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TB新聞網
新聞首頁 > 全民專欄 > 〔愛誠園散記40〕台灣警政發展史綱(十一)
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3-02-06 人氣:

〔愛誠園散記40〕台灣警政發展史綱(十一)

(全民專欄/陳天授)(二)軟式威權體制治安政策(1972-1987)

回溯1949年5月1日零時起,台灣地區實施全省戶口總檢查。台灣光復之初,戶政由警察機關辦理。但鑒於1946年修正完成「戶籍法」的實施戶籍行政與戶口查察的戶警雙軌分工制,並未能達成維護社會安定的目標。

1969年,政府頒布「戡亂時期台灣地區戶政改進辦法」,將戶政業務移交警察機關辦理。1973年,修正完成「戶籍法」,「實行細則」亦於隔年7月實施,戶警合一的法制才告完成。戶警合一是在配合戡亂戒嚴時期警察的掌握犯罪人口、防治犯罪和維護治安等任務,但也造成警察勤務的加重負荷。

1972年5月,蔣經國出任行政院長,將現代化警察列為國家發展的目標。1972年7月15日,因台北市改制為院轄市,復將警政司擴充為「內政部警政署」,警政署與省警務處的署處合署辦公型態,以後陸續成立出入境管理局、刑事警察局、航空警察局等單位,亦在一元化警察制度的思維下,配合戡亂戒嚴時期「以軍治警」模式,透過警備總部統合指揮調查、警察機關、憲兵等單位以收統合治安之效。

1976年12月11日,孔令晟出任警政署長,積極推動警政現代化的工作。1977年4月1日,孔令晟署長當時兼警務處長在省議會第五屆第九次大會第二次會上,即確立警政應以民主、法治、人權為警政的最高指導原則,並充實警力裝備及制度改革。7月,在警政署動員月會上指出:

我國的警察,是一個民主法治的警察,無論在體制上和本質上,比起日本佔據台灣時的警察來,完全不同。當年的日本警察,是帝國主義者控制殖民地所使用的一種工具;而我們今天在崇尚法治、尊重人權的條件下,是以民為主的警察。……由於我們是民主法治社會中的警察,要尊重人權,所以推行警政工作最重要的基礎,就在於建立良好的警民關係。現在很多民主國家的警察,非常重視民眾的支持,英文叫做Community Support,我看過他們不少論文,都強調這個觀念。(轉引:郭世雅碩士論文〈孔令晟與警政現代化〉,照片如附)。

承上述,孔令晟提到「我們今天在崇尚法治、尊重人權的條件下,是以民為主的警察。」、「由於我們是民主法治社會中的警察,要尊重人權,所以推行警政工作最重要的基礎,就在於建立良好的警民關係。」彰顯了他在戒嚴環境中,推動民主轉型的警政現代化。

1977年11月19日,因地方選舉引發警民嚴重衝突的「中壢事件」,導致日後選舉反對勢力的街頭遊行抗議逐漸竄起。這起重大治安事件,是繼1957年發生「劉自然事件」導致台北衛戌司令黃珍吾、憲兵司令劉煒、警務處長樂幹均遭撤職,和1960年發生「自由中國事件」導致雷震等人被捕的治安事件。亦是蔣經國從1965年出任國防部長,經歷行政院副院長、院長以來,所發生影響社會秩序的重大事件。

1977年12月21日,孔令晟在「中壢事件」之後的國民黨所召開的中常會中,由於國內社會氛圍受到五項公職人員選舉「中壢事件」的影響,孔令晟除了報告中特別強調「警民關係」的重要性之外,對於警察新型鎮暴能力的整建,呼籲積極進行警政現代化工程。

1978年,美國宣布與中國建立交交關係,政府發布「緊急處分命令」,延期中央民代選舉。1979年12月10日,不幸發生《美麗島雜誌》舉辦活動所引發流血抗爭的「高雄事件」。「高雄事件」的發生,反而加速推動台灣政治民主轉型和警政現代化。

政府以修正「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的方式,擴大選舉名額,容納更多政治精英參與中央決策。同時,為了彰顯政府推動政治開放與民主化,在審理「美麗島事件」上更是採取公開方式的作法,突顯警察在治安事件上以打擊犯罪、維持秩序的執行法律角色,亟欲避開戡亂戒嚴的「以軍治警」色彩。

1984年,蔣經國、李登輝的當選中華民國第七任總統、副總統,1986年9月28日,政府對於參與組織成立「民主進步黨」的「黨外人士」,乃採取以溝通協調的包容方式處理。台灣政治民主化和警政現代化的發展,到了1987年7月,更因為政府根據「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的通過,而解除長達38年以來的戒嚴。

1988年1月1日,解除黨禁、報禁。13日,蔣經國總統過世,李登輝副總統依法繼任總統。隨著解嚴後台灣的政治民主轉型,警察終於可以脫去戒嚴時期「戒嚴治安」,是受命於情治軍方系統,執行軍情交付任務,以達到目的為第一,服務、人權是其次的緊箍咒;解嚴之後民主國家的警察是負責「平時治安」,是秉持「警察專業」以維持治安為要務,民眾優先、人權第一的角色與功能。

1972年至1987年,蔣經國執政時代實施所謂「軟式威權體制」治安政策。在這民主轉型階段台灣地區實施的重要治安措施與法令,諸如:1985年,先後通過修正「警械使用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和「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等相關法令,凸顯政府推動民主轉型的維護治安及保障人權方面具積極意義與作用。

回溯1943年,即公布實施以來的「違警罰法」,警察仍擁有法規制定權,如頒布一些職權命令,且依據「違警罰法」,掌理警察司法裁判權。警察行政權之範圍,仍擁有一些衛生、消防、工商、安全以及風俗等警察之事務。此種警察權,包括行政、立法以及司法裁判權等,非常類似日治時期總督府在台灣實施「警察政治」的警察權而受批評。

1991年7月1日,「違警罰法」廢止,改由「社會秩序維護法」取代。另外,政府亦為了配合解嚴和終止動員戡亂時期。1992年,通過「戶籍法修正案」,將與民眾關係密切的戶政業務歸民政機關執掌,以保障國民的基本人權。(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