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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首頁 > 全民專欄 > 〔愛誠園散記37〕台灣警政發展史綱(八)
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3-02-02 人氣:

〔愛誠園散記37〕台灣警政發展史綱(八)

(全民專欄/陳天授)(二)日治中期地方分權治安政策(1920-1937)

日治中期在台灣政經情勢稍有穩定之後,對台灣人改採安撫策略,並進行行政上的分權制度,以改正自1898年3月,兒玉總督及後藤新平將六縣三廳改為三縣三廳,近約200處辦務署、警察署及撫墾署合併,保留三分之一的辦務署,作為唯一的最下級行政官廳,於茲,創立了與現實所建的郡守警察治度相近的警察制度,甚至是下級行政制度。導致被批評可謂為警察萬能的制度。(參閱:徐國章譯注,《台灣總督府警察沿革誌(第一篇)中譯本Ⅲ》,頁419-420,照片如附)。

根據1920年(大正9年)8月,重新修訂「台灣總督府地方官官制」的五州二廳。五州包括台北州、新竹州、台中州、台南州、高雄州;二廳為台東廳、花蓮港廳。州下屬警察署、郡役所,設高等警察課、警務課、保安課、衛生課、理蕃課,廳下屬支廳,設庶務課、稅務課、警務課。

這階段歷經九位總督,分別是代表內地政黨派系勢力消長的政友會田健治郎、政友會的內田嘉吉、憲政會的伊澤多喜男、憲政會的上山滿之助、政友會的川村竹治、民政會的石塚英藏、民政會的太田政弘、政友會的南弘、民政會的中川健藏。

這些文官總督任期之所以都會比較久的主要原因,旨在凸顯台灣總督府人事的派定,完全受到日本內地政治力量惡性制衡與利益分贓的結果。由於當時日本的國力已經成為東亞的強權,西方國家都極力將其納入世界經濟、軍事體系的一環,並促進其政治民主化。

日本政黨深深感受到國內政治自由民主的開放風氣,以及在威爾遜(Woodrow Wilson)主張民族自決思潮的呼籲下,日本殖民政府不得不削減總督府權限,降低對台灣的高壓統治,轉而設立台北帝國大學等教育與文化性的機構,以加強殖民化思想教育。

《六三法》除了賦予台灣總督絕對立法權、行政權和設置台灣總督府評議會之外,規定以海陸軍大將或中將出任總督,統帥海陸軍;總督得經敕准、或必要時,不經敕准公佈命令,以代替法律,並得頒發總督府令;總督得處理關稅、鐵道、通信、專賣、監獄及國家財政等政務。

長期以來台灣人為爭取廢除《六三法》的行動並未獲得突破性進展。1902年,當三度有效延長《六三法》,並在1906年底,於《六三法》有效日屆滿之時,發布第三一號法律,俗稱《三一法》。

《三一法》第一條與第五條內容,雖規定總督的命令位居本國法律及敕令之下,總督的命令不得違反施行於台灣的法律,及特以施行於台灣為目的而制定的法律及敕令;惟第六條又規定台灣總督所發布的律令仍然有效。

《三一法》在歷經1911年和1916年的各延長五年。1921年,為因應國內外政經環境變遷而改以《法三號》代之,並根據「台灣總督府評議會官制」恢復「評議會」,同時廢止「律令審議會」。

1918年,林獻堂在東京以「撤廢六三法」為目標的組成「啟發會」,後經改名為「新民會」。1920年,並與「台灣青年會」在東京共同刊行「台灣青年」,以凸顯其大力支持「六三法撤廢運動」,後來逐漸形成「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

「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進行的並不是很順利,台灣人遂將目標朝向爭取地方自治,和配合1921年成立的「台灣文化協會」,遂以提高文化之名,行農民與勞工運動之實,期喚醒具有民族意識的台灣人對抗日本殖民統治。

1923年,蔣渭水等人根據1900年,日本國內制定的《治安警察法》,向台北警察署提出「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的結社申請,遭拒後即改在東京重新成立,導致在台灣的「台灣議會期成同盟會」會員,被總督府依1923年,開始在台灣實施《治安警察法》逮捕入獄。

1925年2月,三審結果宣判,蔣渭水、蔡培火二人被依《治安警察法》判四個月徒刑,陳逢源等被判刑三個月,史稱「治警事件」。這一年,也就是1925年,日本內地為取締反對日本天皇制與私有財產制的抗議活動,又通過《治安維持法》,同年亦在台灣實施,以防範台灣出現政治性的抗爭或犯罪活動。諸如1926年(昭和元年),蔣渭水在台北開設文化書局;1928年,謝雪紅亦在台北開設「國際書局」,藉由販售與閱讀當代思潮出版的書刊,來接觸民眾和傳播先進知識的文化性活動。

這階段總督府施行地方分權的治安政策,高等警察(相對於普通警察,屬政治警察性質),與1912年增設「特別高等警察」(簡稱特高,屬於思想警察性質)職權的調整,由以前的長官直屬轉而設置成為獨立單位,業務上更從以前主管政治結社、執行保安規則,擴大到主掌宗教、勞工、外籍人士、報紙雜誌出版物等思想方面的事項。

隨著「台灣議會設置請願運動」的逐漸轉成台灣民族運動。1927年,由於部分左翼民族主義者不贊同無產階級路線,蔣渭水、林獻堂、蔡培火等人退出「台灣文化協會」。「台灣文化協會」的第一次方向轉換,終結標榜民族主義的啟蒙文化團體時期。

蔣渭水等人為了規避1925年實施的《治安維持法》,先組織「台灣民黨」,再過度的組成台灣第一個合法政黨─「台灣民眾黨」,並在蔣渭水的領導下主張民族自決,致使與主張殖民地自治運動的林獻堂、蔡培火等人決裂。1930年8月,另組「台灣地方自治聯盟」,繼續推動台灣議會設置的請願。這年,台灣爆發「霧社事件」、「台灣民眾黨」在台灣共產黨鼓勵階級運動和民族運動,1931年總督府以該黨違反《治安警察法》迫其解散,8月蔣渭水去世,「台灣民眾黨」的畫下休止符,和1934年台灣議會設置運動的中止請願,也正式宣告台灣實現政黨政治的美夢已幻滅。

另一方面,1928年4月,成立的「台灣共產黨」,自1932年以後已逐漸掌控了「台灣文化協會」的主導權,「台灣共產黨」藉由農民組合、文化協會內黨員組織成立的「台灣赤色救援會」,與在年底同「台灣文化協會」幹部也遭到檢舉之後,事實上勢力已消滅。1937年,「台灣地方自治聯盟」被解散。台灣總督身兼台灣軍司令官小林躋造宣布台灣進入戰時防衛體制階段。(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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