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人權絕對應優於被告人權
(全民專欄/劉志成)近期兒童遭隨機殺害,層出不窮,而殺人的理由實是荒謬,有想死、找不到工作、孩子吵鬧等。最近台北市北投文化國小女童在校園慘遭割喉,急救無效,醫師哽咽得說不出話來,家屬不忍孩子苦痛,放棄急救,讓孩子平安離世。
平面媒體報導,「割喉案小天使走了,不痛了」、「救不回醫師哭了」、「太自責老師淚崩」,而比對兇嫌隨機作案的兇殘,殺人後立即自首的心機,被逮捕時面露微笑、嗆法官的張狂,強烈得令社會大眾氣憤。
但是,司法如因循對被告人權保障的迷思,判決最後結果,恐怕又是令社會大眾失望。翻閱近期兒童被害事件,不論犯案者是否有心智障礙,只要在法庭認罪、道歉,多為有期徒刑確定,最典型案例為兩歲王姓幼童遭拔指甲、灌酒、注射毒劑等虐殺致死,一審法官判處被告死刑,但二審法官以被告有道歉、有送醫,並非毫無良知,改判有期徒刑。
法官對被告寬恕,卻忽略了兇嫌凌殺的兇殘、被害人的血淚、家屬的苦痛、大眾的憤怒,而被告不僅可以死裡逃生,未來還可假釋出獄,至於假釋出獄後是重新做人還是繼續作案,不是法院的判斷,而是社會大眾自行承擔責任。
過去做為被告從輕量刑,是依據聯合國一九六六年「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政府於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廿二日經總統公布「兩公約施行法」;另聯合國一九八九年「兒童權利公約」,特別強調兒童的「生存權利」,是與生俱來的絕對保障,而該公約政府已於民國一○三年六月四日,經立法院制訂「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
從上述公約制頒經過,可得觀察國際及台灣地區人權的保障,為何過去常流於「被告人權」優於「兒童人權」保障的迷思,但從聯合國先後制定兩公約及兒童權利公約,可得確認刑事案件人權保障,早已從「被告人權」進入「兒童人權」保障的思維。
我國是兒童權利公約的簽約國,且已在民國一○三年制訂施行法,落實兒童人權至為重要,被告人權絕無優於兒童人權的理由。
法律人追求公平正義,追求人權保障,面對虐童殺害事件,期待法院不再是「留下惡魔,送走天使」,因為兒童被害成為天使,是心痛下給他們最深的祈福,但任何人沒有權利剝奪兒童的生命權,兒童基本人權的保障,應是國家社會永不妥協的決心。
因而,兒童生命不容剝奪的保障,應是司法偵審的核心,期待未來司法判決,可以看到兒童權利公約,落實在審判程序與判決書中。
基於對兒童生命的尊重,防制殘殺兒童事件發生,司法機關及行政機關切勿昧於兩公約實踐,而忽略兒童權利公約,如果再因襲過去兩公約對「被告人權」優於「兒童人權」的迷思,不僅違反兒童權利公約,更無公平正義可言,期待「留下天使,送走惡魔」,能夠成為法律人最高的價值核心。
北市國小女生割喉案發生後,柯文哲市長打算加高校園圍牆,以確保安全,並非最好方法,校園安全的潛在威脅因子,包括意外事件、暴力行為、管教衝突、天然災害、兒少保護、與傳染疾病等,設若一發生校安事件,立即採取圍堵手段,未來非將學校變成溫室、碉堡、禁區無以確保安全,但勢必要付出鉅大代價,以北市中小學圍牆改善工程經費,就需耗費數十億元以上,這不啻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
此割喉案兇嫌,在校期間的人際疏離、交友、及職場所遇到的挫折,早已經埋下反社會的心理,類此個案,家庭、學校和社會,如果多一點關心警覺,一定可以大大降低社會風險,特別要知高牆可立、人心難防。
▲兒童人權絕對應優於被告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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