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創意產業不能只具外觀
(台灣TB新聞網)文化創意產業,最早是在一九九七年由英國布萊爾內閣所倡導的產業,美國、芬蘭、德國、法國、澳洲、韓國、中國等,近年無不重視文創產業的發展,對提升國家經濟實力貢獻多多。
政府亦於民國九十九年頒行「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除明定視覺藝術、電影、音樂及表演藝術、工藝、設計、廣告、建築、軟體等產業為文創事業外,更訂有各項協助、獎勵與輔導措施,目的係將創意成果及文化創意資產,轉化為實際之生產或運用,活化文化創意事業之產品及服務。
這股來自歐美產業的旋風,是繼資訊革命之後,最受已開發國家重視的新型態產業,透過本土文化特色的呈現,釋放的能量,已非單純的經濟實力,而是包羅萬象的文化創造力!曾幾何時,「文創」二字儼然成為時尚文明的代名詞,彷彿有了文創光環的加持,一切社會活動,都變得高尚有品味。
尤其政府為了推廣鼓勵文創產業,已先後挹注了上百億資金,扶植文創新秀、推動文創經紀機制,試圖營造出產業聚集效應,這些來自人民的稅款,應妥善運用,不容浪費!同時所有沾上邊的「商業活動或業者」,並非都可透過文創包裝,獲取國家資源的補助及優惠。
以近來飽受批評的松菸文創園區、及其台北文創大樓為例,這棟由日本設計師打造的文創館,似應以真正文創設計業者為主體,但對照現況,該館令人有充斥服飾商品、美食街、百貨公司等純商業之感。
這是否符合政府給予各項獎助優惠之初衷,能否達到文創法所欲建構具有豐富文化、及創意內涵社會環境之立法目的?在在不無疑問。如果只具文創的外觀,而欠缺文化生命力的經營,則是否有振興產業的願景,值得省思。
▲文化創意產業不能只具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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