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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高資敏 時間:2015-06-18 人氣:

高資敏平議李艷秋的A化事件

「絕對的新聞自由」,造就「絕對的新聞霸凌」

(全民專欄/高資敏)人類自成就文明社會後,有二件最基本的權利,一是生命權,另一是人格權,二者都是絕對不容侵犯。沒有生命,生存即終止。人格被格殺,生活就喪失意義,活著形同走屍,甚至生不如死。因而,有謂人格是人的第二生命。

刀殺身体生命,濺血橫屍,令眾人驚嚇,繼之群情激怒。但揮筆殺人的「第二生命」,則是無形,往往只有慘遭傷害的人,才知其中的心靈至痛,身陷煉獄,又哭訴無門。最近發生藝人楊又穎因網路誹謗霸凌,感受人格名譽被毀,而痛不欲生,最終選擇自盡,年僅二十四歲。楊又穎本是前途似錦,如此結束生命,情何以堪!在法律上,她是自殺。但實際生活上,她的第二生命確實是先被謀害的。

我在美國行醫多年,對美國病患而言,因不在他們生活圈內,反而可做為訴說吐實的對象。因而,發現許多自殺者都是人格先被詆毀,自覺已難有尊嚴生存於世間,最後選擇自盡。這是善良人類的脆弱性。有次,我照顧一位在槍戰中重傷垂死的要犯。他臨終一句話,「醫師,我兒子來,請把這支筆交給他。」。我告訴這位約十五歲的年輕人,「我想你爸,要你用筆,不要玩槍」。「醫師,謝了。我爸是好公務員,卻有位爛記者報導他是貪官,毀了他的前途,他一時氣憤拿槍要討回公道,卻槍傷了無辜路人…」。

小學老師一句「諷刺、挖苦」的話,可能阻礙學生的人格發展,而毀掉他的一生。媒体一則對某個人不實扭曲的惡意報導,表面或許只是一個人、一群人受害,實質止也可能像見不到的毒氣擴散到整個社區。沒有人格平等、沒有相互尊重的核心價值觀,將永遠不會有和睦公平,社群終必淪於撕裂、對立、仇視而永無寧日。

此次李艷秋A化事件,由於李艷秋相當完善的社會形象,而遭受的又是媒体最惡劣的霸凌,是非常值得做為深入探討研析「人格權無端被侵害」的案例。

李艷秋事件的簡明過程:首先,「自由時報」電子報本年五月十二日刊出「中視主播斷層,急挖貧乳主播救火」新聞。接著,李艷秋女士投書媒體質疑難道「主播只剩罩杯?」,善意指正那則新聞物化女性的偏差。結果五月二十一日「自由時報」電子報再刊出「不爽聊罩杯,李艷秋其實是A書女主角」,惡意誣衊李艷秋是A書女主角。媒体竟沉淪至此,非但不公正論事,反而公然侮蔑他人的人格。對此慘不忍讀的侵害人格事件,我們應該以對鄭捷爛殺無辜,同樣的沉重悲憫來面對,而不是逃避,或刻意淡化。

上揭自由時報報導,這位男性記者並沒有在報導「事」,遑論求真。所撰語句是輕佻、惡毒。這些文字污染人間,是絕對不應出現於公眾刊物。此類語句出自胡同暗巷的小混混,已屬不入流;出諸堂堂「自由時報」的記者,又經自由時報逐字逐句刊登,就更令人震慄!自由時報高層不妨全面搜查全球合法立案的報紙,是否有別家登過同樣或同類凌辱女性的下流文字? 如果沒有,那自由時報的這項「醜陋」霸凌,可能是全球獨一無二的案例,那就真讓咱台灣人在世人之前蒙羞了。自由時報理應確實自我檢討,查明報紙沉淪至此的真正肇因?

