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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陳天授 時間:2023-01-07 人氣:

〔愛誠園散記24〕「台灣學通訊」的登文(上)

(全民專欄/陳天授)2015年7月,國立台灣圖書館發行「台灣學通訊」的第88期,登載了我與章光明、陳添壽的〈日治時期警察政治及其影響〉一文。我會寫這篇文章的緣由,主要是當時任警大警政管理學院院長章光明轉來邀請撰寫的信息。

這篇〈日治時期警察政治及其影響〉,是我與章院長繼2013年《台灣警政發展史》發表〈警察與國家發展之關係〉之後的另一篇文字。我覺得特別感到興趣和有意義的是,因為〈警察與國家發展之關係〉一文所寫的內容,主要是以二戰後台灣的警政發展史為主,而〈日治時期警察政治及其影響〉則可以是我建構撰寫台灣治安史的延續。

「台灣學通訊」第88期邀稿的主題是警務。所以,這篇〈日治時期警察政治及其影響〉被列為是當期的焦點報導。我特別引錄全文如下:

警察政治是日治時期台灣總督府有效的統治手段之一,有別於一般民主國家實施的警察制度。日治時期台灣警察的軍事性、政治性和經濟性的角色演變,凸顯殖民政府在引進現代警察制度的同時,特別強調警察在國家發展中的工具性功能;同時,警察政治也相當程度的影響戰後中華民國政府在台灣戒嚴時期實施的治安政策。

本文透過台灣警察與殖民政府體制關係的演變,將日治時期警察政治分為:日治初期(1895.5-1920.8)軍事性警察與中央集權體制、日治中期(1920.8-1937.7)政治性警察與地方分權體制,和日治末期(1937.7-1945.10)經濟性警察與戰時動員體制等三個時期,並分述其影響。

第一、日治初期軍事性警察與中央集權體制。1895年5月21日日本國內依據〈台灣總督府臨時條例〉,發布台灣重要警政人事,6月17日舉行始政典禮後,即實施〈台灣人民軍事犯處分令〉,以唯一死刑確保統治權。當時台北以南的武裝抗日仍然發生,內閣總理伊藤博文遂將總督府改為軍事型體制。在「軍令立法」時期,民政局內務部必須依軍令施政,並開始從日本國內招募警職人員來台。

11月,總督府透過〈台灣住民刑罰令〉,和軍警參與司法檢察及審判的〈台灣住民治罪令〉,下令警察協助憲兵維持治安及進行搜查、逮捕等工作。憲兵則依據〈內台憲兵條例共通時代〉,分為若干守備管區,其下設憲兵警察區派置分隊,並將三縣一廳的台北縣保持警察部,下屬支廰則設警察署、分署;尚未靖定的台灣縣、台南縣改稱民政支部,其下設出張所;澎湖島廳則設警察署、分署,建構以軍事性警察為主的中央集權式體制。

1896年3月,為了台灣4月起實施的民政,日本政府頒布《六三法》,賦予台灣總督委任立法權,使其可頒布具法律效力之命令。表面上是將「軍令立法」改以「律令立法」,確立司法常態制度,但實際上是日本國內承認委任殖民地制定法律的台灣特殊化總督專制。1897年,乃木希典為鎮壓武裝抗日,推動「三段警備制」,並從「熟蕃」中招募「護鄉兵」。

「三段式警備制」強調將台灣各地分為三級:未曾確立治安的地方為一級區,派駐憲兵及警備,以警備隊長兼任地方行政官;山岳及平原緩衝區為第二級,憲警聯合共同負責治安行政;台北、台南等社會治安已確立的為三級區,由警察擔當治安責任。同時,將地方行政區改置六縣三廳,廢支廰,將警察署、辦務署與撫墾署並立,仍直接受縣警察部長指揮。

1898年,兒玉源太郎基於治安與殖產需要,特制定《保甲條例》,做為警察機關的輔助單位,其性質有如「自治警察」;加上保甲幹部與基層員警的人事交流,形成台灣特有警察和保甲的治安雙軌制。保甲制度配合警察職權調整,成為行政系統的末端組織,直到1945年日本戰敗才廢止。

此外,兒玉為解決地方行政與治安系統的混亂現象,廢三段警備制,將警察署、撫墾署併入辦務署;1901年為強化警察功能,更將總督府的警保課改設警察本署,設警視總長,凡地方行政涉及警察業務時,授予直接指揮各廳長;地方則廢縣廳與辦務署,將全島分為20廳,其下設支廳;又將全島分南北兩個警察管區,設警察區長,各廳的警務課長也由警部擔任,廳以下的支廳長須為警部職等,屬員須為警察,完備統一指揮體系的全面警察化。

1902年,帝國議會三度有效延長《六三法》,並於1906年12月底《六三法》有效日屆滿之時,發布《三一法》取代《六三法》,但基本上仍維持「律令立法」時期引入日本國內法律體系的嚴刑峻法為主。為有效「理蕃」,殖產局遂將其管轄的「蕃人」、「蕃地」事務,移由警察本署,警察又成為「理蕃」政策的執行者。

1909年,雖一度成立「蕃務本署」,廢除警察本署,由警視總長兼任內務局長;1911年,鑒於要儘速解決治安問題,乃廢內務局,重置警察本署,而為充實基層員警人力,放寬台灣人擔任巡查的資格限制,以及納入隘勇、隘丁,改稱警手。到了1914年太魯閣戰役成功「討蕃」,和1915年平定噍吧哖事件,大規模武裝抗日已近銷聲匿跡,因此廢「蕃務本署」,將其事務移交警察本署,地方廳的「蕃務課」也併入警務課,達成台灣無論平地或山地,漢人或原住民完全納入警察體系的目標,也逐漸弱化軍事性警察的角色。

1919年6月,更藉同化政策,將警察本署改為警務局,隸屬民政部,總督只能在認為須保持安寧秩序時,得以請求在其管轄區域內的陸軍司令官使用兵力維持秩序,亦即隨著台灣軍司令官制度的建立,軍事指揮權已從總督轉移到軍司令官。10月,台灣總督更改派文人田健治郎出任。(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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