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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首頁 > 全民專欄 > 〔愛誠園散記41〕台灣警政發展史綱(十二)
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3-02-07 人氣:

〔愛誠園散記41〕台灣警政發展史綱(十二)

(全民專欄/陳天授)伍、台灣警政的警管治安時期(1987~迄今)

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嚴。從政治經濟學的角度來觀察,自由化與民主化在性質上和程度上,蔣經國總統的解除戒嚴確實是自由化,但是民主化是要到李登輝總統藉由憲法的修訂,才是首度將民主主義予以制度化。政治經濟學者朱雲漢教授指出:

過去發展性國家理論的倡導者,在九O年代全球民主化的趨勢風起雲湧之後,也開始調整其研究議程。因為畢竟威權體制普遍而面臨正當性危機,即使是經濟發展相當成功的威權體制仍舊面對十分不確定的政治前景,威權體制的階段性歷史角色可以說已經走到了末端。

因此新一代的發展性國家理論,所注重的是如何有效結合民主鞏固與經濟發展,如何透過制度設計來增強民主體制下國家機構的發展功能,而導致「民主性的發展國家」(democratic developmental state)理念模式的實現。(參閱:朱雲漢〈九O年代民主轉型期經濟政策制定的效率與公平性〉,《民主轉型與經濟衝突—九O年代台灣經濟發展的困境與挑戰》,頁1-22,照片如附)。

1988年5月20日,發生在台北的「五二O農民抗議事件」,即是政府面對迎來經濟自由化議題,所引發南部農民北上抗議的重大治安事件。事件發生的當天下午,先是民眾在立法院前與警方爆發激烈衝突。次日凌晨,憲警展開驅離行動,但群眾仍與警方發生零星的衝突,尤其是在火車站前面靜坐抗爭的群眾,導致有多人被捕和被移送法辦。

1989年,首度由警察出身的莊亨岱擔任警政署長。警備總部開始逐漸結束部分階段性任務,改由警政署成立安檢組,掌理機場、港口沿海地區安檢業務。台灣警政發展隨著「五年警政建設方案」的逐步完成現代化,尤以增加保安警察的工作,來因應解嚴後社會變遷,警政發展更因為政府體制的鬆綁,而逐漸「脫軍人化」。

1990年3月,因為發生「野百合學運」,由來自台灣各地的大學生,集結在中正紀念堂廣場靜坐抗議行動,提出「解散國民大會」、「廢除臨時條款」、「召開國是會議」、以及「政經改革時間表」等4大訴求,李登輝承諾召開「國是會議」,解決憲政問題,更加速政府體制變革的決心與行程。

1990年5月22日,李登輝在總統就職記者會上表示,計畫在一年內終止動員戡亂時期並廢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1991年4月,通過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廢止長達43年的「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完成了第一階段修憲任務。1992年7月,通過「國安三法」,包括「人民團體法」的主要在政黨解散改由憲法法庭處理,「國家安全法」的放寬了對異議人士返台的限制,以及「集會遊行法」的刪除不得違背憲法的規定。

1991年至2000年,政府進行六階段修憲,凸顯政治民主化警察的治安政策。1991年5月,終止「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6月,廢止「懲治叛亂條例」。1992年,修正「刑法一百條」,排除思想叛亂入罪等影響國家體制和警政發展的轉型。

1994年1月1日,完成法制化的「國家安全會議組織法」與「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會議」的設置,源自於1952年政府設立「國防會議」,和1955年在該會之下設「國家安全局」,負責協調並監督各警政、情治機關。當時台灣保安司令部即由國防部督導改受國安局指導。1967年,政府依照「動員戡亂時期臨時條款」第四項的規定,設置「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會議」,原隸「國防會議」的國家安全局及戰地政務委員會改隸「國家安全會議」。

1996年,總統、副總統的直接民選,顯示台灣已從戡亂戒嚴體制的轉型中,成功地完成強調「主權在民」的政治民主化過程。這階段台灣從解嚴、國會全面改選到總統直選,遞次完成了國家體制和警政發展工程。丘昌泰教授指出:

民主化與經濟發展之間確實存在著某種密切的正比關係,雖然就某些開發中或未開發國家而言,可能是負向的關係;

威權體制對於經濟發展的初期具有相當明顯的推力作用,但過了某個門檻之後,則民主化程度愈高的國家,其經濟發展的成就就通常都是愈高的;

民主化與經濟發展之間的關係基本上僅是一種相關性(correlation),而不是一種因果性(casuality);因此,究竟是民主化影響經濟發展,抑或是經濟發展推動民主化,這種因果關係是相當複雜的;除了經濟發展之外,影響民主化的關鍵變項尚有:政治文化、階級結構、國家機關與社會之間的運作關係或來自民間社會的力量。(參閱:丘昌泰,〈民主化對國家競爭力的挑戰:台灣經驗的反省〉,朱雲漢、包宗和主編《民主轉型與經濟衝突—九O年代台灣經濟發展的困境與挑戰》,頁217)。

承上述,警政與國家發展關係的極為密切。回溯1972年起,政府的行政革新。1976年,通過「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對於建立警察人事制度,減少軍職人員轉任警察的人數和素質的提升,是警政現代化的重要建樹。公佈「警察人員管理條例」,廢止「警察官任用條例」,「警察人員管理條例」。2007年,修正更名「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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