自由時報二篇報導,使台灣二性平等的努力幾乎倒退了半世紀。事關全台灣一千一百五十萬婦女的尊嚴與權益,婦女團体憤怒抗議,是理所當然。

台灣防暴聯盟祕書長廖祕書長書雯說,這次「自由時報」的報導是對女性的文字霸凌,須進行具體與全面的媒體改革。台少盟葉祕書長大華批評,「自由時報」報導品質崩壞至此,都是因媒體衝刺即時新聞卻缺乏查證、檢查與平衡報導。

律師王如玄女士則表示,自由時報這報導也觸犯「性騷擾防治法」,台北市政府應開罰;籲大眾響應拒看拒買運動。

台北市社會局指出,「已向北市報業商業同業公會舉發自由時報涉違反『兒少法』,請公會依規定審議,也函請自由時報表示意見;另依『性騷擾防治法』,性騷屬告訴乃論,若受害人認為報導讓她有遭遇性騷的不舒服感受,一年內可提申訴。」。以上是北市社會局對李艷秋事件的行政處置,顯示政府面對大媒体企業,居然這般消極軟弱,那能保護市民的基本權益?閱讀自由時報那則「報導」,那一位有尊嚴的女性市民不會有「性騷的不舒服感受」,還要受害人再到社會局承受官員二度傷害?函請「自由時報」表示意見,是請示嗎?是「自由時報」在主管社會局嗎?「性騷擾防治法」除第26條是告訴乃論外,其餘主管官員都應主動調查並開罰。不應以「告訴乃論」,推卸「防治」職責。

台北市社會局軟弱無能,將使婦女團体的憤怒抗議,很快隨風而失,而此類媒体霸凌,很快又復燃。行政院毛治國院長、台北市柯文哲市長,二位男性首長,至今默然無聲。官位再大也該關注公眾媒体對女性的公然羞辱。二位首長身居崇隆,更應說說真心話,不該對婦女團体聲嘶力竭的籲請,置若罔聞。

不久前,前立委邱彰博士送給我她新著「美國華人法律史」。她指出最令她痛心疾首的是1875年通過歧視女性華人的佩吉法Page Act of 1875,次年1876年立即發生「22個淫蕩的中國女性」案。據此法,中國女性在移民美國時,還會被問「妳去美國是為了從事娼妓嗎?」。「138年後的今天,台灣的年輕女性,特別是貌美的,買張單程票,拿著美國學校I-20,在進入海關時,許多人就會被原機遣返,她的護照內被蓋上違反INA § 212(a)(2)(D)的橡皮圖章。根據移民法,她們被懷疑是要到美國去賣淫的,對這些無辜的年輕女性而言,真是情何以堪?」(邱著 第73頁)。

美國移民官讀到自由時報五月二十一日所寫:「讓人驚嘆主播原來也有春色無邊的一面」,不會竊笑嗎?是你們台灣自己的媒体公然刊登。唉,台灣女性的尊嚴,如此被輕薄,又將漂泊何處?

李艷秋的A化事件,除了凌辱了女性尊嚴,另一項同樣嚴重的侵害,是對人格權的直接虐殺。李艷秋本身是資深優秀媒体人,可做為媒体後進的典範而無愧。然而,一位初進的記者可以如此輕率揮筆如揮刀,無端公然砍殺她的人格 -「人的第二生命」,而且這款所謂「報導」可大辣辣登載於自由時報 - 發行量相當可觀,頗受台灣人愛戴的一家大報,誠令人扼腕長嘆。

我在華府有次訪問華盛頓郵報,主編告訴我,他們所報導都是「幾近事實」。他接著說明:「事實只有一個,我們不是當事人,不可能完全知悉事實。所以我所登只能做到幾近事實」。隔幾天,華盛頓郵報藝文版頭條大幅登了,東方之星林青霞訪美。事前,我找到了該報一位優秀的記者,我提供幾近事實的林青霞故事。我當過白宮醫師,是值得信賴的故事提供者。事實上,報紙不一定要以血淋淋消息,美麗別緻的報導,照樣引人注目。報紙評論也不必罵人,有深度的客觀論事,會更受歡迎。

