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TB新聞網
新聞首頁 > 全民專欄 > 〔安齋續談81〕織田 萬《清國行政法汎論》選譯注(六)
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3-12-01 人氣:

〔安齋續談81〕織田 萬《清國行政法汎論》選譯注(六)

(全民專欄/陳天授)織田 萬《清國行政法汎論》〈第四章警察權行使〉與〈第七章地方自治〉第一節總論、第二節保甲、第三節鄉老及鄉約,檢視其內容與對照清治台灣時期的地方基層鄉治,和保甲制度的施行,並聚焦在對於治安的影響,是很值得我們深入探討的主題。

檢視清治台灣的職官體系,在1885年台灣未建省以前,台灣隸屬福建巡撫下的「台廈兵備道」管轄。台廈兵備道(道台)是台灣地方最高的文官,以保境安民(按司獄)為其職責,有事可命台灣鎮台(總兵)的軍隊彈壓地方。在文官方面台灣道(台)下轄府,府下轄縣、州、廳級行政單位。

知縣掌一縣治理,集所有行政、財政、司法、治安、教化等權責於一身,地方一有暴亂發生,即須負責鎮壓與守衛之責任。惟直接與人民接觸,實際處理最基層的行政及司法事務者,在衙內係胥吏和差役,在衙外為地保。亦即將廳、縣城外地方,劃分為里或堡,各命差役分擔該管里堡分(即所謂「對保差役」),又派地保常駐於里堡為官之耳目、手足,此等人為地方警察;另設管事以經理賦稅及夫役。

地保本質上係駐鄉警察,主要職務包括:受投、傳訊、捕犯、看管及保候審理、押放及押還、諭止、勘驗、相驗、巡查、執行、管束等工作。由於地保因住在街庄之故,官責成其轄區內治安事務。故實際上,地保不但干預司法、治安警察的事務,而且亦干預地方自治的事務。

台灣的地方自治區劃,分為第一:里、堡、鄉、澳,第二:街、庄、鄉兩種。里、堡、鄉、澳係包括一以上至數十街庄或鄉之名稱,街係人家稠密的街市,庄指稱以街為核心的村落,鄉則特別於澎湖合稱街庄的名稱。因此,與清治地方治安制度相輔相成的基層治安工作,即是沿續鄭治台灣時期的鄉治制度,乃於各街庄設置總理、董事、莊正、莊副等鄉治幹部。

鄉治中地位最重要的「總理」一職,因其不僅由地方紳耆推選而出,本即具有聲望,且經過地方官的訊驗,認為適任,而後予以核准,並發給諭帖與戮記,諭帖即為其職位與權力的憑證,戮記即為其行文印信。

在其職務:第一、是屬於民治者,約束及教化街庄之民,取締不肖之徒,對不聽約束者加以懲罰;維持境內治安,監視外來之可疑人物,捕拿盜匪,且因此而團練壯丁,必要時並聯合相近里保團練;接受人民投訴爭執而予以排解;稟請董事、街庄正、墾戶、隘首等鄉職的充任與斥革;建造寺廟,開路造橋,設義塾、義冢、義渡、義倉或其他公共之社會福利事業。

第二、屬於官治者:官署諭告之傳達,公課的催徵,保甲組織及戶口普查,清莊聯甲,團練壯丁,分派公差,路屍報處,命案、盜案及民刑案情之稟報,人犯追補等等。

台灣鄉治的基層治安體系是「勵行保甲,組織團練」的兩項措施,期以「聯保甲以彌盜賊」達成地方上守望相助的治安工作。但在清治乾隆(1795年)以前的台灣地區,也只是有名無實的一項官僚統治組織,亦非自然形成的自然團體,且官虛應故事,故其組織極為散漫。道光(1821年)年以後,台灣土地幾乎已開盡,而由內地渡台者陸續不已,民因無業可執而淪為「羅漢腳」(遊民),他們為飢寒所迫,或煽惑分類械鬥。

同時,海防吃緊(英、法及日本),須肅清所謂「內奸」,於是官令街庄辦理「清庄」以管束遊民。由於清庄非治盜的根本辦法,且實際上官民均虛應故事;又清庄僅肅清內奸,不能防備外賊,加上已實施的保甲制未能收到治盜的效能,於是官命街庄舉辦「清庄聯甲」。因此,保甲滲入聯庄及團練之內,其固有機能已不亦顯見。清治保甲制的作用僅編查戶口,並未能成為實質運作的組織體,充分發揮維持地方治安的機能,徒具保甲制之名。(參閱:戴炎輝《清代台灣之鄉治》,照片如附)。

團練制度係聯庄組織內之另一種組織。源起自於明代戚繼光提倡,繼而打敗日本海盜。台灣辦理團練,應始自康熙60年(1721)朱一貴事平之後,為急於訓練鄉壯,連絡村社,以補兵防之所不周。家家戶戶,無事皆農,有事皆兵,使盜賊無容身之地。

團練並非常設組織,多僅以應付戰亂而舉辦,事平則無形中止。在官方立場,雖對兵防不周及治盜有所裨益;但仍持懷戒心,必須防其被利用於反抗政府,分類械鬥或武斷鄉曲,又須預防執是人藉以苛歛庄民。從民間立場,既須服役,又須捐費;自不甚踴躍,陽奉陰違。團練自道光以後,與清庄、聯庄及保甲,居於不即不離的關係。

鄉治之外的另一基層治安體系,是突顯在台灣早期的移墾農業發展方面,清治政府一方面要防堵大陸人民渡台,一方面卻允許在台流民開墾的兩難(dilemma)治台政策。對於當時移民來台所實施的「墾首制」,亦即墾戶及隘首之制也。墾戶挾資本和勢力,得到官方的協助與保護,割據一方,形同小諸侯,也都賦予墾戶治安之義務。墾首對其墾佃不但有收租權,而且更具備替官府執行監督之權,對外可以防番,對內則握有警察權。同時,他們也是官府徵稅的汲取對象,無形中仰仗其官威而維持權勢。(作者現任台北城市科技大學通識教育中心榮譽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