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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首頁 > 全民專欄 > 〔愛誠園散記33〕台灣警政發展史綱(四)
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3-01-19 人氣:

〔愛誠園散記33〕台灣警政發展史綱(四)

(全民專欄/陳天授)三、鄭治軍屯治安階段(1662~1683)

1701年,高拱乾《台灣府志》:「荷蘭勢弱,復整夾板船十餘艘與〔鄭〕成功決戰;成功因風縱火,焚燒彝〔夷〕艦,荷蘭大敗,然終無降意。成功使人告知曰:『此地乃我先人故物;今所有珍寶聽而載歸,地仍還我,兵始罷。』荷蘭知勢不敵,爰棄城歸。」

鄭氏(東寧王國)政權除了承認先來漢人和已開化原住民對於土地既得權益,先確立了財產權的方式以安撫居民之外,乃實施「寓兵於農」為主軸的強調「軍屯為本、佃屯為輔、寓兵於農、展拓貿易」政策。

江日昇《台灣外紀》引〔鄭〕的成功話:「農隙,則訓以武事;有警,則荷戈以戰;無警,則負何以耕。寓兵於農之意如此。」(如附照片)意即創農業為本,安軍食必先;講求相寓意,海外有新田。這種「軍兵屯墾」制度,平時則化兵為農,使能自食其力:戰時則化農為兵,期為征戰之用。

檢視東寧王國實施屯田政策後,軍隊點狀集團性的屯田建營,其營盤田在台灣南部有很廣闊的分佈,以後擴展到新竹附近,並在東寧王國後期鄭經統治階段更遠至基隆附近,同時將該地視為流放政敵和犯人的地區。

東寧王國時期亦如荷蘭時期同樣感受原住民族是影響台灣內部安定的重要因素,乃沿襲荷蘭時期在原住民族村社設正副土官,以管理住民,其地位有如里長、保甲,但能發揮的治安功能極為有限。

所以,東寧王國在進行屯田或官紳招民開墾時,也要求不得侵奪原住民的土地。而當時漢人只能在其附近營建庄廟,或用竹材圍庄,設置「隘門」,以維護家室安全,並定居下來,且逐漸依地緣關係而聚落化。當時的「隘門」係防止原住民侵入的安全設施,同時在東寧王國創設屯田的時候,在與原住民活動或居住的交界處,設有土牛線,以防止彼此之間的侵犯。

東寧王國時期的治安工作,仿明制設立吏、戶、禮、兵、刑、工六部。連橫指出,鄭經接掌政權,改東都為東寧,分都中為四坊,曰東安、曰西定、曰南寧、曰鎮北。坊置簽首,理民事,制鄙為三十四里,置總理。里有社。十戶為牌,牌有長,十牌為甲,甲有首,十甲為保,保有長。理戶籍之事。凡人民之遷徙、職業、婚嫁、生死,均報於總理。

仲春之月,總理彙報於官,考其善惡,信其賞罰,勸農工,禁淫賭,計丁庸,嚴盜賊,而又訓之以詩書,申之以禮義,範之以刑法,勵之以忠敬,故民皆有勇知方。此即所謂東寧王國鄭氏封建式「王即是法律」的治安政策與功效。

整體上,比較荷蘭與東寧王國統治台灣時期的治安制度,其時就當時的漢人而言,在防範竊盜、海上治安的問題、管制武器、禁賭、禁酒、改建石屋以及限制砍伐鄰近森林以利來往船隻補給,並設衡量所,規定市場內秤量以交易等等,和比較於明帝國沿海城市的情況區別並不大。漢人居民可以很容易的視此為當地治理者維護治安的命令而予以遵守,但漢人居民不必然將此類措施當成是應由法律保障的「法定權利」,而可能認為這是統治者應當承擔的道義責任。(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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