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TB新聞網
新聞首頁 > 全民專欄 > 〔安齋四談10〕臺灣治安史的保甲制度分析(五)
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5-06 人氣:

〔安齋四談10〕臺灣治安史的保甲制度分析(五)

(全民專欄/陳天授)1895年,大清政府將台灣、澎湖割讓給日本統治之後,台灣的保甲制度隨著政經體制和警察關係的演變,又進入另一個新時期。

近代日本警察制度發展,追溯1860年代末期,日本開始的維新運動,凸顯因應工業社會所需要的新組織或機構,促使日本在警察制度上積極模仿歐陸警察的建制模式,擔負社會重要的治安工作。

特別是針對一般地方行政工作,諸如建築、衛生、商業、財稅等經常作出干預取締的處分。依其業務成立的消防警察、經濟警察、高等(政治)警察、特高(思想)警察、勞動警察、衛生警察、建築警察、水上警察等單位。這也正是日本殖民政府警察與帝國體制在台灣的濫觴。因此,也將日治時期台灣的警察制度稱之為「殖民治安」時期。

在兒玉、後藤時代,依靠以現代警察為中心的地方行政組織和舊有的保甲制度,整備了它的統治體制。前者作為以警察為中心的政治體制,自上而下地在台灣殖民社會中紮下根;後者則被改編為相適應的治安機關的基層組織,發揮著它的作用,並被保存下來。這兩大系統,做為日本統治台灣這塊殖民地的基幹,形成日本殖民政府治安政策的一大特色。

保甲是清代台灣地方自衛組織,其任務在於協助政府防範盜罪及維護地方安寧。1895年,日治台灣之後,雖然利用原來的保甲制度,繼續維持保甲制度與地方治安的密切關係,但也明顯出現日治時期與清治時期的保甲有著一定程度上的差異。

兒玉、後藤採納辜顯榮建議,並參考清治時期在台灣所實施的保甲制,制定「保甲條例」,作為警察體系的補助機關,其性質有如「自治警察」。加上,保甲幹部與基層警察幹部的人事交流,因而形成台灣特有警察和保甲的一車兩輪運作機制。

《保甲條例》,規定每十戶為一甲、每十甲為一保,每個「甲」都設置「甲長」作為領導者;而「保」則設置「保正」,任期皆為兩年,為名譽性質的無給職工作。總督府准許保甲這方面是讓台灣人民自行推選的,也就是說所有的保正和甲長,都是由管轄區域內的人民推舉出來的,未另外再設置事務所,而只在自宅處理保甲事務。

保甲任務:調查戶口,監視出入者;搜查土罪,預防傳染病;修橋舖路,預防蟲。《保甲條例》中規定了「連坐責任」制度,藉以達到使人民互相監視的功效。例如:1901年樸仔腳支廳(今嘉義縣朴子市)遭到攻擊,相關的保甲成員皆被處以1,400日圓的罰金。保正、甲長也必須要肩負協助維持秩序、宣傳政策、檢查環境衛生等內政事務。

隨著社會新秩序的建立和安定,保甲的功能轉向輔助基層行政工作,凡是民政、建設、交通、納稅等一般行政事務,也在其服務範圍內,總督府也利用保甲協助放足、斷髮、推廣日語等運動,可見保甲是總督府行政動員的重要工具,係無給的職。

1906年,總督府又從保正、甲長中挑出17歲至40歲的年壯青年,成立壯丁團,用來協助警察或防治天災。保甲、壯丁團經費由保甲內各戶負擔,總督府因此節省巨額的行政費。保甲制度與壯丁團施行時,對地方治安有顯著改善。

保設有「保正」,甲設有「甲長」,除採用形式上的「公選」產生之外,前者應獲州知事或廳長的認可;後者應獲郡守、支廳長或警察署長的認可,例如台灣五大家族中的高雄陳中和曾被選為苓雅寮外13庄聯合保甲(局)長。保甲長職務都為榮譽職,應受各警察署長的指揮監督,並接受召集、訓練,從事維持保甲內部安寧的工作,並協助市街庒長執行職務。

保甲設壯丁團,由保甲的住民當中選拔17 歲至50 歲的男子為團員,其扮演的角色,係依總督府所頒的訓令及準則辦事,主要工作事項包括:戶口調查,轄區者出入的管制,風、水、火的防災與盜匪的安全警戒與保安林的保護,各種傳染病的預防,鴉片弊害的矯正,小型道路橋樑的修繕及維護,工作獎懲,經費預算、決算及稅賦徵收等等。

推動保甲工作所需經費,係採用自行負擔方式,以一戶平均一年徵收六角錢以下為限編列預算,經費支出項目主要以保甲的事務費用為主。保甲制度的實施對象只是針對平地台灣人(漢民族),日本人及原住民並不包括在內。

兒玉總督採納辜顯榮的建議之後,指派辜顯榮邀集台北仕紳組成保甲總局,並配合警察機關發給壯丁團武器,保甲制度到了1903年,全島共有4,815 保、41,660 甲、1,058 壯丁團、134,613 壯丁。怠忽處分的連坐制度的目,主要在於防止隱匿犯罪;另外鄰、里民若有違反規約受怠忽處分時,其他鄰里民須受連坐責任。

日治保甲制度不但延續清帝國在台灣實施的基礎,而且全期全境在台灣的實施殖民化統治,更是有利於台灣殖民化經濟的推動。截至1943 年底,總督府在台灣設置保甲的數量已達6,074 保(里)、58,378 甲(鄰)。保甲制度一直到太平洋戰爭之後的改為警防團,亦隨著戰爭動員體制的瓦解才宣告正式走進歷史。

總結警察掌握了保甲機制,保甲成為警察掌握地方行政的有利工具。行政區越是基層,警察與行政結合的警政程度越高,與台灣人民的接觸越密切,警察是與政府角色合一的警政,重點在控制、不在行政。

保甲制度與警政治安效果綿密地順利滲透到行政的基層,不但協助建立完整的警察體系,提高警察的執行力與公權力,也肅立與鞏固了警察的權威形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