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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曾采瑄 時間:2017-08-28 人氣:

台灣憲政體制的變遷軌跡

(台灣TB新聞網/曾采瑄)近年來政府主打轉型正義,洪鈞培文教基金會於7月8日特地邀請到台灣大學法律學院講座教授葉俊榮,分析台灣今昔的憲政體制轉型過程,教授葉俊榮以多年教學、研究及服務的經驗與背景分享心得,讓民眾了解台灣憲改的困境與挑戰。

然不論憲法的產生、變革、制訂、或者是廢止,檢視其過程,其實就是不折不扣的政治現象,充滿了各種政治力的角力樣態。當一個國家建國之初,或者是在轉型之時,不論是藉著革命手段或和平轉移,憲法的體制往往操縱在這些取得權力者的手中,經由合法性的立法過程,將他們的政治理念和政治利益巧妙地轉化為憲法。

自1991年第一次修憲以來,台灣憲政體制的變遷乃是受到修憲、大法官釋憲與實際憲政運作這三種動力的交替發生與互相牽引所促成。憲改議題,似乎總是伴隨著台灣民主化的歷程,成為過去十餘年來台灣政治發展過程中朝野政黨競爭的主要場域。或許也因在此特殊的時空環境下,使得台灣的憲政改革被許多學者批評為充滿了因人設事與政治妥協的斧鑿痕跡,而缺乏全盤思考、配套設計的宏觀思維與前瞻視野。

在歷次修憲之後,國大給民眾的觀感已不再是制定或修訂國家基本大法的代議機關,反成為了令人懼怕的「憲政怪獸」。且為防止其擴權或是「失控」,制訂出危害權力核心之約束性條文,國民大會因而成為修憲的目標。加上總統民選之後,國民大會的原有職權被壓縮,更加賦予了將國大廢除的正當性。是以就權力的角度觀察,國大成為了「虛級化」的目標,故將其比照凍省的模式,成為了修憲的途徑。

回顧我國修憲的歷程與結果,即是以法國第五共和的憲政體制為藍本,由此提出所謂改良式混合制的修憲主張(李炳南,1999: 36-37),使得我國的總統、行政院院長、以及立法院三者間之互動,如同法國第五共和之體制規範一般:總統具有任命行政院院長之權,而行政院院長及其部會首長則有副署總統公布法律、發佈命令之權,以此來牽制總統權力之運作;其次,總統具有被動解散國會權,可以此來制衡立法院,而立法院則可藉由彈劾案的提出來監督總統職權之行使;再者,行政院可對立法院通過之法案提出覆議,使立法更為周延,立法院則可經由審議行政院所提交之法案或是藉由倒閣的執行,以使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

然詳細檢視我國總統、行政院院長、及立法院的三角關係,並比照法國第五共和的總統、總理、及其國會之體制規範與權力運作,我國行政部門之權限,甚而是總統之地位,皆不若法國第五共和之規範,反有更多制約。就制衡國會而言,我國總統無法任意解散立法院,而需於立法院對行政院提出不信任案後,始能被動的宣告解散立法院;就總統權限而言,我國總統並無主持行政院院會之權,是以在憲政規範所賦予的權限上,無法藉此影響行政院之運作,並干預政策之決議。準此,我國的憲政體制乃是建立在「以國會為中心」的議會內閣制精神上,並偏向於「總理總統制」的半總統制運作型態。

內政部長葉俊榮

▲內政部長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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