺灣建立,東寧王國的對抗大清雖是尊王攘夷的漢人與滿人戰爭,卻也是為贏得海上經濟利益而戰,並導致其政權走上帝王專制的地方封建之路。東寧王國為因應大清帝國的〈禁海令〉及〈遷界令〉,為解決缺乏糧食安全的問題,而積極發展米糖農業。

東寧王國的初期,為解決人口增加所帶來的糧食問題,首先必須確保土地的有效利用,尤其最擔心軍糧供應的不穩定與持續性。所以,土地經營乃行軍人屯田開墾的武裝方式,延用荷蘭時代的王田和東印度公司所屬的公司田,改稱即符合政府規定條件,包括:如屬中土遺民(指當時漢人)的公有官田,耕田之人,皆為官佃;而鄭氏宗黨及文武諸官開拓的土地稱為文武官田,招佃耕墾,自收其租,而納課於官,名為私田;鎮營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稱為營盤田,有特權的部分不用繳租,凸顯受封體制政經發展的特色。

東寧王國的農業經濟發展政策,除了承認先來漢人和已開化原住民對於土地既得權益,先確立了財產權的方式以安撫居民之外,乃實施「軍屯為本、佃屯為輔、寓兵於農、展拓貿易」的發展墾殖農業。這種「軍兵屯墾」的政經受封農業制度,平時則化兵為農,使能自食其力:戰時則化農為兵,期為征戰之用。

江日昇《臺灣外記》引鄭成功話:大凡治家治國,以食為先。苟家無食,雖親如父子夫婦,亦難以和其家;苟國無食,雖有忠君愛國之士,亦難以治其國。故以為農者七、為兵者三,寓農以散兵,非無故也。今臺灣乃開創之地,雖僻處海濱,安敢忘戰?暫爾散兵,非為安逸,農隙,則訓以武事;有警,則和戈以戰,無警,則負耒以耕。寓兵於農之意如此。

檢視鄭成功頒布屯田政策後,軍隊點狀集團性的開墾,主要農業發展範圍只從臺南到新竹附近。到了鄭經占領基隆附近以後,就將該地視為流放政敵和犯人的地區。因此,當時臺灣北部的開墾,多以違法犯紀的犯人的開墾為主,開發規模亦相當有限。

東寧王國時期除了藉由金廈為反清復明,與興兵驅荷的基地之外,對於臺灣土地的開發,東寧王國時期的土地開墾區域,只是一種點狀的分布,主要開墾範圍在西南沿海平原一帶,因為赤崁一帶荷治時期已經開墾完成。所以,新開墾的田園主要就集中在嘉義平原、鳳山北部平原一帶。

1683(康熙22)年,即東寧王國向大清投降後的一年,登記的耕地總數是17,898公頃,其中7,307公頃是水稻,10,591公頃是旱田,而部份農民由於怕繳稅遂有少報土地面積的情形。例如1684(康熙23)年,耕地有20,000公頃,那麼1650(永曆4)年,耕地面積大約增加3倍,其增加的百分數大約和人口數相同。

就當時全臺灣土地的總面積而言,其開墾範圍尚不足稱道,但已是相較於荷治時期的2.2倍。東寧王國加強對臺灣內部開發的進展,東寧王國在名義上雖歸屬於大明帝國,但漢人在臺灣的控制權確立,不但開始建立了戶籍,土地與學校等制度,並且規劃了城市與土地的配置,臺灣以漢人為主體的社會於焉形成。

就當時全臺灣土地的總面積而言,其開墾範圍尚不足稱道,但已是相較於荷治時期的2.2倍。東寧王國加強對臺灣內部開發的進展,東寧王國在名義上雖歸屬於大明帝國,但漢人在臺灣的控制權確立,不但開始建立了戶籍,土地與學校等制度,並且規劃了城市與土地的配置,臺灣以漢人為主體的社會於焉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