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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3-27 人氣:

〔安齋三談57〕日治時期臺灣農業資本主義晚期發展(三)

(全民專欄/陳天授)日本統治台灣前期,軍國資本主義實施的是「工業日本農業臺灣」的殖民政策。總督府在臺灣首先推動的資源調查是臺灣農業發展內地化的最基礎工程,對臺灣農業資本主義後期發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資源調查包括人口、土地及林野調查等三大項目,特別是土地調查,反映了日本武裝力量已由北向南逐漸掌控臺灣的推進順序。

1898年7月,公佈的第一份的〈臺灣地籍規則〉和〈土地調查規則〉,土地調查工作的完成,也表示日本對臺灣統治地位的確立,以及規劃建設資本主義現代化臺灣的基礎工作。林野調查與整頓,由於山林地與農耕地不同,尚未形成明確的私人所有權,因而日本在進行林野調查時,即暴露赤裸裸地施展其掠奪和宰制的統治技倆,殖民政府透過強權沒收,直接侵害私有財產制,來累積國家資本。

總督府賣出林地的獲利,彰顯軍國資本主義體制的施政本質,也是總督府運用權力性格的象徵。人口普查亦表現出日本在統治臺灣的過程中,其嚴密控制力已遍及島內各地的事實。

總督府在完成臺灣土地、林地及人口調查等基礎工程之後,1899年,開始進入糖業發展的階段。從夏威夷引進切支甘蔗(cane cutting)的新品種,每英畝生產的甘蔗遠超過「在來蔗種」(local plant)。對臺灣總督府而言,移植現代製糖業一方面可以解除每年高達1千萬圓的砂糖進口,防止外匯流出,每年還可結餘近1千萬圓的臺灣所需財政經費,以達成臺灣財政獨立的目標。

1901年,在臺灣實施《砂糖消費稅法》;1902年,設糖務局,開始實施土地改革,允許土地買賣,以及完成臺灣地籍的測量工作之外,還提出直接增產蔗糖的做法,包括:第一、改良蔗種、建立灌溉系統,實施施肥、開發新蔗園、收成不佳的稻田改栽甘蔗、引進新式製糖法,以及改良傳統壓榨法等措施。

第二、政府擬出的間接獎勵措施,包括:提高日本內地外國糖進口稅率、實施退稅法、增進運輸便利、擴張銷路管道、推行公定糖價、推行糖業教育、鼓勵成立糖業組合、刊行蔗作製糖新知刊物、設置甘蔗產物保險、保護牛畜、製造酒精副產品等,來促進糖業產量的成長。

1905年,更從德國引進肥料以加速糖產量的增長,現代製糖業的移植臺灣,日本資本主義產業發展的必然結果,臺灣本地產業雖也提供了相當發達的製糖條件,但在比較製糖的過程中,根據新式製糖廠的分糖法,蔗農可以取回固定比率的糖,不過糖廠並不是分給蔗農砂糖現物,而是依當時的市價折算現金給付。

在實施分糖法的方式下,蔗農雖然要與糖廠共同承擔糖價波動的風險,但在糖價有利的時候也可以分享利潤,可是這種分糖法方式不久就因為經營糖廠的資本家為了要壓榨蔗農分享政府特惠保護下之糖價所帶來的利潤,遂以瑣碎易生糾紛為由,被以直接收購的辦法所取代。隨後總督府更以設置原料採集區制度,在劃定的甘蔗原料產區內,以新式製糖廠為唯一的買主,賦予市場壟斷權,臺灣原有發展的傳統糖業生產規模就慘遭吞併。

總督府為為保護臺灣現代糖業發展,具體表現在資金補助、確保原料供應,及關稅優惠等三方面。適用對象僅限於日本本國資本的現代製糖業,將臺灣原有的舊式製糖業排除在外。透過總督府的介入,保護在臺灣市場的獨占利潤。現代製糖業生產量的增加,滿足了日本國內80%的市場需求,充分凸顯臺灣作為日本砂糖生產基地的居於關鍵地位。

日治初期,軍國資本主義產業政策的強調「工業日本、農業台灣」。臺灣農業發展的目的,首先是在提供日本工業化後所短缺的糧食,以節省日本外匯的支出。1903年,特別是日本國內受到稻作歉收,和受到日俄戰爭,以及第一次世界大戰的衝擊,導致日本轉變為糧食進口國。

從1914年到1920年,日本稻米的總生產量都小於總消費量,凸顯日本面臨稻米供需嚴重失調的窘境。1925年至1935年的稻米生產量係在穩定中成長,產量逐年增加;而甘蔗的生產量則幾乎每年呈現非常不穩定的現象,金額也都出現很大的波動。

1906-1934年,總督府推動改良在來米,獎勵蓬萊米,相對於日本國內蓬萊米的移植臺灣,在費用金額上顯然並未完全受到總督府的積極保護與照顧。但也不能抹煞總督府在水利灌溉設施方面的投入,透過對水權的控制,操縱臺灣種植稻米的利益。總督府投入稻米增產事業的資金,幾乎完全用在灌溉排水設施上。

