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情 VS. 情理法 平衡仍須看法官智慧
(台灣TB新聞網/曾采瑄)司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是採用法理情,還是採用情理法?其實這問題法界已經說討論到爛了,問任一法界人士都會給你同一答案單就台灣是「法」治國家。
洪鈞培文教基金會於7月13日邀請洪鈞培文教基金會法律援助委員會副召集人陳守煌律師主講「論理酌情‧全民效法」,陳守煌律師以其多年擔任司法界公職、民間律師的服務經驗與背景分享心得,聽眾獲益良多。
「法」是基本,但並非絕對。法律不是個人行為的最高標準,道德標準才是社會給予我們的行為標準。法律也要考慮「理」與「情」,所以有「法律不外乎人情」的說法。但做人處事,能做到「法」、「理」、「情」兼備談何容易?
先說「理」。「理」,看似是基本,但其實非常複雜。有人會做一些沒有道理的事嗎?但我們確常遇見有些人「橫蠻無理」、「強詞奪理」、「惡人先告狀」。這些被認為是無理的行為,其實不過是他人不了解或不認同其個人道理罷了。世事大都不是「非黑則白」,每人都會根據個人價值觀等而作出決定。
大道理則比較容易達成共識。大道理一般以社會道德標準或價值觀為依歸,而廣為大眾所認同。大道理與小道理之間的衝突也是常有的,但「大」口一定能勝「小」。當這個「情」字直接介入而站在小道理那邊時,勝敗也就變得難測了。人是感情動物,不講情就沒有了「人性」。所謂「情理」,理都要以情為先。如今社會特別要求有人情味,但「情」又是否可凌駕於「法」和「理」之上呢?
如果只講「法」,不問情理,會令制度僵化,不能回應個別情況;只講「情」,不講法理,則社會大亂,如何取得平衡實在不容易。「法」和「理」是規範和引導人們行為的基礎,而人情的考慮,可使人們在處事時作出調整,但整個考慮應以法理基礎為本。如兩者大抵相符,處事時加入人情世故元素,整個社會不就變得更包容與和諧嗎?
然而,當人情的考慮與法理基礎出現矛盾時,就會產生兩難的局面,有以下幾點可作為參考:
一、作出特殊考慮亦需要有理據,這些小道理不應偏離公認的重大原則,如何不違反重大原則而又兼顧到特殊的需要,將需要作出平衡。
二、要清楚了解相關法理基礎的原意,我們可以在體現基本原意的大前提下寬鬆處理。
三、酌情處理時,也要考慮對他人的影響,保持公平、公正是基本原則。
▲陳守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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