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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曾采瑄 時間:2020-01-09 人氣:

醫學倫理 構築有溫度的醫事服務

(台灣TB新聞網/曾采瑄)生命誠可貴,醫學的目的就是要使生命活得更健康、更美好,惟醫學在治療病人時,常會陷入什麼是最適當醫療的難題與困境,醫學倫理即提供醫療行為中對待病人之方法。

洪鈞培文教基金會於2019年12月14日邀請任一安主講「醫學倫理‧全民效法」,任一安教授談到,醫學倫理之一般原則包括「不傷害病患原則」、「行善原則」「病人自主」及「公平正義原則」。現今病人法學知識普及,資訊來源豐富,醫療糾紛日漸增多,醫療人員應如何在繁忙辛勞的醫療執業中保護自己,是極須思考之議題。

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對危急之病人,應即依其專業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醫療法第60條則規定:「醫院、診所遇有危急病人,應先予適當之急救,並即依其設備能力予以救治或採取必要措施,不得無故拖延」。上述規定是法律對醫師與醫療機構的強制義務,即對於危急情況的病人,醫師負有急救的作為義務,若因此義務之不履行,而發生危害病人之結果時,應負法律上之過失責任。

病人是醫師實施醫療行為之對象,也是醫師必須對其負擔法律義務之人,故病人有知的權利以參與其醫療過程。我國近年來隨著醫學進步,醫療照護也愈複雜,加上病人及家屬對知的權利之意識日漸提高,在醫病雙方對「知情同意」的涵意認知常有差距之情形下,常引發了大大小小的糾紛。由於醫療有其高度之專業性,病人在治療之前、後除非醫師有非常詳盡之說明,否則病人很難能對於與其自己疾病有關之一切資訊得到完全充分之了解。

醫師說明義務之法律依據為醫療法第81條、醫師法第12-1條及醫療法第63條、64條規定。法院判決認為說明義務之內容至少包含2:1.診斷之病名、病況、預後及不接受治療之後果。2.建議治療方案及其他可能之替代治療方案暨其利弊。3.治療風險、常發生之併發症副作用暨雖不常發生,但可能發生嚴重後果之風險。4.治療之成功率(死亡率)。5.醫院之設備及醫師之專業能力等事項。

醫師說明義務是病人自主原則之表現,醫療上之自主原則是指醫護人員在對病人實施各種檢查或治療前,應先將預期之目的與可能後果據實告訴病人,然後徵求病人之意見,尊重病人之意見,使病人能正確的選擇和做決定,近年來所有臨床倫理規範都強調對病人進行醫療或從事研究時,應充分告知過程及相關資訊,取得病人同意後方能施行,以保護病人之自主權。

病人權利最重要的觀念是病人的生命為病人所有,病人有權利為自己的生命做最好的安排,醫師應該提供給病 人的資訊,必須包含以下內容:醫學上的問題、預定的治療選擇、預期的效果、可能的風險、 有無其他變通的治療方式及其預期結果。

當醫療人員都能了解並遵守醫學倫理之四大原則時,則不僅能營造醫病關係,其便也能在時 間有限、情況危急的醫療情況中,把握住當下作出對病人最有利,也最能符合道德倫理規範 的醫療決策。

醫學倫理的這條路並沒有終點,而是會隨著時間,不間斷地延伸進展下去。

任一安教授

▲任一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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