從官設埤圳、公共埤圳、水利組合,到認定外埤圳等四種型態的變遷,充分凸顯政府對水權的控制與支配,一方面要穩固臺灣商業性農業的發展,另一方面亦有助於日本推動農業資本主義經濟發展。

這也是臺灣為何能以蓬萊米為中心擴大出口市場,終致形成米糖相剋的嚴重市場利益競爭。但其彼此競爭市場的結果,尤其糖業是農業中的工業,亦是有助於部份臺灣現代企業資本形成的另一原因。

蓬萊米的出現,改變了過去北米南糖的現象。在1930年代以前,大抵在臺中、臺南兩州的蓬萊米水稻種植面積已達60%左右,使得蓬萊米作面積侵蝕甘蔗作田。1930年,總督府技師八田與一設計與監造的嘉南大圳完成,嘉南平原不但廣植蓬萊米也有利於甘蔗種植,亦使土地生產力增加,但蓬萊米是用來輸出日本,臺灣人仍以食在來米為主。

1934年,因為蓬萊米的大量輸出日本,使得日本軍國資本主義政府不得不祭出「減反案」,試圖限制耕地面積。臺灣的成為以蓬萊米為中心的擴大出口市場,終致形成米糖相剋的嚴重市場利益競爭。 米糖市場相剋的爭議問題,直接衝擊到臺灣原有的土地制度。日本軍國資本主義以發放國家債權的方式補償「大租戶」,其目的在確立「小租戶」為土地的唯一所有者,而佃農仍維持傳統的租佃地位,以簡化所有權關係,逐漸建立現代化的所有權制度。

總督府的土地改革是循著19世紀末臺灣土地關係演化的方向,以更完整的形式加以落實。清治臺灣農業資本主義中期的多重地權制度,本已面臨轉折,原來是永佃農的小租戶,由於直接掌握經營權而逐漸變成土地的實際擁有者。

相對地,原本居於墾戶地位,擁有官方承認之所有權的大租戶,卻因不事經營、只想坐收租金,因而與土地的生產關係日益分離。隨著土地控制權的轉移,大租戶的土地所有權也日漸被削弱。總督府對大租權的整頓,不但確立了臺灣資本主義現代的土地所有權制,也使得本地大地主或多或少獲得轉向現代產業和金融投資的機會。

日治臺灣初期的受到軍國資本主義影響,因為軍費支出的負擔太重和日本資本主義的發展,尚不足以徹底改變臺灣原本的土地和農民之間的生產關係。總督府為了鞏固支配權,選擇了保留小租戶所有權,與小租戶階級妥協的策略。

該策略雖然使總督府在短期內恢復生產及達成財政獨立,解除了日本國庫的負擔,幫助穩定社會秩序。然而,從長遠來看,臺灣土地分割的零碎化,卻變成日本資本主義後期發展大規模農場的障礙。

總督府依據無主土地「國有化」原則,沒收無法提出所有權證明的臺灣人土地,又透過墾荒和收購破產農民的土地,將其出售給退休的政府官員及日本公司。這些被徵用的土地都成了壟斷公司的地產,主要用於種植甘蔗,導致大多數臺灣的農民都被迫成為隸屬在公司組織下的蔗農,形成資本主義或半資本主義生產關係。

傳統地主和佃戶家長式關係的沒落,加上農地價格取決於農民依附土地作為維生工具的程度,非以追求利潤為生產目的,又習慣不把自家勞動算入成本,導致臺灣高昂的地價,這也造成日本糖業資本家收購土地的障礙。

1909年,反抗林本源製糖株式會社強制收購土地,以及1924年至1926年間,因為彰化二林地區蔗農不滿林本源製糖株式會社的甘蔗收購價格太低,導致蔗農為要求合理待遇與警察的偏袒日本公司所爆發的衝突事件,並擴及鳳山、麻豆等地的成立農民團體。

尤其在桃園大圳、嘉南大圳等水利灌溉工程,蓬萊米取代在來米的種植,種植香蕉、鳳梨,以及森林的開發等方面,雖然改變了農業的生產項目,但農民的強烈抗爭事件,凸顯資本主義日本公司藉由總督府的公權力,強行掠奪臺灣市場的經濟利益,並削弱或取代臺灣人企業和以土地資本為主的經營空間,更逐出英美資本主義在臺灣的市場利益。

總督府在臺灣推動農業發展所導致米糖相剋的政策,除了由地方性的「二林蔗農抗爭事件」所組的農民團體之外,並擴及南部地區,最後發展成為全國性「臺灣農民組合」的組織,團結全國農民展開對殖民政府農業問題抗爭的政治事件。

檢視日治時期軍國資本主義推動臺灣農業政策與發展,彰顯在桃園大圳、嘉南大圳等水利灌溉工程,蓬萊米取代在來米的種植,種植香蕉、鳳梨,以及森林的開發等方面,不但改變了農業生產項目,更帶動農業生產效能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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