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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4-10-07 人氣:

〔臺灣政經發展史稿52〕中華民國戰後臺灣政經發展(九)

(全民專欄/陳天授)當期台灣政經體制的產業與企業結構發展與變遷,「黨國資本主義」結構是受到批評的主要原因。當時台灣經濟發展的企業組織與經營型態,可分為公營、黨營和民營企業等三大類型的模式。公營事業又可包括地方性質省營與中央政府國營的方式。

第一、公營事業的組織與經營。所謂「公營事業」,根據1953年「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第二條之規定,係指:一、政府獨資經營之事業;二、各級政府合營之事業;三、依事業組織特別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之事業;四、依公司法之規定,由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而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事業。

戰後政府的公營事業來源,除了部分是大陸遷臺產業之外,主要接續日治時期殖民經濟所留下來的資產。1965年1月,李國鼎擔任經濟部長,根據俞國華回憶當年指出,李國鼎在經濟部長任內,大力提振國營事業,擴充國營事業規模,一再要求財政部提供經費。財政部也有自己的困難,不可能總是滿足經濟部的需求。有幾次,經濟部長李國鼎便向副總統兼行政院長嚴家淦抱怨,認為財政部沒有盡力支援經濟部,於是1969年7月初的內閣改組中,李國鼎被改派財政部長,接替俞國華。

1970年代,隨著政府積極推動十大建設,政府不但要求公營事業擴大投資與生產,而且也邀請中國國民黨的黨營事業,及部分的民間企業配合加入。所以,公營事業公司的存在與經營,主要偏重在加強與公營部門投資有關的基礎設施行業,以及投資報酬率回收時間長,或是資本和技術方面民間企業無法經營者,都由政府組成的公營公司來經營。諸如當時政府為推動重化工業投資分別於1977年成立中國造船公司、中國鋼鐵公司等公營事業。

然而,公營事業存廢的爭議始終存在。反對公營企業者,認為企業公營必導致效率低落,成為缺乏效率的最好溫床;而贊成者則力倡公營企業可濟民營企業追求私利不顧公益之失,故可提升整體經濟的福利。1980年代末期,盤根複雜的公營事業轉投資民間企業的行為很難不被視為與民爭利和利益輸送的工具。

然而,政府為因應1990年代,由於臺灣高度經濟成長所衍生的貿易出超造成外匯存底過高,臺幣升值引進熱錢和貨幣供給增加,於是股票飆漲、房地產遽升、工資上漲形成生產成本增加,投資環境惡化、競爭力減退等經濟因素。在非經濟因素方面更因為環保抗爭、勞資爭議、治安敗壞。

因此,政府提出經濟自由化、國際化和制度化的三化策略。1991年,修正業已停擺將近40年的「公營事業移轉民營條例」,將原條文第三條:「左列公營事業應由政府經營,不得轉讓民營:一、直接涉及國防秘密之事業。二、專賣或獨占性之事業。三、大規模公用或有特定目的之事業。」的內容,修正為「公營事業業經主管機關審視情勢,認已無公營之必要者,得報由行政院核定後,轉讓民營。」臺灣公營事業終於繼1953年的四大公營企業的民營化之後,被迫再度走向民營化。

「黨國資本主義」體制的實施,是有其發展的歷史背景。回溯中國國民黨的黨營事業,源起於1945年該黨的第六屆全國代表大會,黨中央依循會議所訂的財務基本方針,以事業盈餘充作黨務經費。1947年,由陳立夫創辦的齊魯公司,是唯一在臺復業的黨營生產事業單位。基本上,黨營經濟事業在臺灣的發展主要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1950年代的初創期,主要負責生產橡膠製品。第二階段是1960年代的奠基期,主要生產與營業在水泥、蔗板、電器、電子、製藥等民生用品。第三階段是1970年代的拓展期,主要生產與營業在票劵金融、石化工業及電子工業等新興行業上。第四階段是1980年代的轉型期,主要生產與營業在轉型與民間企業合作。

臺灣企業組織結構發展和政府的關係,隨著1990年代以後政府主導公營事業的逐漸民營化,和國民黨的停止經營黨營事業,臺灣資本主義發展的結構已從家父長式資本主義發展成為大小夥伴關係,以及之後轉型迄今的策略聯盟式關係。

台灣政經發展自1945年起第一階段至1988年第三階段止的期間,即與美國為首的民主自由集團站在同一條生命線上,儘管實施的是「軟性的計畫經濟」或稱「計畫性自由經濟」,走的是介於純粹資本主義和中央計畫經濟之間的「三民主義道路」,但臺灣政經發展的黨國化體制是無可避免的被美國資本主義宰制了。

黨國威權體制在政經決策上,平心而論,政府固然主導了整體經濟政策與發展,但是民間企業在「計畫自由經濟」運作機制中有很大的彈性活動空間。

法華暨孔雀明王經法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