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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3-01-31 人氣:

〔愛誠園散記35〕台灣警政發展史綱(六)

(全民專欄/陳天授)肆、台灣警政的軍管治安時期(1895-1987)

一、日治殖民治安階段(1895-1945)

日治台灣的第一任至第七任總督皆具軍人職務,自第八任始至第十六任才改由文人擔任,軍權則分由增設的軍司令官接管,而從第十七任開始,又恢復軍人總督,直至戰爭結束。

依其出身和職業背景分析,在歷任重要職位的總督、行政長官(總務長官),及軍司令官之中,一共有樺山資紀(以陸軍大佐兼首都警視總監)、大島久滿次(民政長官兼警保課長)、明石元二郎(任朝鮮總督府警察總監)、田健治郎(警察部長)、伊澤多喜男(警察部長)、後藤文夫(內務省警保局局長)、川村竹治(警保局長)、河源田稼吉(警保局保安課長)、石塚英藏(警務局長)、太田正弘(警視總監)、高橋守雄(警視總監)、森岡二郎(內務省警保局局長)、齊藤樹(警視總監)等重要幹部,都曾擔任過與警察職務有關的工作。(參閱:黃昭堂《台灣總督府》,照片如附)

1895年6月17日,日本統治台灣的一開始,即以確立殖民地國家的警政制度,一直到1945年8月15日日本無條件投降為止。亦即日治在台的總督中,從樺山資紀至明石元二郎,屬於前期武官總督;從田健治郎至中川健藏,屬於文官總督;從小林躋造至安藤利吉,屬於後期武官總督。

日治台灣時期治安政策配合殖民政府權力結構與國際政經情勢的演變,基本上可以分為日治初期中央集權治安政策、日治中期地方分權治安政策,和日治末期戰時治安政策等三個主要階段。

(一)日治初期中央集權治安政策(1895-1920)

日本正式對台灣的殖民化統治,儘管在1895年5月21日,發布「總督府臨時條例」第十四、十五條就已有民政局內務部警保課的編制和職權規定,警政人事由民政局長官水野遵、內務部長牧朴真、警保課長是千千巖英一擔任,並於1895年6月17日舉行「始政典禮」。

日本原以為可以輕易佔領台灣,料想不到5月28日下午2時,在三貂灣登陸後,在占領附近制高點「三貂嶺」和「鹽寮山」時遇到激烈抵抗。在台灣人民強烈反抗下,實際上日軍當時僅佔領基隆、滬尾(淡水)、台北三個地區,台北以南的抗日怒潮,仍方興未艾。以劉永福、丘逢甲、林朝棟、吳湯興等人所領導的武裝抗日一直要到這一年(1895)的10月才正式宣告結束。

早在7月18日,日本內閣總理伊藤博文就決定將總督府改組為軍事組織,一直到全島平定為止。同時,8月6日發布的「台灣總督府條例」第三條規定亦設有內務部警保課。但一切措施必須根據總督府的軍令施行,警察人員的正式派出,一直要到9月以後,經警保課長千千巖英一從內地招募警察的工作已經有了結果才上路。

1895年8月,開始實施的「軍政統治」,即是採取「中央集權式」警政制度。10月,總督府發布的「警察分署設置及職員命免要件」規定:民政局長在總督的認可之下,得在各重要地區設置警察署和警察分署,以及民政支部的警察部長,即在彰顯在軍政、警政、行政的「三政合一」制度。

初創時期的警察主要任務是協助憲兵維持治安,協助憲兵進行搜查、逮捕等工作。依據「內台憲兵條例共通時代」的憲兵條例,將台灣憲兵分為若干守備管區,其下設憲兵警察區派置分隊,執行軍事、司法、行政警察任務。

同時,在總督府民政局的內務部設有警保課,台北縣則保持警察部,內有警務、保安、衛生、監獄、刑事五課,支廰則設警察署、分署,尚未靖定的台灣、台南縣改稱民政支部,由第三課負責相當縣警察部的事務,其下設出張所。

當台灣社會的抗日行動漸趨平息之時,軍政警察法制到了1896年4月配合總督府實施「民政統治」,除了3月30日公佈的法律第六三號,簡稱《六三法》之外,陸續還有「台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地方縣島廳分課規程準則」、「警察規程」等法規的實施。

《六三法》的條文如下:第一條 台灣總督得於其管轄區域內,發布具有法律效力的命令;第二條 前條命令應由台灣總督府評議會議決,並經拓殖大臣呈請敕裁。台灣總督府評議會的組織以敕令定之;第三條 臨時情況緊急,台灣總督府得不經前條第一項手續,直接發布第一條所規定的命令;第四條 依前條發布的命令,於發布後直接呈請敕裁,且向台灣總督府評議會報告。未獲得敕裁核定時,總督應立即公佈該命令無效;第五條 現行法律及將來發布的法律,其全部或部分要施行於台灣,以敕令定之。第六條 此法律自施行日起滿三年即失效。

因此,警政制度有了較大幅度的調整,在總督府內務部警保課下分設高等警察(政治警察)、警務、保安、戶籍四股,課長為警部長,可指揮監督下級警察機關,縣廳則設警察課,內有警務、保安、衛生三股,並可視事務繁簡程度,增設高等警察主任,支廰的警察組織與縣同,但是成員須由其下的警察人員兼任。地方警察權由支廳長執行,可指揮轄區警察,警部長則負責監督。

調整後的警察職權幾乎包括:行政、司法、警察、監獄、出版、報紙雜誌、船隻檢疫、鴉片與藥品販賣、衛生、地方醫療人員管理等事項,逐漸分奪軍、憲權限,總督府內部也出現了文官與武官系統之間的矛盾,導致1897年3月,乃木總督決定實施「三段警備」制,6月將地方行政區域由三縣一廳改為六縣三廳,同時廢除支廰,而將警察署、辦務署與撫墾署三署同級並立,直接受縣警察部長指揮。

實施的「三段式警備制」,主要強調將台灣各地分為三級,未曾確立治安的地方為一級區,派駐憲兵及警備,以警備隊長兼任地方行政官;山岳及平原緩衝區為第二級,憲警聯合共同負責治安行政;台北、台南等社會治安已經確立的為三級區,由警察擔當治安責任。

雖名稱實施「民政統治」,但軍人總督乃木卻依據1897年10月,發布的「台灣總督府官制」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在總督之下設置總督官房、陸軍幕僚、海軍幕僚、民政局、財政局等五個系統,實際上是削弱了民政局的權限。

1898年6月,兒玉總督基於治安與殖產需要,廢止「三段警備」,將警察署、撫墾署並入辦務署。1901年,更配合殖民體制改革警政制度,總督府增設統理全台灣警察的警察本署,設警視總長,領導警察本署,署內有警務、衛生、保安三課與高等警察。

將台灣全島又分為南北二警察管區,設置警察區長監督地方警察事務,地方各廳的警務課長由警部擔任,廳以下的行政組織,支廳長須為警部,屬員須為警察,加上警察派出所,基層行政工作完全成為警察的工作。(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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