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政經發展史稿07〕原住民時期政經發展(二)
(全民專欄/陳天授)根據近年來研究資料發現的顯示,在臺灣島的某些地區,似乎存在著有規模更大的政經實體。諸如位於南方偏遠地區,荷蘭人曾遭遇一個被稱為「瑯嶠人」(Lonkius,琉球人)的雛形王國,其領袖則被稱為「瑯嶠君主」。
此所謂的「君主」下轄15到20個村落,每個村落都各自由他指派的首領。君主死後,其權位由長子繼承,領地原則上是透過繼承而得來。瑯嶠的君主體制,重視威權,或許是福爾摩沙島上政經權力最集中的,曾支配島上到6世紀之後的一度幾乎被滅絕,但仍存續直到1648年荷蘭人用武力征服了這些瑯嶠人的村社。
另外,其他地區的卑南族、排灣族等族群,也分別存在有跨村社的政經組織存在,例如臺灣中部平埔族所建立的「大肚王國」。這也就是在臺灣政經社會發展歷史上,曾經出現過跨族群及部落的「君主」,而「大肚王國」的持續存在,也一直要到大清國採取「以番治番」的武裝鎮壓方式後,「大肚王國」的政經組織,到了雍正(1723-1735)統治時期以後才逐漸沒落而滅亡。
揆諸其他民族國家(nation-state)村社共同體的政經結構與形成過程也都不盡然相同。就臺灣原住民時期政經共同體的近似處在有序的無政府狀態,是凸顯村社體系可以經由從不斷衝突中協調產生秩序的趨向。
這一趨向的結果正如一直在歐洲中世紀,及現代統治體系中的角色與功能,因為在這權力體系中的缺乏中央統治,也並非指缺乏組織機構,而是在一定的限度內,衝突可以透過協調來建立共同遵守的秩序。雖沒有國家型態和正式法令的規範,但密集的社會網絡仍可導致非正式組織結構的高度穩定地發展形成。
在這樣村社共同體條件下變化的血親關係,使臺灣社會從部落社會非正式、不成文的限制,到了1624年(明天啟4年)以後,而與荷蘭和西班牙統治臺灣重商政經體制下的磨合與轉型。
在東印度公司統治下,台灣包括由閩越漢族與南島族所形塑原住民村社政經組織在經歷磨合與轉型之後,村社組織的統治組織已經談不上什麼「最高權力」。實際的政經權力機制上,它們開始受制於一個更大實體的法律和習慣,這個實體就是殖民地政經權力結構的社會,村社組織的政經權力已是被壓縮成為這個實體的一部份。
村社共同體的組織運作,到了1635年(明崇禎8年),荷蘭人首先攻下了南部的麻豆(今臺南市麻豆區)、蕭壠(今臺南市佳里區)二社以後,南北各社都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所屬軍事武力的威脅下紛紛投降,並推派代表齊集新港(今臺南市善化區)對荷蘭駐臺的長官宣誓効忠。
這種宣誓効忠的村社集會,在1641年(明崇禎14年)以後就以「地方集會」(Landdag)的名義舉行,並分為北部(北路)、南部(南路)、東部卑南,及北部淡水四個集會區,而其中以南、北兩路的會議召開最為慎重與常態化。
地方集會定於每年的3-4月間召開,各村社長老齊聚於一定場所,集體宣誓効忠服從荷蘭東印度公司的治理,並利用會中報告各村社的政經社文情況,諸如長老任期、長老與教師的工作分工、村社與村社之間關係的彼此維繫、訂定繳稅金額與相關規章,以及和漢人族群的相處方式與原則等等。
東印度公司則賦予這些長老在自己村社內擁有政經權力的合法性,並授予鑲有銀質公司徽章的藤杖,作為法律與權力地位的表徵。臺灣原住民政經社會發展到了1648年(明永曆2年)的前後,臺灣南部平原地區的村社已幾乎全歸荷蘭統治,只有少數難以靠近的山上村社,仍處在荷蘭東印度公司法權無法到達的有效統治之外。
承上論,無論西班牙或荷蘭人對福爾摩莎土地佔有的地方,或權力行使範圍的臺南(安平)或基隆(和平島),在最初期的發展並不完全在這些政經權力較集中的區域內。臺灣村社共同體政經社會網絡的真正形成,是一直要到歷經荷蘭東印度公司每年動員地方集會後,臺灣的來自南島族群和來自閩越漢族群所形成的原住民時期「村社共同體」,才逐漸有了國族「想像共同體」(imagined communities)概念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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