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全教總「校事會議調查員培訓要求做罪刑認定」 教育部回應
(台灣TB新聞網/資深記者劉志成)校事會議的調查是行政調查,並非刑事偵查,亦非法院判決,因此,教育部校事會議調查員研習時,並未要求在調查報告必須作教師犯罪認定及撰寫犯刑法罪名。
調查員研習之講義及討論,確實有刑法相關規定及判決之分析,主要是為了讓調查員多一些刑法的知識,以免對情節輕重判斷錯誤,損害教師權益。刑法僅是協助分析情節輕重之工具,並未要求研習學員在調查報告中撰寫教師犯罪認定。
在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之情形,校事會議調查小組最終並非認定教師行為是否成立犯罪,而是認定是否有教師法第14條、15條或18條規定的「行為違反相關法規」。
校事會議調查員並非將「疑似不適任教師」當犯罪嫌疑人來調查,而是必須依據教師法相關規定來作認定,當然不是作刑事偵查及法院判決。調查員研習時,也未要求學員一定要將刑法寫入調查報告或一定要寫出犯罪認定,對於相關的誤解,未來在調查員研習及回流訓時,將更清楚說明,以免學員誤解,也消除外界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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