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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5-22 人氣:

〔安齋四談22〕臺灣「以軍領警」治安史論述稿(三)

(全民專欄/陳天授)1950年3月1日,蔣介石復任總統職務,並以電報告知李宗仁,希望他以副總統的身份做專使,在美國爭取外援。同時,為了強化治安工作,並將原非正式單位的「政治行動委員會」,改稱「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由蔣經國擔任這個「資料組」主任,推動在臺灣的特務重建工作。4月,臺灣開始實施綏靖與清鄉的治安工作。

當蔣介石復職總統後,隨即宣布成立國防部總政治部,重建軍隊的政工來加強思想教育,竭誠服膺領袖的領導,並透過黨的組織建置來掌握軍隊。1950年4、5月,戰事再失利,國府相繼棄守海南島、舟山島,轉而全力固守臺澎金馬,國府從抗日勝利的頂峰跌落到成為撤退臺灣的歷史悲劇。

政府面對兩岸戰爭局勢和鞏固領導中心,乃透過強化硬式威權治安結構的重組,首先進行中國國民黨的改造工作,成立中央改造委員會的目的在:第一、明定黨的屬性為革命民主政黨;第二、裁撤中央監察委員會,採評議委員會制,促使領導更趨於一元化;第三、注重基層組織與民眾團體;第四、建立幹部制度;第五、確立新的黨政關係。

改造的目標是要貫徹以黨對政、軍、警、情治,及工會、商會、漁會、農會、青年、婦女、文化界等社會團體的指揮機制,建立「以黨治國」的威權體制,並強烈主張代表的是中國合法正統,不容許有任何反對言論和行動的對政權提出挑戰。改造時間是從1950年8月起到1952年10月,國民黨召開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開幕之日止。

黨組織改造的結果,關於基層組織的充實,幹部制度的建樹,黨政關係的確立,教育訓練的實施,文化事業的鼓勵,民眾運動的發展,社會調查的舉辦,設計研究的進行,大陸工作的策劃,海外黨務的發展,紀律與考核的執行,以及財務與黨營事業的整頓,較之於改造以前,顯然已有相當的成績與進步。由於黨政關係制度的建立,各級黨政民意機關中政治小組,政治綜合小組,以及黨團的運用,使黨政工作互為表裏,相得益彰。

1952年10月,國民黨召開第七次全國代表大會,並通過修改黨章,藉由中央委員會的組織結構,接掌原已運作的中央改造委員會職權。中央委員會閉會期間則透過中央常務委員的權力核心執行黨務工作,對中央委員會負其責任。這次的全國代表會議結果,正式宣告陳果夫、陳立夫兄弟(所謂的CC派)、宋子文、孔祥熙、孫科等重量級人士,和閻錫山、白崇禧、楊森等多位將校紛紛被解除軍職,而被排出權力核心,蔣介石總統兼國民黨總裁第一次完全控制中國國民黨,硬式威權體制獲得更進一步的鞏固。

政府為鞏固硬式威權體制還採取凍結總統、中央民意代表的選舉,只局部開放具有象徵意義的地方性選舉,會有這樣的選舉方式的考量,一方面可以凸顯實施民主政治,另一方面也使人們能有效地表達言論的自由,而且只需要花費極少的成本。

對於中央民意代表方面,立委、監委則依據大法官1954年1月30日釋字第31號解釋:「在第二屆委員未能依法選出集合與召集以前,自應由第一屆立法委員、監察委員繼續行使職權」;國大代表,則適用憲法第28條「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的條文。第一屆國大代表的任期與立委、監委一樣,實際上無限期延長,形成舉世罕見的「萬年國會」。

對於不會影響權力結構的地方性選舉。1950年4月,政府依據制定的《臺灣省各縣市實施地方自治綱要》,卻發生1950年中再度審理包含省長民選在內的《省自治通則》法案,並進入二讀,由於當時擔任行政院長的陳誠主張應該慎重其事,使得審議中止,因而出現臺灣省主席陳誠所提出的臺灣省長民選法案,竟被自己擔任行政院長所否決的矛盾情事。

1951年12月及1954年4月,分別選出第一、二屆臨時省議員;1957年4月及1960年4月分別選出第一、二屆省議員;縣市長則於1950年10月、1954年4月、1957年4月,及1960年4月,分別選出第一屆至第四屆的縣市長。

戒嚴時期一黨優勢的選舉,被批評這是透過籠絡地方政治精英,及結合地方仕紳的雙贏策略,政府實施既能以民主選舉號召,又能兼顧確立威權體制社會治安的有效雙軌制,繼續以〈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及〈戒嚴令〉,限制人民的言論、集會、結社、出版,及新聞等自由,並強調以「法統說」來掌控國會的權力運作。

1952年10月31日,成立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強制規定所有高中以上學生為當然團員,團員必須信仰三民主義、宣傳三民主義,以三民主義為中心思想,凡有背叛三民主義者以違犯團紀處理,強化了黨、政與團的整體施政模式。

救國團本身擁有《幼獅通訊社》、《幼獅月刊社》、幼獅廣播公司、中國青年寫作協會,和各地的青年活動中心,舉辦各類型青年活動,加強與青年的聯繫和輔導;並且採取與國民黨各縣市黨部相平行的組織建置,來配合推動黨的工作,做為國民黨領導青年並儲備青年黨員的機構,達成如同1947年9月國民黨第六屆四中全會通過〈統一中央黨部團部組織案〉,將三民主義青年團與國民黨進行黨團合併模式。

藉由「黨團合一」、「黨外無黨、黨內無派」的結構體制完成,不但確立國民黨在臺灣一黨獨大的優勢,和鞏固以蔣介石和培植蔣經國為權力核心的硬式威權體制。1952年12月,當時臺北縣剛選出縣議員,保密局獲悉石碇鄉一帶有地下共產黨的武裝基地活動,由谷正文指揮保密局人員前往搜捕,爆發「鹿窟事件」。

1953年6月,政府制定《警察法》,凡警察之組織、職權、人事、教育、經費、設備,警察權由中央與地方行使的事項,皆訂有規範可循,並通過工礦、森林、外事等專業警察的相關組織規程。

1954年3月,發生吳國禎因在臺灣省主席兼保安司令任內,反對蔣經國搞救國團的工作,除了不給予經費資助之外,還指責該團為希特勒的法西斯集團和共產黨的共青團,導致吳國禎被國民黨開除黨籍事件。

1954年,政府實施〈臺灣省警察政訓工作綱領〉,凸顯臺灣省警政工作配合反共抗俄的需要,及符合政治改革的要求,以堅持三民主義革命政策統一警察人員思想,團結警察人員精神,激發工作情緒,改變警察氣質,養成優良紀律,促進警民合作,完成國民革命第三期任務,突顯戰時革命警察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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