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TB新聞網
新聞首頁 > 全民專欄 > 〔安齋四談15〕臺灣治安史隘制的設置與發展(五)
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5-13 人氣:

〔安齋四談15〕臺灣治安史隘制的設置與發展(五)

(全民專欄/陳天授)台灣隘制晚期發展,是以民族運動為主的治安與族群關係(1895-1920)。1895年(光緒21年),臺灣各族群已出現日趨融合的發展,這由觀音、媽祖、關公的民間信仰,已逐漸取代開漳聖王、三山國王等鄉土神信仰,以及族群械鬥的減少可以觀察得出來。

1895年,日本統治臺灣之後,「中國人」或是「漢人」已成民族運動的重要認同基礎。所以,日治臺灣的主要族群政策,就是「文化歧視」與「漢番分治」的兩種策略。「文化歧視」是「漢番分治」的主要動力,其目的是使日本能合法佔據番地的資源與土地。

臺灣警政治安史上,最能凸顯日本與臺灣原住民族群關係的重大事件,乃是1874年爆發的「牡丹社事件」。這事件後的整整20年間,包括曾經於1896年5月至1896年6月,擔任臺灣第一任總督的樺山資紀,和曾擔任民政長官的水野遵,他們早期都已投入極大心力於臺灣原住民族的踏查研究,乃至於協助日本帝國主義的侵奪臺灣。

1895年,日治以後臺灣的治安主要配合殖民政府的施政,成為統治者壓制臺灣人的維護政權工具。日治時期臺灣人的抗日民族運動上,漢移民和原住民幾乎是一致的抵抗日本軍國主義的掠奪臺灣政經資源。

分析臺灣人的抗日民族運動,主要以發生在1937年日本發動太平洋戰爭之前,依其性質以1920年為分界點,分為武裝抗日(1895-1920)和文明啟蒙(1920-1937)的兩階段民族運動。

從1895年5月起至1920年8月止,第一階段武裝抗日民族運動,日治政府基本上採取的是中央集權的警察制度,同時配合1901年殖民統治體制的調整,日治臺灣的地方基層行政完全成為警察工作的主要職責。1919年,為了配合殖民體制實施的同化政策,遂將警察本署改為警務局,完全將警察政治隱形於地方分權的民政下,而有「草地皇帝是警察」的戲謔稱號。

鄂蘭(Hannah Arendt)《極權主義的起源》指出,許多暴政的特點標誌是秘密警察地位上升壓倒軍隊機構,這並非極權主義的獨有現象,然而在極權主義政府的情況下,警察的優勢不僅符合鎮壓國內群眾的需要,而且也符合統治全世界的意識形態主張。

很明顯,凡是將整個世界視為他們的未來領土者,都會加強對內的暴力機構,都會不用軍隊,而用警察作為對被征服地的統治手段。正如日本學者織田 萬《清國行政法汎論》〈警察權行使〉所提到警察意義,警察本為除去對社會安寧幸福之危害起見,直接制限私人自由之行政作用也。

日本統治臺灣初期,曾經准許臺灣住民行使國籍選擇權,過渡時間為兩年,根據〈臺灣住民身份處理辦法〉規定,沒有提出任何手續,保持沉默並在期限之前沒有從臺灣移出的住民,原則上,悉視為日本帝國臣民,但是「有土匪嫌疑的人和可能妨害治安的人」被排除在外。

然而,國籍選擇權凸顯的現象是臺灣住民一方面違反了自己的意思,被置於日本帝國的統治下,另一方面又按照自己的意思,拋棄「大清臣民」的地位,選擇了日本的國籍。

直接衝擊隘制最具關鍵變革的是,1903年(明治36年)兒玉總督取消大租權,確立小租戶為業主的土地政策。完全斷絕了大租、小租的關係,改變了清治臺灣末期許多平埔族雖然失去土地的實權,但仍具有象徵性的大租戶身份,勉強維持社會地位與微薄的租金收入。大租制度廢除以後,平埔族在土地上的實際與象徵地位就已消失殆盡。

臺灣人對抗日本殖民統治的民族運動,從1895年起至1902年林少貓戰死,總督府警察本署署長大島久滿次,宣布南部抗日軍徹底被平定為止。臺灣在這七年之間,風起雲湧,臺灣從北至南的全島武裝抗日先後發生了1895年吳得福的基隆和林大北的基隆與臺北,1896年劉德鈞的臺北及全臺、簡義和柯鐵的雲林大坪頂和彰化等地,以及黃國鎮的嘉義竹頭崎和陳發的南部番子山,1897年陳秋菊等的臺北,1898年簡大獅、許紹文和林火旺的淡水、金包里、基隆和宜蘭,1898年陳發等人的恆春臺灣南部以及林少貓、鄭吉生和林添福的屏東,1901年詹阿瑞的臺中大墩、陳向義的店仔口(今名白河)等一連串的武裝抗日民族事件。

1905年,殖民政府先後將澎湖戒嚴,劃定馬公要港及其沿岸、臺灣本島及其沿海為臨戰的地區,並下令全臺戒嚴。隔年,實施《三一法》和〈臺灣浮浪者取締規則〉。亦即1898至1906年之間,在兒玉、後藤時代,依靠以近現代警察為中心的地方行政組織和舊有的保甲制度,整備了殖民的統治體制。

前者作為以警察為中心的政治體制,自上而下地在臺灣殖民社會中紮下根;後者則被改編為相適應的治安機關的基層組織,發揮維護社會秩序的作用,並被保存下來。這兩大系統,做為日本統治臺灣這塊殖民地的基幹,形成日本殖民政府治安政策的最大特色。

從1907年至1920年之間,臺灣人抗日運動仍然先後繼續發生,諸如:1907年蔡清琳的北埔,1908年丁鵬的臺南廳下,1912年劉乾的林圯埔、黃朝的土庫和陳阿榮的南投,1913年羅福星等人的苗栗、張火爐的新竹大湖、賴來的臺中東勢、李阿齊的臺南關廟和花蓮的太魯閣族,1914年羅阿頸(臭頭)的六甲,1915年余清芳的西來庵和楊臨的新莊。

由於漢族的抗日運動,並非自始堅持抵抗成為日本人。所以,到了1920年之後,隨著治臺武官總督的改派文人出任,漢族的抗爭也從武裝抗日,調整為以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為主軸的文明啟蒙抗日民族運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