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經發展史稿34〕大清統治時期政經發展(十)
(全民專欄/陳天授)基爾特這種同業公會的商業組織型態,在歐洲中古世紀就已經極具影響力,享有在一個城郭之內專營該行業的權利,只要對最高統治者捐輸可觀的金錢即可。這種行之歐洲基爾特的人訂下品質標準,負責訓練人員,指定公證人和中介人,從事慈善事業,負責懲處,並且興建宏偉的會館,有些建築到今天還存在。
當時在倫敦,一個人只要靠行當了七年學徒,就可以換得自由身,除了免役,還可在倫敦自治市內開業做生意。所以,基爾特是西方封建時代的產物,在當時政治權威渙散的狀況下,成為一種具有高度自主性、自律性和排他性的商業組織。
基爾特對於產品生產與管理制度方面,包括:
第一,工業的技術,它限制會員中所可有的工人數,特別是學徒人數,如果將學徒制度作為賤價勞動力時,即限制學徒的人數使每位主人只有一人或兩人;
第二,關於原料的品質,為避免不公平的競爭,特別實施監督;
第三,關於經營技術與商品製作技術的保障;
第四,使用工具的品質管控,各個基爾特各自保有只能自己使用的工具獨占權;
第五,產品在未賣出前的運送途中,將檢查其品質。
由於基爾特的嚴密管控,對產業發展產生重大的影響,在對內政策強調盡一切手段,使基爾特的會員能機會均等;對外政策則採取市場獨占策略。同時,基爾特為處理市場糾紛,常設工業警察和工業法庭等機構,以有效維持市場公平競爭的秩序。
檢視當時廈門與台灣之間存在著相當規模的貿易,商船從台灣運來一船船的大米、食糖、食油和落花生。台灣的郊或行郊組織,主要分為內郊和外郊兩大類。內郊就如現在的同業公會,有米郊、糖郊、布郊、茶郊等;而外郊主要經營與大陸的進出口貿易,如台南「三郊」;而配運上海、寧波、天津、煙台的貨物與中國大陸的中、北部海港城市進行交易,共有蘇萬利等二十餘家商店則稱為「北郊」;配運金門、廈門二島,漳、泉二州,香港、南澳等處的貨物,以中國大陸南部的各海港城市從事貿易,其成員有金永順等三十餘家商店稱為「南郊」;負責台灣東港、旗後、鹽水港、朴子腳、基隆等各港的採購貨物稱為「港郊」。
郊商在商業經營及兩岸經貿互動的過程中,掌握台灣與中國大陸之間的高度區域分工,不但壟斷商務,且進而成為地方政經領袖,這是不能忽略台灣土地與農業資本可能轉化為商業資本的一項重要面向。然而,郊商組織之所以能壟斷對岸貿易,突顯把台灣的米、糖等農產品以壓低運費的策略將其運送到大陸去,亦帶有剝奪式經濟的性質,也是因為大清帝國實施鎖國政策的對外貿易所造成。
相較於行郊組織的企業公司制度,有如大清帝國在山西平遙的錢莊。晚清時期的官僚資本主義制度,連同其官營與私營企業徹底相互滲透的特性,跟著大陸移民帶至台灣。
這種公私混合制度以及國家和主要政社組織之間的共生關係,在1949年以前雖曾有一階段導致大陸中國民族經濟破產的悲慘後果,但國民政府在1945年從日本政府和企業經營的資本家手中接收大量的官營和私營企業,卻為該制度奠下了牢固的產業發展基礎,甚至1949年國民政府在國共戰爭失敗,轉移來台之後,仍然移植這種官營企業模式,確立黨國資本主義體制的家父長式經濟政策。
從資本主義市場企業組織和經營的角度而論,台灣郊商這種組織係以保護商人本身利益和伸張其權利為目的而成立的政經結構共同體,而且與傳統中國社會特有鄉土連結的特性息息相關,故得以在同業之間迅速結合與擴散,並形成一股統治性壟斷的勢力。這股勢力不僅限於經濟方面,甚至在宗教文化、社會治安、公益活動等方面也具有很大的影響力。
例如發生於1786(乾隆51)年林爽文、1806(嘉慶11)年蔡牽事件時,台南三郊的出錢出力,特別是1884(光緒10)年的中法戰役,台南三郊曾於台南設立團練分局,訓練勇士以備邊防,而台北三郊為防禦法軍偷襲,並制定相關規章,極力保衛社會治安與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檢視資本主義市場政經結構模式,其政府與產業之間利益共生的整合發展模式,企業經營需要政府提供一個穩定的政經整體環境。在當時台灣產業發展與金融企業的政經結合,比較有組織的對外貿易,始於1858(咸豐8)年香港的怡和洋行及寶順洋行與台灣的寶貴貿易經驗,也帶動台灣的海關、領事館等相關設施和業務的運作。尤其怡和洋行發展的歷史,反映了新興西方工業資本主義制度對古老中國文明的衝擊。
當英美資本大量衝擊台灣之際,外國商館與當地商人的企業活動,產生了仲介人士的所謂「買辦」(comprador)角色,逐漸取代台灣商郊或行郊組織。透過買辦熟悉與掌握當地的風俗習慣及商情資訊,提供外國商人創造企業利益,買辦成為英美資本在台灣政經與企業發展的橋樑和利益共同體。
例如製茶業的「媽振館」(merchant)既非單純的茶商,亦非一般中間商,其身分正介於洋行與茶商之間,經營製茶的委託與販賣,同時將製茶作為抵押品,向洋行進行通融資金的交易。
「洋行」是「洋貨行」的簡稱,又稱「十三行」,而實際上洋行數並不拘十三之數,各洋行的組織有行主、買辦、通事、司事、管店、雜役等,主要功能包括:
第一、經營外貿,代理外商銷售和購買貨物;
第二、承保、代交外商的出入口稅;
第三、授權管束外商,如有外商與當地人民交結、或出外滋事,概唯「洋行」是問;
第四、負責經辦清官府與外商一切聯繫事宜。可知,洋行是清廷特許建立,具有一定行政外交權的外貿壟斷機構,其性質是官商。洋行商人也大多兼有官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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