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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3-09-18 人氣:

〔安齋續談34〕吳國楨之於「台灣省保安司令」角色

(全民專欄/陳天授)吳國楨擔任台灣省主席期間(1949.12.16-1953.4.10)的兼任台灣省保安司令,從實權掌握業務的角度而言,已不似台灣自光復以來陳儀行政長官時期(1945.的兼任台灣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魏道明省主席時期(1947.5.16-1949.1.15)的由彭孟緝中將擔任台灣省警備司令部司令,和陳誠省主席時期(1949.1.16-1949.12.16)的兼任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總司令、彭孟緝為副總司令的參與執行全省的治安工作了。

當陳誠任台灣省主席不久即奉命出任東南軍政長官公署長官,乃以台灣省警備總司令部為基本班底,一分為二,一部分人馬編入東南軍政長官公署,一部分留置為台灣省保安司令部的骨幹。陳誠兼任台灣省保安司令,副司令仍為彭孟緝。龍中天在《蔣經國浮雕》〈蔣經國來台後的幾個時代〉指出:

改稱保安司令部以後,陳誠這一位兼司令,實際上已無時間容許他分出精力來監管,一切乃都委諸副司令彭孟緝去全權處理。保安司令部時期的彭孟緝,名義上雖為「副司令」,而自參謀長李立柏以下以至二等兵,不論在人前人後、公開場合或內部私談,均稱彭孟緝為「司令」。以後省府改組,吳國楨繼任省主席兼保安司令,對所兼的保安司令因陳誠兼司令舊觀,而至無從插手與置喙,乃就不足為異了。(頁58-59)。

就台灣省保安司令部司令吳國楨與副司令彭孟緝之間的業務職權爭執,除了「台火案」,吳國楨認為總經理王哲甫有可能是被冤枉下獄,因此下手令要求彭孟緝釋放王哲甫。但是並未獲得當時身兼「總統府機要室資料組主任」,主要負責情治系統蔣經國的同意,後來在吳國楨力保下,將本要判死刑的王哲甫改判有期徒刑7年。

「台火案」已經搞得吳國楨這個保安司令,很難接受這個副司令彭孟緝的行事風格。吳國楨與彭孟緝起衝突的還有件是,事關1951年6月1日《自由中國》半月刊登出一篇名為〈政府不可誘民入罪〉的社論,導致保安司令部要動手逮捕《自由中國》編輯人員事件。吳國楨告訴雷震事情始末,根據《雷震回憶錄》的記述:

我〔按:吳國楨〕是保安司令部司令,彭孟緝不過副司令耳,他成天捉人殺人,從未問過我。這一次要逮捕自由中國編輯人員,他倒要我做劊子手。我由家中去省政府時,看到保安司令部送公文的人,手中拿了一本紅色公文簿,這不是要件,必是急件。我打開一看,是要逮捕自由中國社的編輯人員,我一看十分火大,上面彭孟緝已經親筆簽了字,我看過,用筆在公文上打個大叉(×)字,叫送公文簿的拿回去。我到了省政府後,就大了一個電話給三哥〔按:雷震〕,說人是不捉了,其它我就不管了。

也因為吳國楨與《自由中國》雜誌的關係,所以後來吳國楨在他赴美之後,透過管道在台北刊登〈吳國楨啟事〉,更引來一片謾罵聲中,唯獨1954年3月18日《自由中國》登載一篇朱啟葆〈吳國楨事件發展中的評議〉文章,在文字的內容上較為心平氣和。(參閱江南《蔣經國傳》,頁204-205,照片如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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