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檢察總長陳聰明:要法治社會 人民政府素質都該提高
(台灣TB新聞網/曾采瑄)法治可以說是一個民主國家最重要的條件,民主離不開法治這句話更是所有人都琅琅上口,然而,法治的意義究竟是什麼?卻未必是所有人都瞭解。
洪鈞培文教基金會於10月13日邀請最高法院檢察署前檢察總長陳聰明律師主講,講題為「崇法守法・全民效法」,前檢察總長陳聰明表示,在理想的情況下,民主是由人民共同參與、決定公共事務,這是所謂的直接民主,來避免由一人或是少數人為所欲為,憑著一己的喜好或是意志統治人民。不過,在現代國家,由於領土廣大、人口眾多、議題複雜、人民無暇參與等諸多因素,直接民主有實行上的困難,只好退而求其次,以間接民主的方式,去勉強達成民主政治的理想。
在間接民主中,權力都交給領導人,人民擁有的權力僅僅是在幾年一次的選舉中,投票選擇一位領導人。在領導人被選出來以後,人民只能服從他的統治,對公共事務的決定再也沒有參與的機會。當民主的內涵只剩下選舉程序,人民最擔心的事情,莫過於執政者專斷獨行、侵害人民權利,卻沒有辦法與之對抗。因此,間接民主都會設立某些機制,來防止執政者濫權,這些機制包括權力分立、責任政治、罷免、以及公民投票等,而其中最重要的一項機制,就是法治原則。
法治(rule of law)簡單地說就是任何人或是任何機關都不得凌駕於法律之上,必須服從法律。法律的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防止強者欺凌弱者,因此,法律的內容必須要合乎公平正義的原則,在前述聯合國對於法治的定義中,聯合國也指出法律必須符合國際人權的規範與標準。
什麼叫法治?絕對不是當順民才叫法治,真正的法治,是國家體制在「以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為核心」的法律規範下運作。總歸一句話,法治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人民基本權利。
因此,法治教育不是在背法條,不是在跟學生或民眾講要守法,違法要被處罰等等。法治教育就應該從人民的基本權利講起!法律規範和國家體制都是在保障人民基本權利,而非僅是在限制人民。
民主作為一種制度,確實隱含了以某種公民美德作為這個制度的底蘊。例如理性、溫和,以及更重要的,對人的尊重。民主的根本價值,說到底,就是以人為本,尊重每個人的個體價值,確保每個人的基本權利。
在民主社會中,國家和公民之間、公民彼此之間有比較高的社會信任度。相對的,在一個專制社會中,因為社會充滿著意識形態與謊言,且規範社會秩序的規則不透明,所以社會信任度很低。社會信任度低當然無法建立良好的公民素質。
台灣號稱民主社會,但現今政府到底有無實行民主價值?抑或是打著民主名號,實際行自我良好的政治?
▲陳聰明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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