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洗錢90億卻緩刑輕放 民間司改會:違反民眾期待
(台灣TB新聞網/記者陶煥昌)去(112)年警方破獲巨大的詐欺集團洗錢機房本部,不法集團詐欺、匯款洗錢不法所得高達90億元。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指出,法院最後判處機房20名共犯各6個月至1年2個月不等徒刑,全部緩刑4年。理事長李震華律師痛批「這與社會期待有極大落差!」
李震華說,根據刑事局統計,去年一整年民眾「被詐騙」金額累積高達88.78億元,創史上新高。其中,詐欺、博弈等各種犯罪的最終銷贓管道就是洗錢。洗錢對於犯罪不法為害尤烈,更是一般民眾對於這次輕判無法接受的主因。
他指出,法院貴為人民所信賴、維護社會安全、法治國家的終極單位,但目前卻未能善用法條喝止犯罪,屢屢量刑太輕、甚至以「緩刑」輕放這些洗錢、詐欺犯,使得犯罪成本遠低於不法所得,讓犯罪份子無所忌憚,惡行橫生。
李震華還透露,有司法警察私下告訴他,針對打擊詐騙不法,「警察很努力抓,但是法官卻輕放,讓大家都辦案辦得很無力。更重要的是,社會還會以為警察辦案不力,造成我們的社會形象差。明明警察都很努力地抓壞人,但放不放人、怎麼判,我們無權過問。」
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在實務研究中發現,有相當高比例的詐欺或洗錢的正犯、共犯,不管涉犯多少條罪,都會以「競合原則」成為一條罪,加上只要坦白罪行,法院最終再利用緩刑的方式,讓這些詐欺、洗錢犯脫身,免去牢獄之災。
李震華痛斥,法院連緩刑都替犯人想好,更遑論以加重詐欺、且有組織犯罪等法條可以使用,「法官就是不太更新思維,適用新法條來加重刑度」。
李震華說,自106年4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後,詐騙集團犯罪會同時構成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的參與犯罪組織罪、以及刑法第339-4第1項的加重詐欺罪,讓法院對詐欺集團成員,可以透過組織相互利用的共犯關係來加重承擔組織連續犯罪所累積的罪責,以加重刑度。
但在司法實務上,法官鮮少體認、運用這樣符合民意期待加重刑責的修法方式來判決,仍是以舊式思維來做判決量刑,讓不法之徒逍遙法外,「這恐是詐欺犯罪率節節高升的主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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