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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5-20 人氣:

〔安齋四談20〕臺灣「以軍領警」治安史論述稿(一)

(全民專欄/陳天授)臺灣「以軍領警」治安史的發展與變遷(1945-1987),在歷經代表歐洲的荷蘭、西班牙統治之後,主要經過作為古典之世界帝國的清國、作為近代殖民帝國的日本,和特別作為二戰後「非正式帝國」的美國,其所主導下一段臺灣警政發展的歷程。

1911年,孫中山領導辛亥革命,推翻滿清政府。1912年,孫中山依照〈臨時政府組織大綱〉就任臨時大總統,宣布中華民國成立。1945年,日本戰敗,依據〈開羅宣言〉,將臺灣、澎湖諸島歸還中華民國。1949年12月,國民政府自中國大陸遷來臺灣。1950年5月,宣布臺灣地區戒嚴,直到1987年7月臺灣解嚴。

此處所指戒嚴時間是從1945年國民政府接收臺灣起,至1987年解嚴止。並將其分為戒嚴前期硬式威權「軍警一元化」治安階段,是指蔣介石在臺灣主政的1945年至1972年的治安。戒嚴後期軟式威權「警政現代化」,則是指1972年起至1987年的蔣經國主政治安階段。

硬式威權「軍警一元化」治安階段,又可分為硬式威權「軍警一元化」治安階段前期,時間是指1945年10月臺灣光復至1949年12月國府撤退來臺;硬式威權「軍警一元化」治安階段後期,時間是指1949年12月至1972年國府退出聯合國。

硬式威權「軍警一元化」治安階段前期:1912年至1914年,臨時政府時期的警政,中央將民政部改內務部,警政組織主要分為中央警察機關、首都警察機關和地方警察機關等三大部門。1915年至1928年,南北分裂政府時期的警政,是以孫中山為首的南方軍政府在大元帥之下設最高統帥部,稱之「大本營」。袁世凱北京政府則將晚清京師內外城巡警總廳合併的京師警察廳,直屬內務部。

1928年,蔣介石北伐完成。1929年至1949年,形成中央與地方分治的警政,政府為因應反國民黨言論的不斷升高。1932年4月,蔣介石指定戴笠成立「特務處」,辦理「參謀本部特務警員訓練班」;9月,軍委會成立「調查統計局」(簡稱軍統局),「特務處」改編為該局的第二處。

另外,由負責黨務的陳立夫等人也在中央黨部成立「調查統計局」(簡稱中統局)。軍統局和中統局的上級指導單位則由委員長侍從室第六組負責。所以,「政治警察」被稱為「特務」,也被稱為情報治安。特務的工作不只是對外蒐集情報,也會對政權內部的政敵或者體制外的反對者進行情報蒐集、監視、逮捕、拘禁的工作,有時候也會變成執行恐怖攻擊的組織,是維護政權的重要支柱之一。

1934年11月,國民政府重行公布《戒嚴法》,國內遇有非常事變,對於某一地域應施行戒嚴,國民政府得不經立法院之議決宣告戒嚴。1936年4月,政府鑒於各省市警察行政與警察教育的各自為政,而統一警官教育又為改革警政的張本,遂將警官高等學校改為中央警官學校,蔣介石兼任校長。1943年,政府提出「建警五年計畫大綱」,確定警政發展方針。

硬式威權「軍警一元化」治安階段後期:1945年8月,抗戰勝利,蔣介石發布各省警務處長,胡福相被派任臺灣省警務處長;10月,率領臺幹班師生來臺接收警政,進駐日治時期的臺灣總督府警察官與司獄官訓練所。1948年12月10日,中華民國首次宣布全國戒嚴的戒嚴令。

1945年至1949年期間,這是兩岸統一在中華民國政府之下,中華民國政府在這階段治安工作的重點,在警政接收與重建。1948年12月10日,當時蔣中正總統公布實施戒嚴,但新疆省、西康省、西藏和臺灣當時不在範圍內。1949年1月,蔣介石自總統職位引退但仍擔任中國國民黨總裁,李宗仁代理總統時撤銷《戡亂總動員令》,停止實施《戒嚴法》。

1949年5月20日,宣布臺灣〈戒嚴令〉;年底,國民政府中央撤退來臺,中國國民黨進行權力核心結構的重大變革,確立戡亂戒嚴體制的正當化,積極推動警政一元化。迨至1971年,中華民國退出聯合國,國民黨政府面對國內外政經情勢的變化。1972年,蔣經國接任行政院長,開始進行比較大幅度的政治自由化與警政現代化的改革,這階段一直延續到1987年的政府宣佈解嚴。

檢視戰後臺灣政治體制的演變是從「硬性威權主義」(hard authoritarianism)到「軟性威權主義」(soft authoritarianism)」的權力轉移過程,並在九○年代的中期以後,出現從威權主義轉型到自由民主的體制。威權體制從1945年臺灣光復,到1972年蔣介石硬式威權體制的治安議題,以及1972年至1987年蔣經國軟式威權體制的治安議題加以檢視。

戰後臺灣雖然脫離日本殖民統治,然而國共內戰的如火如荼,導致臺灣治安仍未能脫離戰爭的軍人角色。回溯1944年4月,國府在中央設計局設立「臺灣調查委員會」,派陳儀為主任委員,並在〈臺灣省接管計劃綱要〉中,規定「預備實施憲政,建立民權基礎」、「接管後,應積極推行地方自治」。

1945年10月25日,臺灣行政長官陳儀,代表中國戰區最高統帥蔣委員長,在臺北市公會堂(今中山堂)二樓(今光復廳)主持受降典禮,日方由臺灣總督安藤利吉代表全體日人投降,美軍也派代表到場。臺灣住民並從這一天起恢復中華民國國籍,也同時被賦予了「省籍」。

1945年抗戰勝利至1947年7月,政府頒布〈戡亂動員綱要〉的綏靖期間,依據《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臺灣雖不依行與大陸各地同樣的省制,而採取由中央政府所任命之行政長官掌握政府的行政、立法、司法等大權。由於當時中國國民黨負責臺灣黨務工作的組織尚未建置完成,黨的權力運作還是委由行政長官維持類似日治時期總督府的統治模式來推動。

在這戡亂動員綏靖時期,臺灣選出縣市參議員、選出省參議員、選出臺灣地區國民參政員,選出制憲國民大會臺灣省代表、選出行憲國民大會臺灣省代表選出臺省監察委員,選出臺省立法委員等七種職稱的民意代表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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