我和媒体搭上關係,我先以醫者關點寫專欄。美洲中國時報創辦,我開始客串寫社論,第一篇社論「計利當計天下利」,當政者只計己利,國必敗腐。後來,我與黃越欽、王作榮二位先進共同擔任中時的總主筆,我就力倡媒体對事評論,不得侵害當事人的人格權。中時社刊李主編璧如撰寫「三位總主筆訪談記」。李主編記錄我的想法「高資敏喻善入世」:「幾年來,我常以佛教無我及醫學生理機能的觀點論政。拿筆和拿刀一樣,只有心存善意,疑中留情,才能讓人家真正接受」。我對記者同仁,總是提醒「真善美」順序是不能更改,凡「事」必須首先求真,才能續明斷善與惡,品評美與醜。做為媒体人應對「事」而不對「人」。媒体報導「事」及評論「事」,而不是對「人」做「人身攻擊」,毀人名節。

「名滿天下謗也隨之」,過去媒体偶而也有對李艷秋負面批評。我做為老一輩的看法是,人家說得對,「感謝您說我錯了!」;屬不實的批評,必須澄清更正。我也曾為她據實反駁過。但此次自由時報的惡劣,是將她不留遺地色情妖魔化,她的美麗,反成為可能的「佐證」。於是女性怕惡墨噴到,男性更惟恐幫上倒忙。李艷秋獲得婦幼團体聲援外,但在媒体圈內,她幾乎是孤立的勇者。其實,只耍追根究柢,問題仍在那點火的男記者。他在新聞界,仍是有待上進的年輕輩,可惜他做錯了且錯得很離譜。但孩子的錯,除了他本身,應追究家長和老師的責任。這位記者的「家長」就是自由時報。這位聰明的「家長」一開始就說是「內控不良」,是管教不良,將責任推給那位男記者去承擔,而置受事外。但在体制上,記者也可能由報老闆教唆行凶,或奉命執行任務。這是有待司法摘奸發伏,依證據論處。

至於老師的責任,台灣的新聞教育出了什麼問題?台灣新聞教育相當完整,可頒碩士、博士的水準。這位記者寫的文章,寫色情小說可出類拔萃,對一般報導自是綽綽有餘。問題出在基本倫理觀念,對人格權完全不知尊重,對查證事實完全忽視,全然沒有「事未易明,理不易察」的警覺。近拜閱某名校新聞研究所教授的「宏論」,才明白問題果真出在老師。這位權威教授,課餘兼職主持電視「及時」評論節目,他自比是「超人兼差記者」,做公益的事。不管在報紙或電視,因查證費時費事,在歐美不可能有「及時」評論。在幻影戲劇裡,「超人」是及時殺壞人救好人,但美國小孩都會被教導,要懲治壞蛋,要經司法程序判定是壞蛋,再經司法程序去執行,萬不能以為自己是「超人」。有這種「超人」教授,就會有「超人」學生。這種「自以為是」的「超人」,當然會造就成媒体的「鄭捷」、「鄭捷第二」。記者群中的確有真英雄,他們深入艱險,揭發真相,甚至犧牲生命。

他們費時曠日,甚至窮其一生,去探索一段歷史的真實。絕非「超人」記者及時胡評罵人,賺取大筆外快。

李艷秋在這事件過程中,她的形象、她的人格,莫名其妙被毀損、被謀殺。這事件是弱小善良,勇敢面新聞恐龍的吞噬,而引起了社會大眾的關注。我們應該一致勇於伸出援手,讓我們社群留住我們賴以生存的公平正義。

我個人認為有三點值得大家公議共商:

