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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5-16 人氣:

〔安齋四談18〕近代臺灣日治時期「以軍治警」治安史(二)

(全民專欄/陳天授)中央集權「三政合一」治安階段後期:主要是1898年2月,繼任總督兒玉源太郎,基於治安與殖產的雙重任務,且認為三段式警備制的指揮權嚴重侵犯行政權,遂廢止三段警備制,而將警察署、撫墾署併入辦務署,在總督府成立警察官及司獄官練習所,開創警政合一制度。

中央集權「三政合一」治安階段後期」的警察系統,則是地方警察權由支廳長執行,地方警察職權逐漸分奪了軍、憲的權限。改制後的地方官制,則因同時統一了基層街、庄、社長制度,並由辦務署監督基層行政,確立了辦務

署為地方行政中間機關的角色。1901年,更配合廢縣置廳的地方改制為20廳。

1902年,殖產局更將所管轄的蕃人、蕃地事務,移交由警察本署負責。1906年,在署中獨立設置蕃務課,警察成為總督府理蕃政策的執行者。1909年,總督府成立蕃務本署並廢除警察本署,由警視總長兼任內務局長。

1909年,20廳調整為12廳的行政改革,下設支廳。支廳在性質上屬於虛級的派出機關,而支廳長係由警部擔任,實質上等同於警察機關。亦即將基層行政工作完全轉換成為警察工作,形成警察「萬能主義」的支廳制。

1911年,總督府雖然廢除內務局,重設警察本署。檢視中央集權「三政合一」治安階段後期,直到1915年隨著「余清芳事件」的平定之後,大規模的武力反抗活動才接近尾聲,總督府遂將蕃務本署廢除,所管事務移交警察本署辦理,地方廳的蕃務課也併入警務課為蕃務股,使台灣無論平地或山地,漢人或原住民都納入警察政治的管轄下。

1919年,更藉由內地同化政策的實施,將直屬於總督府的警察本署改隸屬民政部為警務局。1920年,更配合地方官制的五州二廳,在州設警務部,郡設警察課,市設警察署與分署,廳設警務課與支廳,以利於將警察政治隱形在地方分權的民政制度下。

日治後期地方分權「郡警一體」治安階段(1920-1945):地方分權「郡警一體」治安,嚴格說來,是從1920年8月起至1937年7月止,是屬於地方分權「郡警一體」治安階段前期。之後,進入戰爭動員體制延續「郡警一體」的治安,是屬於地方分權「郡警一體」治安階段後期。

這日治後期軍人武官總督改派文官總督,地方警察權限的自主權較已往增加,普通行政業務也改由文官系統處理。總督府宣稱為順應時勢,乃改革地方制度,於是改廳為州,廢支廳,設郡、市,廢區、堡、里、澳、鄉改設街庄。

將台灣西部10廳廢除,改設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等五州,東部的台東、花蓮港廳仍保留舊制;州、廳之下共設47郡、3市、5支廳、260街庄、18區等,開啟所謂「準地方自治制度」。 田健治郎以首任文人執政,強調台灣人民的自治,修改《六三法》,以日本法律第三號稱之的《法三號》)公佈。《法三號》開始實施的地方分權體制,總督府乃大唱「內台一體」及「內地延長主義」,並創設代表民意之「臺灣總督府評議會」,以為臺灣總督府的諮詢機關。

1921年,公佈〈評議會官制〉,以會長一人(總督兼)副會長一人(民政長官兼)及會員二十五人組織之,承受總督的指揮監督,會員中九人為指定的臺灣人,惟被指定的臺灣人卻被譏諷為「御用紳士」。

根據1923年《治安警察法》,蔣渭水等人向台北警察署提出「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的結社申請,在遭受拒後,即改在東京重新成立,導致「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的蔣渭水、蔡培火、陳逢源等會員,被判刑的史稱「治警事件」。

1925年,日本內地為取締反對日本天皇制與私有財產制的活動,通過《治安維持法》,同年在臺灣實施,以防範政治性犯罪活動。蔣渭水等人為了規避1925年實施的《治安維持法》,於是先組織「臺灣民黨」,再過渡組成以確立民本政治為其三大綱領之一的臺灣第一個合法政黨「臺灣民眾黨」,並在蔣渭水等人的領導下主張民族自決。

「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和「臺灣文化協會」等臺灣人為爭取較高地位的一連串政治性活動之後,臺灣議會設置請願逐漸轉成臺灣民族運動。1927年,由於部分左翼民族主義者不贊同無產階級路線,蔣渭水、林獻堂、蔡培火等人因而退出「臺灣文化協會」。

1930年,林獻堂、蔡培火等人另組「台灣地方自治聯盟」,其中民眾黨員加入者為數不少。「臺灣民眾黨」亦因與「工友總聯盟」走得比較接近,遂逐漸為左翼份子把持,並公開鼓勵階級運動。1931年2月,總督府遂以該黨違反《治安警察法》,強迫其解散。

1928年4月,成立的「臺灣共產黨」,發展到了1931年以後已逐漸掌控了「臺灣文化協會」的主導權。同時,「臺灣共產黨」藉由「農民組合」、「臺灣文化協會」內部成員組成的「臺灣赤色救援會」,在與年底同「臺灣文化協會」幹部遭到舉發後,實際的影響力已大大被削弱。

1930年,發生原住民激烈抗爭的「霧社事件」。「臺灣地方自治聯盟」也在1936年,發生「祖國事件」後,林獻堂、楊肇嘉先後避難東京,「臺灣地方自治聯盟」亦在是年8月召開的第四次全島大會宣布解散。

地方分權「郡警一體」治安階段後期的戰時動員治安,是從1937年7月起至1945年10月止。日本為在台策應進攻大陸,強化外交,加設華南調查局及南方協會,並改制地方行政,建設高雄港工程,以及調遣海軍、增建機場等各項軍事設施,完成戰時動員體制。

1940年,海軍大將長谷川清繼任總督,時正準備發動太平洋戰爭;1942、1943年,分別公佈陸海軍特別志願兵制,徵用臺灣人赴中國戰場協助日軍作戰;提倡皇民奉公運動,強迫臺胞擔任後勤支援,包括台灣僧侶在日參與軍訓活動。

1944年,臺灣軍司令官安藤利吉的策動內閣,准其自兼臺灣總督,復行軍政,增徵台灣青年入伍,從全臺各地調遣海陸空軍加強內外防備。日本進入戰時動員體制之後,透過增設特高警察的取締思想犯,對於皆二連三地涉嫌叛亂事件予以酷刑逼供,冤死監獄者比比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