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校長遴選爭議應速由遴委會依法定權責釐明
(台灣TB新聞網/資深記者劉志成)教育部表示,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事宜,係依大學法第9條及其授權訂定之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規定,由校長遴選委員會執行遴選作業,教育部亦依據該辦法規定,以一致標準對所有國立大學校長遴選作業進行合法性監督,並完成校長聘任作業。基此,校長遴選於大學法上有特別規範,至於大學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教育部向恪守並捍衛此一精神。
國立台灣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於107年1月5日遴定管中閔先生擔任新任校長,並於107年1月10日報請教育部自107年2月1日起聘任。教育部指出,台大校長遴選委員會委員共計21人,係依「國立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及該校相關規定產生,並依規定秉獨立自主精神,執行校長遴選任務。遴選過程如有爭議,依據前開遴選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第3條規定,校長遴選委員會是唯一具有權責的處理單位,所有決議均應經合議為之。而教育部對各方關切之事項,向係本著遇有疑義即要求各校遴委會釐清及儘速處理之原則,做適法性監督。
教育部進一步說明,有關監察院所詢台大校長遴選過程中爭議事項,教育部於107年1月24日函請台大轉請遴委會認定,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以憑辦理後續聘任事宜。茲因遴委會係採合議制,台大107年1月25日函所送資料只敘明「國立台灣大學說明」,未能確認是否業經「遴委會」認定,為期明確回應監察院所提問題並儘速處理校長聘任事宜,教育部已於107年1月27日函請台大儘速補充並適當說明,一切均在符合大學自主及依法行政原則下處理。
▲陽明大學與台灣大學校長遴選爭議教育部處理情形整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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