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電高層掏空案情節重大 地院宣判處以重罪
(台灣TB新聞網/記者陳明宗)台北地院三十一日針對中國電器(1611)董事長周麗真,與前總經理張志偉等十二人,涉及違反證交法特別背信、侵占等掏空公司7億元一案進行宣判,周麗真被重判12年、併科罰金3億元,張志偉則判9年6月、併科罰金1億元,以及綠能事業部協理劉正楷則判8年,另外,其餘員工判刑較輕,或無罪,全案可上訴。
2015年4月,中電前董事長顏甘霖指控,周麗真掏空中電30億元,檢調隨後約談周麗真等人,訊後請回,並於2016年10月再度發動搜索、約談,經檢調發現,周與張志偉等涉及於2010年至2012年間,涉嫌利用CLS、GLI2家海外公司,挪用中電資金,以利用虛偽交易方式,合計掏空中電超過7億元。
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周、張、劉等涉及違反證券交易法、刑法背信罪、商業會計法,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洗錢防制法,犯嫌重大,因而處以重刑,周麗真判有期徒刑12年、併科罰金3億元,張志偉9年6月、併科罰金1億元,以及劉正楷判刑8年,都可上訴。
由於法官事先要求中電沙案人員都必須出庭應訊,因相關人罪刑較輕,或者無罪,當庭予以飾回,獲判無罪的員工回回答記者提問,則說真是無妄之災。
檢察官認為周、張、劉被判重罪,有逃亡之虞,要求提高保釋金或押送看守所,經過一個多小時答辯,最後合議庭裁定周由原二千萬元提高至三億元、張由原一千萬元提高至一億元、而劉則以五百萬元交保候傳,可免除羈押。
而中電也對此掏空案,發布重大訊息指出,台北地方法院就負責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乙案一審判決,負責人對此重判深感遺憾,將委由律師提出上訴,而公司營運一切正常,不受該訴訟案所影響。
▲中電前總經理張志偉罪刑重大,出入由法警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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