一、此事涉及對婦女的極度輕蔑與羞辱,婦女團体應在聲援之後,繼續匯集力量具体支援,督促台北市社會局做具体處分。落實現行保護婦力與兒童法律,而不是官僚的敷衍塞責。李艷秋女士是為廣大婦女受害,的確她所以被賤踏凌辱,是因為她對被凌虐的女性同胞伸出援手。此事件已不是她個人私事。她為全体婦力,堅強擎舉維護女性尊嚴的大旗。各方應聲援並實質協助提出誹謗及公然侮辱罪的訴訟。在我們的社群,人格是平等,而任何人的人格都不容霸凌侵害。

二、「可以從外表之美評論一朵花或一隻蝴蠂,卻不能這樣評論一個人」(泰弋爾語)。李艷秋女士絕不只是一位美麗端莊和悅的女性而已。她卅年來在台灣的媒体史,四次獲金鐘獎,已樹立了足為楷模風範的典型,不容輕易毀損,否則新聞後學就失卻了珍貴的身教典範。李艷秋女士從「每日一字」、「每日一辭」到「十萬個為什麼? 」、「好寶寶床邊故事」、「兒童動動腦: 」、「聰明急轉彎」、「ㄅㄆㄇ注音符號」、「小朋友學-成語」、「大家來學三字經」、「小朋友學唐詩」、「孝順寶寶」、「大家來學ABC」、「小朋友123」、「小朋友九九乘法」、「兒童KK音標」、「虎姑婆」、「白雪公主」。千千萬萬人跟著她甜蜜又字正腔圓的聲音長大。過去我的兒女也聆聽過,此刻我的孫子、孫女正在聆聽艷秋姊姊講故事。我們怎忍心讓人莫明其妙拋來無厘頭的一句:「她是A書的女主角!」,而毀棄李艷秋的形象? 為了我們自己、我們的兒輩、孫輩,大家應該以同理心一齊保護善良正直、敬業勤學,不忘諄諄教學的李艷秋老師。

三、台灣的誹謗官司,由於過去過份管制言論,法院判決都很輕,惟恐再發生寒蟬效應。且判罪對象都是以記者個人,巨大的媒体企業反而置身事外,逍遙法外。這現象使媒体企業,乘「新聞自由」的雲梯無上限擴大,形成了「絕對的新聞自由,絕對的新聞霸凌」。從平民至總統都遭到新聞恐龍的殘酷凌虐。在網路上、電視上、報刊上造謠罵人,收視率倍增,廣告收入是至為可觀的天文數字。「公開誹謗、公然侮辱」,竟然成了最夯的新興行業。資深媒体人如李艷秋,也照樣被突襲詆毀。現在美國誹謗官司的確很少。但在1990年代誹謗一度流行成為「毀減人格」的兇器。起初司法也只懲處行為人而以記者為主,但後來司法界也領悟。判決關了一位記者,媒体企業當天就有十餘位記者應徵補缺。司法終於採取對媒体企業鉅額罰款,做為維護人格權的正途。

謹舉其中 一例:德州檢察官菲澤爾(V. F. Feazell)於1986年向法院告訴Belo廣播公司與其記者鄧肯誹謗。因為該電視台在1985年的系列報導説檢察官菲澤爾在審理酒後駕車案件時接受賄賂。後來證明全非事實,但是檢察官菲澤爾已因被誹謗失去了公職,名譽受到嚴重傷害。1991年四月,法院對誹謗案判決Belo廣播公司敗訴,判罰五千八百萬美元,其中包括記者鄧肯的一百萬元罰款。菲澤爾在判決後説,法庭維護了他的尊嚴,並且“給其他媒體送去了一個警訊:在報導前,先把事實調查清楚”。

二十四年前,判賠台幣二十三億元,對美國廣播公司也是一項大負擔。最重要媒体企業公司獲得上揭「警訊」,而美國人民的人格權也得到多一些保障。至目前,台灣的司法一直以重視「新聞自由」為由,而輕忽了「新聞霸凌」的為害之巨。但李艷秋A化事件,將使在甜蜜夢中的司法女神驚醒,因為恐龍連天使都吞噬了!

高資敏平議李艷秋的A化事件

▲高資敏平議李艷秋的A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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