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齋四談17〕近代臺灣日治時期「以軍治警」治安史(一)
(全民專欄/陳天授)我在書寫台灣警政治安史,將其分為四個時期:第一時期台灣「警政傳統」治安時期、第二時期近代日本「以軍治警」治安時期、第三時期現代台灣「以軍領警」治安時期、第四時期當代台灣「以警管警」治安時期。
我先前已談過第一時期台灣「警政傳統」治安,分別敘述了原住民階段、荷西階段、東寧王國階段,以及清國階段。現在敘述日治時期台灣警政治安,隨著軍國主義體制的衍變,可分為日治前期中央集權「三政合一」治安階段(1895-1920),與日治後期地方分權「郡警一體」治安階段(1920-1937)。
日治前期中央集權「三政合一」治安階段(1895-1920):日治台灣時期的時間是根據1895年4月簽訂的《馬關條約》,清政府將台灣、澎湖割讓給日本;到了1945年8月日本無條件投降,日本政府根據《開羅會議》於10月25日將台灣、澎湖歸還中華民國。
1868年,日本於趁勢而起的引進歐陸警察制度,將警察業務分為消防警察、經濟警察、特高(思想)警察、勞動警察、衛生警察、建築警察、水上警察等不同性質的單位。殖民主義誘使日本民族主義警察權的擴及對一般行政的建築、衛生、商業、財稅等議題的干預,並為因應國家與社會的發展,從而走向軍國主義之路。
軍國主義與帝國主義的本質上相同,特別是軍國主義更凸顯其強調軍事武力戰爭的必要性。檢視日本歷任駐台的19位總督中,任期時間超過三年者只有6位,占不到總數的三分之ㄧ;持有軍職的武官一共10位,超過總數的二分之ㄧ,而且合計執政的時間有28年,也超過日本在臺50年的一半。尤其是在1931年發動一連串的東亞戰爭之後,軍國主義治台也因此得名。
1895年5月起至1920年8月止,中央集權「三政合一」治安階段,主要凸顯在這時期的台灣人武力抗爭事件。特別是在1895年5月到1898年2月止的所謂「軍政」,亦可以將之稱為中央集權「三政合一」治安階段的前期,而所謂1898年2月至1920年8月的所謂「民政初期」,則可將之稱為中央集權「三政合一」治安階段的後期。
中央集權「三政合一」治安階段的前期:是從1895年5月21日,自通過《總督府臨時條例》的第十四、十五條就已有民政局內務部警保課的編制和職權規定,警政人事由民政局長官水野遵、內務部長牧朴真、警保課長是千千巖英一擔任。6月17日,舉行「始政典禮」。接著樺山發布〈台灣人民軍事犯處分令〉,即以唯一死刑的嚴酷手段來維護社會秩序;7月18日,內閣總理伊藤博文更決定將總督府改組為軍事組織的型態,一直到全島平定為止。
8月6日,發布《台灣總督府條例》,即設有民政局內務部警保課,而且一切措施必須根據總督府的軍令施行。縱使如此,當時在臺灣人民強烈的反抗下,實際上日軍僅佔領基隆、滬尾(淡水)、台北三個地區,台北以南的武裝抗日,仍然方興未艾。以劉永福、丘逢甲、林朝棟、吳湯興等人所領導的武裝抗日一直要到這一年的10月才正式宣告結束。
10月,總督府發布〈警察分署設置及職員命免要件〉規定:民政局長在總督的認可之下,得在各重要地區設置警察署和警察分署,以及民政支部的警察部長。亦即地方的三縣一廳,台北縣保持警察部;尚未靖定的台灣縣、台南縣改稱民政支部;澎湖島廳則設警察署、分署。
11月,又軍令頒布〈台灣住民刑罰令〉的嚴刑重罰,和軍警參與司法制度檢察及審判的〈台灣住民治罪令〉來統治,即是採取中央集權軍事警察法制,突顯在軍政、警政、行政的「三政合一」機制。
當台灣社會的抗日行動漸趨平息之時,軍政統治的軍令立法警察法制,到了1896年4月配合總督府實施民政統治的律令立法。根據3月30日公佈的法律第六三號,簡稱《六三法》之外,陸續還有〈台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地方縣島廳分課規程準則〉、〈警察規程〉等法規的實施。
由軍令立法改以律令(委任)立法方式,確立殖民地統治體制,警察法制有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在總督府內務部警保課下分設高等警察(政治警察)、警務、保安、戶籍四股,課長為警部長,可指揮監督下級警察機關,縣廳則設警察課,內有警務、保安、衛生三股,並可視事務繁簡程度,增設高等警察主任,支廰的警察組織與縣同,但是成員須由其下的警察人員兼任。地方警察權由支廳長執行,可指揮轄區警察,警部長則負責監督。
調整後的警察職權幾乎包括:行政、司法、警察、監獄、出版、報紙雜誌、船隻檢疫、鴉片與藥品販賣、衛生、地方醫療人員管理等事項,逐漸分奪軍、憲權限,加上總督府內部也出現了文官與武官系統之間的矛盾,導致1897年3月,乃木總督決定實施「三段警備」制,並於6月將地方行政區域由三縣一廳制改為六縣三廳制,同時廢除支廰,而將警察署、辦務署與撫墾署三署同級並立,直接受之縣警察部長指揮。
1897年,開始實施的三段警備制,遂將台灣各地分為三級,未曾確立治安的地方為一級區,派駐憲兵及警備,以警備隊長兼任地方行政官;山岳及平原緩衝區為第二級,憲警聯合共同負責治安行政;台北、台南等社會治安已經確立的為三級區,由警察擔當治安責任。同時,配合實施辦務署制度,警察署與辦務署、撫墾署鼎足而立,直接受縣警察部長指揮。
換言之,雖名稱實施民政,但實際上是削弱了民政局的權限。特別是乃木依據1897年10月發布的〈台灣總督府官制〉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在總督之下設置總督官房、陸軍幕僚、海軍幕僚、民政局、財政局等五個系統。
中央集權「三政合一」治安階段前期」的警察系統,主要任務是協助憲兵維持治安,協助憲兵進行搜查、逮捕等工作。依據〈內台憲兵條例共通時代〉的憲兵條例,透過軍政、警政、行政的「三政合一」機制,以利於軍憲維持治安。
憲兵將台灣分為若干守備管區,其下設憲兵警察區派置分隊,執行軍事、司法、行政警察任務,有效的鎮壓了當時發生在北部的林大北、林李成、陳秋菊,中部的簡義、黃丑、柯鐵,南部的鄭吉、林大幅、林少貓等武力抗爭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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