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齋四談13〕臺灣治安史隘制的設置與發展(三)
(全民專欄/陳天授)臺灣隘制初期,以開墾土地為主的治安與族群關係(1768-1860)。土地開墾是臺灣史研究的重要內容,主要涉及土地所有權、租佃關係、開墾組織、族群衝突、人口流動等等諸多問題。
1683年(康熙22年),清政府開始統治臺灣,採取的是滿、漢族共治的皇權體制,對於臺灣有關的反抗清政府事件,主要係採取安撫和保護政策的雙管齊下。除非萬不得已,不輕易用兵進行武力的圍剿策略。
但仍發生重要的武力圍剿行動,主要出現康熙(1662-1721)、雍正(1722-1735),及光緒(1875-1908)的三位皇帝統治期間。其餘乾隆(1736-1795)、嘉慶(1796-1820)、道光(1821-1850)、咸豐(1851-1861)、同治(1862-1874)五朝的約130年間,殆無用兵之舉。究其原因,並非係因為漢人抗爭事件平息,或原住民族(生番)日漸順服,而係因清政府採取的消極政策所致。
發生在清治臺灣之初,到1768年(乾隆33年),累計漢人主要的抗清事件有:1696年(康熙35年)的吳球、1701年(康熙40年)的劉却、1721年(康熙61年)的朱一貴、1732年(雍正10年)的吳福生、1767年(乾隆32年)的黃教等比較具規模的抗爭事件。
1768年以後,至1860年的將近100年間,發生的抗清事件主要有:1786年(乾隆51年)的林爽文、1795年(乾隆60年)的陳周全、1800年(嘉慶5年)的蔡牽、1811年(嘉慶16年)的高夔、1824年(道光4年)的許尚和楊良斌、1826年(道光6年)的黃斗奶、1832年(道光12年)的張丙、1843年(道光23年)的郭光侯、1853年(咸豐3年)的李石、1854年(咸豐4年)的黃位等抗爭事件。
1821年至1861年的道光、咸豐治理期間,臺灣漢族自身內部為了水權墾地、地域觀念和信仰不同的械鬥時起,政府無暇顧及原住民族的治理,加上漢族侵佔原住民族土地的情況相當嚴重,導致原住民族土地大量流失,被迫大規模遷徙。
但漢族與平埔族(熟番)之間的語言、風俗、祭儀等生活習慣的相互接觸,加上原、漢之間的通婚關係,相互接受彼此的文化差異而逐漸產生文化融合的趨勢。1860年代之後,政府的開山撫番對象,已開始轉向針對生番的高山原住民族,相對於開港通商之後的英法國家侵入,凸顯了當時隨著臺灣局勢的遽變,清治政府已無心也無力於發展與原住民族之間的關係了。
清政府對原住民族的重要討伐,在實施隘制的1768年以前,所發生的治安事件,大部分起因於漢族與原住民族之間土地越界糾紛,主要有:1699年(康熙38年)水沙連社番、1723年(雍正元年)傀儡社番、1731年(雍正9年)大甲社番、1735年(雍正13年)眉加臘社番等討伐行動。而在1768至1860年之間未曾再有大規模討伐,一直要到1875年(光緒元年)之後,才再有對原住民族的討伐行動。
清治臺灣初期政府一方面要防堵大陸人民渡臺,一方面卻又不得不允許在臺流民墾荒的兩難。特別是當時實施開墾土地的「墾首制」,其大戶挾資本和勢力,得到官方的協助與保護,割據一方,形同小諸侯,政府也都責成墾戶負起維護社會治安的義務。
當時金廣福墾戶大隘的組成,時間早自1690年代(康熙中葉),閩人王世傑率族人開墾竹塹城,歷經雍正、乾隆、嘉慶、道光的長達140多年的開山闢土,奠定漢族基業。其間經過1824年(道光4),竹塹南方埔地青草港之墾戶陳晃等人,奉憲諭招墾,設隘寮防守原住民族,並就地取糧,然所收五穀不敷丁食。
基本上,清政府將臺灣的原住民族分為熟番和生番來治理。熟番是以具備遵從教化、願服徭役,和繳丁口餉三項為條件,對於熟番子弟願意到鄉塾接受教育者免其丁口餉,政府並在熟番村社設立社學,設置土官和通事。
18世紀中葉,乾隆治理期間(1736-1795),不但對熟番實施減稅,豎立石碑劃定界地,不許漢族侵入,規定士兵不得侵擾勒索村社;凡依漢族風俗歸化的熟番,薙髮蓄辮,改用漢姓;設立南北兩路理番同知,並在兩路設大屯、小屯,以熟番為屯丁,發配荒土,即「養贍埔地」,給予熟番耕作。
1834年(道光14年),淡水同知李嗣鄴改消極防番為積極的擴疆,諭令姜秀鑾籌設新隘,官方資助其開辦經費,隘費可就地取糧,並立約組成總墾戶──「金廣福」墾殖公司。如此,墾地雖屬民間私業,但不僅帶有開疆責任,而且墾區內的治安,隘防汛防等原屬地方政府執行的事務,也一併委任墾首處理,隸屬淡水同知的監督。
自設隘以來,墾民、隘丁與原住民多有爭戰,淡水同知乃報請鎮道題奏,頒授「金廣福」鐵鑄戳記,賦予開疆的重責大任,得以指揮數百隘丁,兵權之大,始有過之於守備、都司、游擊,其拓墾猶如武裝拓殖。
「金廣福大隘」最後隘寮總計有19處,包括統櫃36座、隘丁121名。至於守隘防番收入的抽收銀元,主要向莊內既已開墾的田園,按甲數等級抽收隘丁口糧,但莊外部分因屬設隘的間接受益卻常常抗繳,致使政府不得不復為籌撥充公租,和發文印串給予自行催收,以資貼用。
道光以後,除淡水廳添設石碎崙(竹北一堡)官隘及民隘金廣福大隘以外,北路隘制已漸廢弛,屯番日弱,漢猾日多,各官隘悉化為民隘,或變成有名無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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