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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8-01 人氣:

〔臺灣政經發展史稿08〕原住民時期政經發展(三)

(全民專欄/陳天授)從政經社會發展史的角度,臺灣原住民族原本無所謂「生番」、「土番」、「野番」、「熟番」之類的區別,主要根據是取決於土地生產工具所發展出來的生活習性與特徵。原始經濟發展的組成,乃隨著沒有家畜與力獸的採集、打獵、漁撈階段而逐漸移向農耕階段。加上,由於在固定土地上定居生活的影響,逐漸聚落形成村社的組織形態。

臺灣原始經濟對於土地的認知,有如歐洲在前資本主義時期的經濟組織,在其所有居留聚落的形態中,農地的總面積內常有一巨大的部分,不會分配給予各單個農家,而是被視為整個氏族共同的所有物,及公有造產。農村土地中這一部分,用為一種共同經濟行為的支柱,大半是作為家戶一起經營的牧場。

原始經濟上,則表現於氏族自立和各農家的彼此依賴中,對外沒有交接,原始的村社建設在各單個鄉村間沒有通行的道路,全部生存在封閉鄉村土地的狹小範圍內,每一單個家庭既要在自己的土地上自立謀生,這種狀況自然發生一種規定生產的原則,即滿足自己基本生存的需要。

1624年以前,臺灣原住民族在歷經幾個世紀土地財產權的演變,其過程凸顯在下列四個階段:

第一,土地最初是由領有而公有,所謂領有即是部族對其占領地域的關係,後由原始部族所形成的各部落分割領域的土地構成,土地是公產、是「共同耕地」(common field),不許私有。

第二,公有之後,乃變成族有,族有土地已近乎有私法保障的所有權,族有地的對外關係,完全是屬於宗族所有的私產。

第三,族有之後,乃變成家有,當一宗族由於征服或先佔有,而取得這地區作為自己的領域之後,就以自己的部屬及被征服者,作為自己領地的子民,這一地域就為其一家所領有,領主對其地域或土地具有統治權。

第四,家有之後,乃變成私有,由於人口逐漸增加,農業生產力也逐漸發達,對於土地的需求漸感迫切,加上轉作亦有困難,致使個人持有的已耕墾土地,即使地利已盡,亦不輕易放棄,而待地力的恢復,占有時間一久,對於土地,自然形成所有權。

這是採集經濟與財產共有制並行,由於採集的成果受到天候運氣影響的成份大於人的努力,財產制度也就傾向於共有制,而當一對夫婦和一個家族定居下來農墾時,土地權概念就成為一個誘因,也因為有了私人財產權制度的形成,市場經濟交易才得以逐漸展開來。

這時期土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制度的形成與演變,顯示臺灣南島族人和閩越漢族人,對於土地的開拓情形,雖然各族群對土地制度和財產權的論點並不完全一致,這相對也突顯移民社會在無正式政府狀態下的管理效率不彰。這型態一直到了1624年荷蘭統治臺灣之後,新統治階層的法令規章遂成為財產權主要決定因素,臺灣土地制度才出現大的改變而有了一個全新的面貌。

檢視臺灣原本為原住民生息的地方,因為荷蘭統治臺灣才逐漸脫離了封閉政經社會的環境,發展成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在遠東貿易網絡中,一個不可或缺的貿易基地。

對最初深受荷蘭人歡迎而來自大明國漢族移民來說,臺灣原先主要是他們避難的去處,而後漸漸成為他們定居繁衍的地方。此一身分地位的轉變,導致原先在此持有土地者的受到嚴重排擠與掠奪,並且被迫移居山地的種植與生活,大量漢人移民特別是來自福建漳州、泉州地區隨季節性的漁民,也由原本短期定居的處境,慢慢轉變成是臺灣土地的開發者與擁有者。

臺灣四周環海,地狹、山高、水急,除了沒有可供游牧的地方,也就無法產生游牧生活,但是對於獵場與漁場的使用權則有明確的區分,每條河流都有分段分屬各氏族掌理,如果要到別的區域捕魚,必須徵得同意,或是提出交易條件。

一般農業生產方式主要分為:第一,家庭農業,分工係以性別為基礎,母系家庭,農業生產多由婦女擔綱為主;第二,部落農業,各個家庭依合作基礎結成團隊而耕作,其結合要素或為血緣,或為對外禦敵需要;第三,主從關係的領主農業制度等三種。

臺灣農業技術從最早期刀耕火種農業的發展,一直要到荷西時期(1624-1662)才有鋤耕,明鄭東寧王國時期(1662-1683)才有犁耕的農業階段。根據最近臺南社內遺址的位置,即西拉雅族新港社舊址,發掘出土的各類金屬文物,依其材質可分為鐵質、銅質、銀質、鉛質共四種。

其中鐵質金屬又可再細分為:刀具、矛頭或箭簇、錐或釘、鏟與鋤、鐵鍋、鐵環、鐵鉤、管狀器、鐵鎖、不明鐵器共十類,有助於解讀1624年以前,臺灣南部西拉雅族所使用鐵器的原料來源、鐵器進口與消費,相關工藝技術等產業發展議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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