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應總統候選人體育運動政見 體育署表示柯政見認同現行政策推動方向
(台灣TB新聞網/資深記者劉志成)有關26日總統候選人政見發表會,柯文哲候選人提出「體育等於國力」多項政見,教育部體育署表示,照顧選手職涯、推廣全民運動、蓬勃運動產業、爭辦國際體育賽事、一直是體育署規劃各種政策的核心目標。
針對優秀運動選手輔導措施,教育部體育署近年來透過就學輔導、就業扶植及獎勵措施三大面向積極辦理,包括辦理「甄審、甄試、單獨招生等升學管道」、「提供生活照顧、課業輔導及學雜費補助」、「運動科學與運動醫療支援」、「輔導媒合擔任專任運動教練」、「推動民間團體聘用績優運動選手」、「推動企業聘用運動指導員」、「扶植培育運動產業人才」、「提供信用保證、利息補貼及創業協助」、「優先列入運動彩券經銷商資格」、「國光獎章分級制度」及「績優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及有功教練獎勵」等輔導措施。
教育部體育署表示,財政部於96年5月依公益彩券發行條例徵求運動彩券發行機構,期藉由運動彩券之發行將盈餘挹注體育運動業務之推展。期間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另行推動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立法,運動彩券發行條例於98年6月5日經立法院審議三讀通過,7月1日經總統令公布,由教育部設置運動發展基金,以基金或收支並列方式管理運用,盈餘用於振興體育,發掘、培訓及照顧運動人才、辦理大型國際體育運動交流活動、健全運動產業環境發展等業務。第1屆運動彩券自97年5月2日發行至102年12月31日止,盈餘挹注運動發展基金約154億元,而第2屆運動彩券自103年1月1日起發行,預估自112年12月底,預計盈餘挹注運動發展基金約400億元;第3屆運動彩券即將自113年1月1日起發行至122年12月31日止,預計本屆盈餘挹注運動發展基金將超過538億元,運動彩券銷售金額逐年成長,穩定挹注運動發展基金,推動體育運動長遠發展。
另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第26條之1及第26條之2亦有鼓勵民間參與運動產業發展之稅務優惠條款機制。其中,第26條規定營利事業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36條第1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第26條之1規定個人捐贈運動員於申報所得稅時得作為列舉扣除額;第26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捐贈職業或業餘運動業及重點運動賽事之主辦單位,於申報所得稅時得以捐贈金額最高150%自其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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