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大法官吳陳鐶:落實司改 檢察官責任須落實
(台灣TB新聞網/曾采瑄)哪一個憲法權力,最能彰顯法治國是否成形?法治國原則是否落實?毫無疑問,司法權。因為司法權是國家保障人權的最後一道防線。
洪鈞培文教基金會於5月13日邀請司法院吳陳鐶大法官主講,「彰顯公義‧全民效法」分析檢察官之定位及職權倫理與對於檢察官的期許。
檢察官,指檢察機關,職掌實施偵查、提起公訴、實行公訴、協助自訴、擔當自訴、指揮刑事裁判執行,另外其他法今所定職務。故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長,皆是檢察官之通稱。
法官審判案件,不告就不理,所以是消極的、被動的;檢察官則有不告亦理,故是積極的、主動的,例如,A犯加重強盜罪(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B被害人沒提告,檢察官知悉後仍需主動偵辦;法官則為相反。
常有人說,檢察官起訴一名被告,只要證據上顯示有「合理的懷疑」 即可,而法院判決則須有「充份的確信」,是嗎?如果檢察官起訴某人時,事証尚未完全充分,或者自己尚無確信,又將如何說服法官呢?檢察官起訴一名被告時,是只要懷疑就好,還是要極力去證明所起訴的內容正確,提供完整的證據,說服法官做出相同的判斷?如果檢察官都沒有充分的確信,又怎能說服法官和社會呢?所以檢察官的職責不應只是懷疑而起訴,應對案件的成敗承擔一定的責任。
由於起訴案件成立與否,與檢察官是否善盡偵查及公訴之職責有密不可分的關係,所以案件的成敗責任,自然由檢察官承擔。
現今社會變遷甚鉅,犯罪手法不斷更新,可謂日新月異,陸離光怪,無所不用其極,舉凡利用電腦程式犯罪,於股票市場利用內線交易獲取不法利益.利用套匯賺取匯款等,從事檢察官業務者,倘對此新科技與制度未作一番精研,恐遇及該型犯罪而發生茫然不如從何著手之無力感。再為因應現今改革下而產生之法條及變更之法條,亦不斷推陳出新,從而檢察官更需不斷追求新知,以適應變幻無窮之現今社會。
檢察官因執行追討犯罪之職務,在一般人之心目中,皆認係扮演黑臉不討好之角色,且中國人素以法學家專研治人之術,而對之有刻薄寡恩之譏,惟殊不如打擊犯罪,亦即保障大多數善良之人,而法治越昌明,權利義務規範越清楚,社會應可更趨於進步,從而上述之顧忌亦不足掛慮。而檢察官工作深具機動性及挑戰性,有志青年選擇該工作,適以充分發揮崇高正義氣節,實不失為一良好之抉擇。
▲司法院大法官吳陳鐶:落實司改 檢察官責任須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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