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憲風雲錄 細數當權者對憲法的「改造」運動
(台灣TB新聞網/曾采瑄)1991 年第一次修憲至今,我國已歷經七次修憲,憲政體制不斷發生變遷。事實上,憲政體制乃是政治力的產物,一方面由政治者基於本身的利益考量與彼此的策略互動所塑造;另一方面,憲政體制本身亦是制約政治力的結構,政治者乃是在既存憲政體制所籠罩的政治結構下,形成自身的偏好、確認自己的利益,並決定與其他政治行動者互動時的策略。
洪鈞培文教基金會於1月13日邀請前大法官董翔飛教授主講「憲政話題‧全民效法」。
前大法官董翔飛先生於民國79年即參與國民黨修憲小組,起草增修條文。80年當選第二屆國民大會全國不分區代表,三次修憲。完成總統、副總統直選;行政院長副署權進度修正;大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由國大同意;司法院預算獨立;並設置憲法法庭,解散違憲政黨,及省長民選等重大條款。
董翔飛說,歷經多次修憲,最大贏家是立法院。
台灣 1990 年代以來的憲政改革與政治民主化是一個同時並進的過程。在 1990 年代初期的第一次至第三次修憲中,整個憲政改革過程仍是由國民黨主導,值得注意的是,儘管國民黨 在前三次修憲中具有一黨修憲的實力,但國民黨對於憲政體制的選 擇也不是完全隨心所欲,得以遂行其意志。基於利益極大化與維持正當性的雙重考量,而塑造了我國半總統制的憲政體制。
我國除了有獨一無二的五權憲法外,我國的行政首長任命,也與其他國家不同,依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可以對行政院院長提「不信任案」,行政院院長可以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這樣的制度看起來的確有相互制衡的效果,立法院雖然可以換掉行政院院長,但也會面臨到若立法院解散,各委員是否能再次當選的風險。但實質上,這樣的制度真的有達到監督、制衡的目的嗎?
這些種種導致我國的總統,除了直接民意外,在體制上制衡機制很少。當政策失敗或成功時,我們該找誰負責?常常看到行政院院長下台以示負責,但真的可以由行政院院長做出的行政決策又有哪些?總統換掉行政院院長,就可以以示負責嗎?這些都是值得我們去思考的憲政問題。
▲董翔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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