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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8-09 人氣:

〔臺灣政經發展史稿14〕荷西統治台灣時期政經發展 (五)

(全民專欄/陳天授)東印度公司亞洲的貿易基地總部,設在巴達維亞 (今印尼雅加達)城,由總督在巴城掌理一切事務,同時藉由東印度評議會的協助,主導東印度公司在亞洲各地的政務與商業貿易,總督與評議會必須定期就東印度在亞洲的活動提交報告。該報告首先記述一般事務,特別是進出巴城的船隻,然後就20多個東印度公司的活動地區分別陳述。

首先,是印度尼西亞群島東部的香料群島;其次,是重要港口所在的沿海地區;第三,在印度洋地區;第四,在波斯灣地區;第五,在大明國地區,如大明國沿海、福爾摩沙 (大員)、日本、東京、廣南、暹邏、柬埔寨;第六,有關東印度公司在東印度總部巴達維亞、馬拉塔姆和萬丹活動的部分分別置於報告的末尾。由於福爾摩沙和日本兩地貿易往來密切,因此有關福爾摩沙的部分常與日本的部分放在一起。

東印度公司本身自成一個政府,而它行政體系之下的每一個成員皆極力想擺脫國家的控制,只要利之所趨,且是它能力所及,它將毫不猶豫地將它全部的財產獨占,即使它的國家將遭受天災地變,它亦毫不在意。荷蘭東印度公司不只是資產階級與近代國家的依存關係,也具公司經濟體與國家政治代表性的互換作用。

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結構非常複雜與特別,公司共設6個獨立分公司,在這之上,由17個董事的共同領導,其中8名董事來自荷蘭分公司,城市資產階級經由各分公司的媒介,得以加入這個獲利豐厚的大企業。

既然公司的海外執行人,扮演的等於大帝國海外殖民地開拓者角色,東印度公司的透過印尼巴達維亞總督來掌理,視台灣土地為荷蘭國王所有,國王是董事長,議會是董事會成員,東印度公司派駐此地商館的負責人,則是代表經營權的總經理,也就是所謂臺灣的「長官」 (或稱如清帝國統治台灣時期的巡撫職權),即是荷蘭國營事業的公司政府型態。

換言之,荷蘭商人是政府體系的一部份,希望用管理股份公司的財政原理來管理國家事務,扮演既是政府性質,又是企業組織的強大「公司政府」角色。

在臺灣的荷蘭東印度公司政府,是荷蘭資產階級用以鞏固其經濟霸權的重要工具,這種霸權最初表現在生產部門,再擴展到商業、貿易和金融事業。也就是說,荷蘭人是建立在主權國家的過程中,獲得一個這樣政經發展的空間,於是投資土地和其他能收租金的資產,是荷蘭資本主義初期的一個特點。

荷蘭商人由於想把東方的一切都抓到手裡,結果反而鑄成大錯,限制生產造成當地商人的虧損或破產,導致居民陷入貧困和死亡,這些做法無異殺雞取卵,哪怕取得的是金蛋。荷蘭霸權時期的經濟掠奪,並非單純地侷限於東西方貿易,而是同時提供作為亞洲國家之間,政商活動網路的中間人角色,扮演的是全球政經利益的掠奪者。

荷蘭資本主義政經發展,能在戰爭和國家利益的競逐活動中崛起,並把鞏固本地區和向世界範圍,擴張荷蘭貿易和金融兩個目標結合起來,他們是扮演貿易商的中間人、歐洲的代理商和經紀人,他們買進是為了再次賣出,在他們規模巨大的貿易中,最大部份是經營行銷世界各地。

由於歐洲人在亞洲大陸幾乎沒有長期定居的打算。所以,荷蘭將臺灣視為只是提供原料,光是作為重視生產卻不能享受消費的殖民地,這與後來日本殖民臺灣的「殖民現代性」略有不同。

荷蘭的政經實力基礎,深深地根植於貿易、工業和金融方面,尤其是一個最有戰鬥力的海上強國。荷蘭佔領印尼,以巴達維亞為設防的根據地,禁止他國商人進出香料群島,印尼的土著也受到他們宰制,酋長被任為攝政階級,以封建方式接受荷蘭東印度公司的管理,土著的供應某些時候甚至成為一種朝貢型態的制度。

荷治臺灣時期的政經發展,有「掠奪式社會」說,認為荷治政府偏重於汲取經濟利益;有「複合式社會」說,認為荷蘭人、漢人與原住民之間,有互相共存與衝突的複雜政經關係所形成的複合社會;有「共構式殖民」說,認為荷蘭與中國利益相依,共同殖民臺灣。

根據上述三種觀點,東印度公司視臺灣土地為荷蘭國王所有,謂之為「王田」。所以,荷治時期臺灣土地制度受到大明國漢人逐漸越入原住民獵 (鹿)場,並將之開墾為稻田或蔗園的影響,形成公司政府、原住民與漢人開墾者三者,透過不斷衝突與順應,磨合出來的最佳共處模式,佐證曹永和所指出「複合式社會」的觀點。

特別是荷蘭東印度公司以在福爾摩沙大員 (今臺南地區)設立「商館」的機制,認可原住民利用想繼承其祖傳土地的權利、公司頒授土地所有權給來自大明國漢人,及公司頒授土地使用權與所有權給荷蘭官員的方式,形成既有封建形式與市場機制並存的土地制度,以發展臺灣農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