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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首頁 > 全民專欄 > 〔愛誠園散記34〕台灣警政發展史綱(五)
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3-01-30 人氣:

〔愛誠園散記34〕台灣警政發展史綱(五)

(全民專欄/陳天授)四、清治移墾的治安階段(1683-1895)

(一)初納版圖治安政策(1686-1760)

1683(康熙22)年,大清帝國「皇權政府」體制在台灣實施,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然而,台灣位處邊陲。清治之初,以台灣孤懸海外,容易成為奸民盜徒逃亡的處所,是以禁內地移民台灣。

1684年,台灣設縣後頒令,欲渡台者,先給原籍地方照單,經分巡台廈兵備道稽查,依台灣海防同知審驗批准;渡台者不准攜帶家眷,業經渡台者亦不得招致;粵地屢為海盜淵藪,以積習未脫,禁其民渡台。

1718年(康熙57年)政府全面嚴禁移民來台,但此禁令,雖諸多限制,並未產生遏止作用,私渡來台的人仍絡繹不絕於途。漢人對於平地的開拓,當時以台北盆地及淡水溪平原為最多,前者為閩人所開,後者為粵人居多。另因山地是逃犯、遊民喜歡聚集藏匿的地方,政府遂頒封山令。

這階段治安政策凸顯台灣在大清帝國的版圖中,就認為是東南海疆的邊陲地區,其邊陲治安要務扮演的角色,主要在重視國土防禦,而非強調地方政經建設發展的功能上。

(二)消極理台治安政策(1760-1840)

1760年(乾隆25年),大清政府廢止渡台禁令。檢視1723年(雍正元年)、1788年(乾隆53年)、1875年(光緒元年)三次的台灣行政區變動,都歸因於治安的因素而「添官分治」。大清帝國「皇權政府」體制在台灣權力結構的重大改變,是凸顯在清政府「消極理台」的轉為「積極治台」。意義上不僅是帶有強烈的經濟動機,更是為整頓防務和治安的需要。

政府的目標是希望「以一隅之施,為全國之範」,將「台賊多自內生,鮮由外至」的台灣兵備方針改為以外備為重,這是治安的重大改變。消極理台的治安政策,先有之前發生在1696年(清康熙35年)吳球、1701年(清康熙40年)劉却等在諸羅縣集眾攻汛、1721年(清康熙60年)朱一貴、1732年(清雍正10年)吳福生在鳳山縣等等的重大治安事件。

之後,清政府為因應台灣社會接連不斷的發生治安事件,特別在台灣辦理團練的協助治安工作,但仍陸續發生1786年(清乾隆51年)林爽文在彰化縣、1800年(清嘉慶5年)蔡牽在台灣縣初犯鹿耳門、1823年(清道光3年)林泳春在噶瑪蘭、1832年(清道光12年)張丙在嘉義店仔口(白河),以及1862年(清同治元年)戴潮春在彰化縣,和1888年(清光緒14年)施九緞在鹿港等民變的重大治安事件。

大清政府消極理台的同時,台灣治安環境亦受到農地結構性矛盾和水權爭議的頻繁發生,除了要儘速解決釀成民變的治安事件之外,還要處理其所演變成各地爆發的分類械鬥。戴炎輝《清代台灣之鄉治》(如附照片)指出,民變有時候係滅清運動,又有時則為盜賊之擴大型態。分類械鬥主要因漢人(異籍民)爭利而起,乃私鬥,但亦有因遊手之煽惑而起。政府亦即藉由當時移民來台所實施的「墾首制」,賦予墾戶協助治安的責任。墾首對其墾佃有收租權,更具備替官府執行監督權,對外可以防番侵奪作物,對內則握有達成治安效果的嚇阻作用。

檢視大清政府早期實施的「一禁一弛」渡海禁令,造成偷渡和賄賂的「有禁無阻」現象,也某種程度上增加汛兵駐守的工作量。當時實施汛塘制度是大清中央政府對台灣地方統治最末稍的機構,在人員數量上也最多。凸顯政府治安政策如何有效地部署營兵,以達平時防治盜匪、亂時又能靈活調度的功用,再再考驗與影響了大清政府在消極理台治安政策所能發揮的效果。

(三)積極治台治安政策(1840-1895)

大清帝國消極理台的治安政策,到了1840年鴉片戰爭與太平軍的崛起之後,更導致各地督撫藉由圍剿太平軍而擁兵自重,地方官方派系爭權形成督撫權勢大增,也影響到「皇權政府」的施政,和派至台灣職官權力的行使。

1860年,台灣被迫開港。1871年,「牡丹社事件」發生之後,清政府對外宣稱「台灣生番為化外之民」,大清政府於雞籠置海防同知,加強台灣防務。1874年,沈葆楨置團練總局,並重新編製保甲制度,成為官民結合性組織的加強台灣治安工作。

1875年,大清政府正式廢除內地人民渡台耕墾禁令,台灣對內地全面開放。1876年,丁日昌、吳贊誠先後來台,加強台灣防務。1878年,在花蓮地區仍發生「加禮宛社」事件,除了顯現台灣道、鎮的職權不清,導致吳光亮與劉璈的全台防務權力之爭,亦顯露出沈葆楨推動「開山」與「撫番」的兩手並行策略,對台灣東部原住民的歸順與治安工作,並未完全達成大清政府預期的真正效果。

1884年(清光緒10年),法軍進攻基隆,更派艦佔領澎湖,益發大清政府對台灣防務的重視,旋於閩海地區實施戒嚴措施。這有可能是台灣史上第一次的實施戒嚴吧?從時間先後而論,更早於1947年台灣發生「二二八事件」的政府臨時戒嚴,和1949年5月20日,政府宣布戒嚴的長期治安政策。

1885年,大清政府體認到台灣海防與治安的重要性,儘管在這年的特別成立海軍衙門,但由於台灣始終缺乏水師戰船,只能改採以陸師為主的鄉勇策略。台灣也在這一年正式建省,大清政府派劉銘傳擔任台灣首任巡撫。但在治安上凸顯台灣建省初期綠營逐漸被勇營取代的駐地、軍力和布署,亦因為彼此傾軋軍力,相對地削弱維護社會治安的效果。

大清政府積極治台的海防與治安政策,雖然主力的綠營軍仍未完全裁撤,主要是分布在塘汛,也就是在隄岸附近駐防武職人員,其治安工作性質猶如現在的海岸巡防警察角色。但是清、日甲午海戰結果,在涉外關係與國內政經情勢不利的環境因素下,終致1895年的簽訂「馬關條約,大清政府被迫將台灣、澎湖割讓給日本,台灣、澎湖兩島不幸淪為日本帝國的殖民地。

綜觀清治台灣212年,對於治安的工作,常因在行政機關事權不一,和官員常有是左宗棠派與李鴻章派的派系相互牽制,處處出現便宜行事的虛應作風,凸顯清治台灣治安的在過於強調為了保護大清帝國的存在利益,與國家權力行使「萬能主義」的工具性功能與目的。(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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