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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06-06 人氣:

〔安齋四談33〕臺灣「以警管警」治安史論述稿(六)

(全民專欄/陳天授)(二)自主意識。解嚴之後自主意識的普遍形成,如果以臺灣兩大政黨的國民黨和民進黨,其所揭櫫不同訴求所引發的爭議,呈現彼此意識形態的對峙。

政治上,以國民黨為主的泛藍政團強調「作為主權獨立的臺灣國家之中華民國」、「作為一個主權獨立的臺灣國家,參與國際社會」。以民進黨為主的泛綠政團則強調「主權獨立的臺灣共和國」、「以臺灣為名義參與國際社會」。

經濟上,以國民黨為主的泛藍政團強調「市場自由化」、「經由大陸市場,有助於市場國際化」;以民進黨為主的泛綠政團則強調「市場自由化」、「國際化不能依賴大陸市場」。

社會文化上,以國民黨為主的泛藍政團強調「中華民國與臺灣樣式的融合」;以民進黨為主的泛綠政團則強調「去中國化、臺灣正名」。

也因為轉型期臺灣社會自主意識的抬頭,加上各政黨間對意識型態的堅持,導致社會對立的情勢日趨嚴重,各政黨為在選舉中取得勝利,乃各自動員支持的群眾上街遊行,展現動員能量。然而,遊走法律邊緣的情事時而發生,其所引發的治安事件層出不窮。

(三)多重族群。1996年總統直選,臺灣社會出現一種以臺灣現住公民為疆界,有主權國家象徵的選舉競爭,以及國家帶動、鼓勵的「社區總體營造」,進一步帶出「公民自主意識」的氛圍,凸顯多元化社會族群自我主張運動,也促使政府在中央部會先後成立了客家委員會和原住民族委員會,來建構「多重族群社會」,以回應原住民、老兵返鄉、外勞、外籍配偶等弱勢族群的權益。

從原住民族對其自身所擁有正統性的復權訴求,進者乃是對於戰後臺灣國家及其主流民族,亦即漢人其內部殖民主義的控訴,遠者更可溯自17世紀以來對漢人的殖民,以及近代日本帝國主義體制下,長期累積而爆發出來的一種「去殖民地」運動。

檢視戰後原住民族的訴求還我土地運動,旨在要求政府歸還其故有祖居地,和內部的自治運動。原住民族的這項復權運動,不但與臺灣社會自主意識思維的興起齊頭並進,並因其自身所具備的正統性訴求,影響了多重族群社會的重組與多元文化主義理念的抬頭。

1975年,特別是警察沒收長老教會編撰的泰雅語聖經和讚美歌集,以及1981年,山地長老教會遭各地方政府,視作「違反使用保留地的外部團體」,而徵收高額地租,卻不問那究竟是建於原住民信徒所提供的山地保留地,或是租用國有地而興建的。

1988年7月,「臺灣原住民族還我土地運動聯盟」成立,並展開「為求生存、還我土地」的遊行示威。1993年,臺灣的原住民族呼應國際原住民族運動的「自然主權」與「民族自決」主張,政府為了平息原住民一連串的抗爭活動。1996年12月,成立「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

1998年,通過《原住民族教育法》。2001年,公布《原住民身分法》,隔年改名「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2005年,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但是有關原住民族等團體訴求憲法條文明確保障自治權,與土地權議題的抗爭,仍未完全獲得合理解決。

族群認同,不管是閩南人、客家人、原住民或外省族群,從國家社會性格的角度而論,臺灣是一個移民社會,族群認同和文化認同隨著兩岸關係發展,慢慢轉變成文化尋根的層次,這也表示民眾強調「原生論」的認同,認為不要單把族群認同,擺在與國家認同的「結構論」和「建構論」的國族認同。臺灣發展需要的是融合多元文化,孕育共享。尤其是要共同建立「臺灣自我的歷史意識」與「世界史的定位」的新思維。

轉型期社會治安所凸顯的多元化社會,也面臨民主化之後臺灣政治,呈現出一種圍繞著臺灣的濃厚「認同政治」、「認同文化」樣貌的挑戰,雖繼續強調要「把國家找進來」,但絕「不是要把社會踢出去」,強壯的經濟必然需要強壯的國家,而強壯的國家必然伴之以強壯的社會支撐。

警察隨著解嚴後的威權轉型的為法制化和專業化,特別是《社會秩序維護法》取代《違警罰法》。該法為維護公共秩序與確保社會安寧,針對如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化學製劑,或其他危險物品者。妨害善良風俗,如從事性交易。妨害公務,如故意向該公務員謊報災害者。妨害他人身體財產災害者,如加暴行於人者。

根據大法官釋字第166號解釋有關警察官署裁決之拘留、罰役,係關於人民身體自由所為之處罰,應改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以符《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意旨,以及受第251號文解釋的影響,將自由剝奪之處罰回歸憲法。

同時,在警察任務上,轉型期的警察任務不但從戡亂戒嚴體制的「以軍領警」轉移解嚴後「以警管警」的專業的角色。相關警察業務的調整,諸如消防、水上、移民、外事、保安等也都已經陸續「除警察化」,調整為不再繼續扮演「制服警察」的執行治安任務,走向人性化的警政管理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