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戶住宅可免徵房屋稅
(台灣TB新聞網)政府為減輕低收入戶稅捐上的負擔,持有之住宅房屋可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但必須由納稅義務人提出申請方能適用。
台南市稅務局表示: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所以,低收入戶自有供其自行居住且無出租營業之住宅房屋,可比照房屋稅條例第14條第9款規定免徵房屋稅,須由納稅義務人檢附低收入戶證明連同申請書向稅務局提出申請,審核通過後始可自申請日起免徵房屋稅,且因低收入戶資格係逐年審核,納稅義務人亦須每年向稅務局提出申請。
▲低收入戶住宅可免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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