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政經發展史稿50〕中華民國戰後台灣政經發展(七)
(全民專欄/陳天授)溯自1970年代初,「釣魚島事件」的保釣運動展開時,學生高懸「外爭國權、內除國賊」,體制內的改革運動顯示了民間社會已普遍從省籍權力分配、社會利益分配,及政經自主性等實際結構和意識型態層面,向威權體制提出挑戰。
1971年,從文化擴張到關懷社會的一些年輕學者,藉由《大學雜誌》的平台,延續《自由中國》、《文星雜誌》書生論政的風格,督促政府尊重人權、政治民主化、國會全面改選的改革等訴求,於是要求國民黨政治革新的呼聲越來越高。尤其是強調「台灣意識」的體制外改革運動,引發了1977年11月,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所發生的「中壢事件」,以及因美國在1978年12月16日與中共建交,迫使政府原訂於12月23日,將舉行中央民意代表的選舉延期,導致1979年12月10日,爆發嚴重流血的「美麗島事件」。
這是「二二八事件」以來,台灣發生的最大的一個政治暴力衝突事件。「美麗島事件」的發生,從社會在野的對抗態勢而言,國民黨政府的逮捕違法黨外人士,幾乎把十幾年來逐漸壯大的黨外勢力摧毀殆盡。
蔣經國主政時期的積極推動本土化策略,不管是在地方或中央權力結構的調整與釋出,以及1987年7月,公佈《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的解除戒嚴,與11月開放大陸探親,緊接著1988年1月1日的解除黨禁、報禁,其對國民黨執政的權力結構與機制都已產生微妙變化,在實際上運作上都已經逐漸弱化了蔣介石主政時期所確立的硬式威權政經體制。
這階段與蔣介石主政時期的威權統治相比較,可稱之為「軟式威權政經體制」,亦是政經體制上對威權統治的調整策略。尤其是在蔣經國1988年1月13日過世的前一年,對外宣稱「自己是中國人,也是台灣人」。國民黨權力結構演變,凸顯標榜「自由中國」的國家發展主軸,逐漸轉型為發展「經濟台灣」的總體目標。1988年1月13日,李登輝繼任總統;7月7日,在中國國民黨第十三次全國代表大會當選黨主席,中華民國本土化的權力結構變化更趨於明顯。
當期政府為因應國際能源危機、國內通貨膨脹壓力,及解決經濟結構的問題。1974年,開始推動〈穩定當前經濟措施〉,從穩定物價、健全財政,及限建措施等來帶動經濟持續發展。尤其,政府在逐步推動國家建設的同時,由於經濟的快速成長,許多基礎設施已不敷需求,形成經濟發展的瓶頸;而且工業發展所需的基本原料日增,能源亦漸感不足,只能大量依賴進口。因此,十大建設主要項目,是基礎建設與加強重化工業投資,包括核能電廠、六項交通建設、一貫作業煉鋼廠、中船高雄廠,及石油化學工業等。
推動十大建設不但帶動公、黨營事業投資,更彌補私經濟部門投資與有效需求的不足。同時,由公營部門投資所帶動基礎設施的健全化,更提供了有利於經濟發展的外部條件,大量吸引民間及外國廠商的投資,擴大有效需求,除有助台灣重化工業發展之外,更因經由經濟層面的起死回生,連帶有促使政局穩定的效果。
同時,從1970年代乃至於1980年代,政經發展提高了台灣經濟的自足性;相對地,降低了對外依賴的程度。1976年,台灣輕、重工業比率,首度由重工業的50.8%超過輕工業的49.2%,台灣多年來推動重工業要提高在產業結構中,占比較重比率的目標終於達成。
林鐘雄指出,1971年起,除了與進出口融資有關及進口機器設備之外資外,國際資本之流入仍受到嚴格的管制。1979年2月1日,外匯市場成立,外幣帳戶除原有之外幣存款外,增設外匯存款,准許廠商及個人將外匯所得已「外匯存款」方式持有。惟營業性質的外匯收入只能存外匯存款,且提取有用途限制,而能舉證為自備外匯者才能存入外幣存款,才可自由提取;並隨著外匯市場的建立,匯率改採管理式機動匯率制度。 1976年,爆發「啟達案」,這是繼前一年度「青年公司冒貸案」之後的金融弊案。啟達企業集團共有五家公司,啟達公司製造玻璃紙,立達公司產製模造紙、牛皮紙、打字紙,中洲公司產製紡織品,啟信公司產製瓦楞紙箱,經成公司產製不鏽鋼餐具,因積欠農銀等多家公營銀行,金額達18億4千2百萬元。
1976年8月11日,《蔣經國日記》針對「啟達案」留下自我檢討領導無方的文字,除了痛感人心難料,也決心整頓政風。政府嚴格規定銀行對單一企業及其關係企業放款,不得超過銀行存款總額的一定百分比,後來陸續演變這項限制就納入銀行法,以及禁止或限制銀行負責人三親等以內貸款、投資房地產及投資股票上限等規定。
1984年6月,台北開辦境外金融業務,允許外匯銀行與非居住民從事新台幣以外之所有外匯交易,但與居住民間之交易仍受到限制。因此,1971年至1984年時期的金融自由化,可稱為「管制外匯體制下的金融自由化」;1985年以後,則為「金融自由化與國際化業務開拓期」;1987年7月,修正〈外匯管理條例〉,大幅放寬外匯管制,宣布所有與貿易相關的經常帳外匯管制悉數撤除,允許中華民國居民自由持有及運用外匯。另規定資本帳部份,凡非金融機構的個人及廠商,可不經事先核准從事匯出匯入,每人每年可匯入5萬美元,匯出500萬美元。
同時,開放外國證劵業務投資國內證劵商,其股份可達40%,及外國人可參與我國證劵投資信託事業,股份可達49%;1989年,銀行法修正,撤除對銀行存放款利率之管制,央行取消銀行間外匯交易的價格限制;1988年及1990年,分別准許本國銀行成立信託部,及開放外國銀行在台辦理儲蓄存款與信託業務。1991年,台灣的外匯市場已趨於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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