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推動幼照法與教保條例修正草案 幼教品質再提升
(台灣TB新聞網/資深記者劉志成)為健全幼教環境與教學品質,教育部推動「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重點包括: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人員禁止任職的條件;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人員不得對幼兒所做的行為,並提高其罰鍰額度;其他違規情形加重處罰;涉及損及幼兒和家長權益的重大之違規行為,先處以罰鍰再命限期改善等。草案預定11月底報行政院審議,再送立法院審查。
為具體回應社會大眾對幼兒教育品質的關心,教育部同時針對「幼兒教育及照顧法」及「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擬具修正草案,讓兩法具備一致性規範。首先,針對教保服務機構各類人員的消極資格,訂定相關規範及處理機制。參酌108年6月5日修正公布的「教師法」,明定不得於教保機構任職的條件規定,包括視情節輕重分別有終身、1年至4年不得進用等規範,由認定委員會查證及認定管制期限等處理機制,以及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停職等具體規定,提供教保服務機構及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循。
為落實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草案也明定教保服務機構相關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不正當行為,罰鍰額度最高可處行為人60萬元。此外,由於現行教保服務機構若發生兒虐事件,社政與教育主管機關調查認定權責並不一致,考量「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是規範教保服務機構的特別法,因此統一由教育主管機關依法查處。
至於其他損害幼兒及家長權益情節重大的違規行為,外界反應現行罰鍰額度太低,教育部對此也整體檢視並修正罰鍰額度,涉及重大者再予提高。例如:超收幼兒情節重大、生師比例不符規定、知悉有不適任人員卻未依規處理、未辦理幼兒團體保險、未依規定收費與退費、規避檢查、進用未具資格的教保服務人員、借用教保資格證書等,罰鍰額度提高至最高30萬元,並得依行政罰法再予加重處罰。此外,也將現行「先限期改善,再處罰鍰」的規定,修正為「罰鍰並命限期改善」。
教育部表示,本次「幼兒教育及照顧法」與「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針對實務上可能遭遇的問題予以盤點,據以修正相關規定,有助於建構更優質且安全的學前教育環境,讓幼兒快樂學習與成長。草案預定11月底提報行政院審議程序,後續將積極爭取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支持,以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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