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誠園散記39〕台灣警政發展史綱(十)
(全民專欄/陳天授)二、戰後國治戒嚴治安政策
日本殖民統治台灣51年,透過嚴密「警察政治」的統治體制,來維護台灣社會穩定的治安政策。二戰結束之後,戰敗的日本交出台灣、澎湖的統治權。1945年10月25日,中華民國政府代表盟軍接收台灣、澎湖的統治權。
從國家與警察發展,或是政府與人民之間關係發展的角度而言,中華民國政府根據《戒嚴法》的宣布台灣地區的進入戒嚴狀態,亦有如延續日治時期「軍管治安」的治安政策。以下,分硬式威權體制治安政策(1945-1970)、軟式威權體制治安政策(1971-1987)等二個時期,敘述戒嚴「軍管治安」治安政策。
(一)硬式威權體制治安政策(1945-1970)
1944年4月,國民政府見日本已漸露戰敗的跡象,遂於在中央設計局成立「台灣調查委員會」,派陳儀為主任委員。主要草擬「台灣接管計劃綱要」和決定訓練大批行政幹部備用,包括訓練台幹學生、學員班及初幹班官警。
「台灣接管計劃綱要」後改由「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組織條例」取代,陳儀為台灣省行政長官兼警備總司令,並於公署內設置警務處,任命中央警官學校台幹班主任胡福相為首任警務處處長。
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及警備司令部分別於9月在重慶成立臨時辦事處,和聯合成立前進指揮所;10月胡福相率領台幹班師生來台接管警政,進駐於當時台灣總督府警察官、司獄官訓練所。
為接管各地警察機關,根據「台灣省州廳接管委員會組織通則」,警務處先後於台北、基隆、高雄、台中、台南、新竹、彰化、嘉義、屏東等九個市設市警察局;於台北、新竹、台中、台南、高雄五個縣設縣警察局;於花蓮港、台東、澎湖三縣設縣政府警察科。
根據「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警察大隊組織規程」,於警察訓練所短期集訓員警,其工作重點在保護倉庫工廠及學校安全,與宵小竊盜的偵緝,以及協助各工廠處理工潮等案件。
日本投降以後,台灣社會頓時幾成無政府狀態。有心之人,紛紛起而組織自衛團體,份子複雜,名稱不一,如糾察隊、自衛團、勞動同盟會正義隊、北投自衛團、三民主義青年服務隊等等,期間雖有少數正義人士,用以維持治安,而不良份子藉口聚眾,荼毒鄉里,致治安情形益形紛亂。
政府頒布「人民團體組織臨時辦法」,勒令戰後成立的所有民間團體必須解散。政府肩負執行維護社會秩序穩定的治安政策。1946年6月,通過的實施「內政部警察總署組織法」。1947年1月1日,政府公布實行「中華民國憲法」。
當處台灣政權交接的混亂情勢,2月28日,不幸於發生「二二八事件」,雖然起因於二二八前夕的警察查缉私菸事件,誤傷行人。(參閱:葉明勳,《滌去的陰影(增訂本)》,頁10。照片如附1)。然而,事件卻一發不可收拾,負責治安政策的警備總司令部宣布台北市臨時戒嚴,而「二二八事件處理委員會」因為排除政府代表,演變為一非法團體,又有襲擊機關等不法行動相繼發生,故中央決定派軍隊赴台,維持治安。
有關「二二八事件」發生與警察查缉私菸的處理過程,習賢德教授在《警察與二二八事件》(照片如附2)書中,透過訪談許多親歷二二八的警官、員警的口述集體回憶,在其事件中所扮演的角色與參與暴動、代表民眾與政府談判的民間領袖截然不同,該著作有著比較公允、客觀的完整論述。
「二二八事件」後,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警務處長改由王民寧接任。同時,實施以「國防中心主義」的建警方針,配合整軍計畫,制定「建警方案暨建警試行警員制方案」。5月,台灣省政府成立,魏道明出任台灣省政府委員兼主席和台灣省警備總司令。
鑒於國共內戰方興未艾,1948年5月,政府公布「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凍結憲法,旋復修正公布實施「戒嚴法」。1949年1月,陳誠接任台灣省政府主席兼台灣省警備總司令,彭孟緝為副總司令。5月19日,政府依「戒嚴法」第三條規定,宣告台灣省全境的戒嚴,並自翌(20)日零時起實施。
根據政府制定「防止非法的集會、結社、遊行、請願、罷課、罷工、罷市、罷業等規定實施辦法」,和「台灣省警務處戒嚴時期維持治安緊急措施方案」,以及頒布「動員戡亂時期懲治叛亂條例」、「台灣省統一警察系統實施辦法」,成立台灣省保安司令部,派彭孟緝為司令,台灣省警務處及保警總隊改隸保安司令部指揮。
1950年3月,蔣中正在台灣復職,成立「國防部總政治部」,重建軍隊的政工制度,遴選警員參加政工幹校戰地政務講習的方式,以黨的組織建制一元化掌控軍警。1950年4月,開始的綏靖與清鄉工作。1951年,通過「共匪及附匪份子自首辦法」,及「檢肅匪諜獎勵辦法」,以維護台灣內部政局的安定。
1953年,政府制定「警察法」,並通過工礦、森林、外事等專業警察的相關組織規程。1954年,政府實施「台灣省警察政訓工作綱領」,凸顯台灣省警政工作配合反共抗俄的需要,以堅持三民主義革命政策統一警察人員思想,團結警察人員精神,激發工作情緒,改變警察氣質,養成優良紀律,促進警民合作,完成國民革命第三期任務,突顯戰時革命警察的特質。
1960年,政府頒行「警察教育條例」,一元化警察法制更凸顯在軍人轉任警政首長的人事運作,以及1968年台北市改制直轄市,省、市分治,行政系統雖各不相屬,但當時仍以省警務處長兼台北市警察局長。(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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