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齋三談51〕清治時期臺灣農業資本主義中期發展(八)
(全民專欄/陳天授)清治時期臺灣農業資本主義中期發展,「洋行」扮演重要角色。它是「洋貨行」的簡稱,又稱「十三行」。而實際上洋行數並不拘十三之數,各洋行的組織有行主、買辦、通事、司事、管店、雜役等。主要功能包括:
第一、經營外貿,代理外商銷售和購買貨物;第二、承保、代繳外商的進出口稅;第三、授權管理外商,如有外商與當地人民互動來往、或出外滋事,概唯「洋行」是問;第四、負責經辦大清官府與外商一切聯繫事宜。洋行成為大清帝國特許建立的窗口,具有一定行政外交權的外貿壟斷機構,其性質是官商一體。洋行商人也大多捐有官職。
清治時期臺灣農業資本主義中期發展,臺灣輸出品包括米、靛藍、蔗糖、樹皮、豆餅、樟腦、煤炭、苧麻、木材、藤條、茶葉、醬菜、豆類、大麥、小麥,以及硫磺。南部貿易主要輸入產品是鴉片,輸出品包括打狗的赤糖、府城的白糖、薑黃、龍眼、花生,以及麻油。
其中要以茶葉、砂糖、樟腦的輸出為最大宗。由於茶樹、甘蔗、樟樹的生長條件不同,清治臺灣時期所種的茶樹主要分布彰化以北的丘陵台地;甘蔗生產地主要分布北港以南的平原;樟樹則分布嘉義以北至宜蘭等地。
一、在茶葉經營:由於茶葉的經濟價值高,茶商等於是臺灣貿易的尖兵。當時製茶資金的主要來源是匯豐銀行,其提供資金給洋行,洋行貸款給媽振館,媽振館再供應給茶館資金,最後轉借給生產者。媽振館不僅做融資,還將茶葉交由洋行外銷。外商競相收購粗茶結果,刺激茶葉價格上漲,暴利誘使農民擴大種植規模,以因應外商出口市場的需求。
1866年至1894年,臺灣重要商品進出口結構示,茶葉占了全臺出口總值的54%,遠高過第二位、占36%的糖,以及第三位、4%的樟腦輸出。
在茶葉出口方面,根據〈淡水海關10年報告〉更指出,在1882年到1891年的10年間,該海關的出口貿易,茶葉就占了94%。
1866年到1895年間,從茶葉成長率檢視臺灣茶葉商品出口受到影響的因素。1867年至1870年,之所以每年分別能有49.38%、95.06%、38.06%、92.72%的成長率,主要是因為受到杜德洋行引進福建安溪茶、獎勵種植、改進生產技術,和臺灣茶葉外銷到紐約的影響。
1873年成長率的-20.00%,主要是受到茶商在市場競價虧本、政府加課茶稅,以及福州、廈門出口多的影響。至於1882年成長率的-6.37%,1889年成長率的-3.71%,乃至於1895年成長率的-65.38%,主要是受到國外銷售市場因素的影響。
二、在砂糖經營:進出港口的商業利益,是所謂的爭取「好碼頭」。臺灣被強制開港後,僅管增加外國商人的實力,但對砂糖的交易結構並未有大幅度調整,不論臺南地區或鹽水港至斗六地區,買辦依然是透過鉆腳、出庄、糖割、糖行、以及港郊進行收購,只是原以大陸對岸貿易為基礎的北郊商人,因其對日出口的糖業利益被剝奪泰半而沒落。
由於砂糖交易過程不存在茶葉交易市場,由大陸商人直接交易或介入金融借貸,而不管其交易金額多少概由本地商人承辦,因而本地商人在砂糖業方面的經營環境遠較茶葉界為優勢。砂糖業營運資金的融資借貸,多為洋行親自兼任外國銀行的代理店來進行,也有少數由本地人兼辦情形。
對於砂糖的運輸成本,由於臺灣陸上交通的不便,導致臺灣境內南北之間的市場交易,反不如臺灣與大清帝國大陸之間的市場關係密切,臺灣行郊在資本主義市場利益較豐碩的城市中,扮演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領導地位。
資本主義結構中的臺灣郊商與政府之間的關係,雖然部分本地糖業資本尚須仰賴外國資本,但相對於傳統中國有所謂「錢莊」的類似公司制度,也都有助於農業資本主義發展條件的改善,和加速社會地位的提升,臺灣郊商的財力在政經社會地位上顯然能享有相對的自主性。
砂糖出口方面,最高出口紀錄是在1880年141,531千磅,其中雖然受到1884年中法戰爭的影響,法國艦隊封鎖臺灣,並受到甜菜糖傾銷而導致世界糖價下跌的影響,臺灣糖業亦受連累,1885年才會明顯減至74,344千磅。根據1868年至1895年海關資料統計,糖占該期臺灣出口總值的36%,僅稍次於占54%的茶葉。
1866年至1895年間,從茶葉成長率檢視臺灣糖品出口受到影響的因素,1866年至1874年的成長率76.68%,主要受到廉價吸引日本、澳洲、美國舊金山、煙臺、英國的進口數量增加,和法國、模里西斯、西印度群島減產的影響。
1877年的成長率-33.34%,主要受到英國糖品供應地西印度群島、模里西斯增產,以及歐洲使用機器壓榨技術,使得其生產成本比臺灣低,品質又好效率高,加上臺灣運銷歐洲的成本高,相對於臺灣糖品的需求減少;加上,又逢臺糖價格上漲,致使大陸進口的數量也減少。1878年至1893年的減少,主要是受到歉收和減產的影響。
三、樟腦經營:臺灣所有的物產,沒有比樟腦業發展史的研究更有意思的了。臺灣樟腦的問題就是原住民經濟與生活的課題,因為它是掠奪自原住民出沒的叢林。16世紀期間,臺灣的樟樹從山上延伸到平原,到了19世紀更擴展至西海岸,乃至於大清帝國不甘於樟腦的貿易權力外溢,被外商控制樟腦銷售獲利。1861年7月,首次宣布樟腦的實施專賣。
1869年,廢除樟腦專賣後,馬上顯現以往的壟斷抑制效果。停止專賣6個月內,樟腦出口量達7,637擔,而1867年同期只有1,313擔。1867年上半,洋商不得不以每擔16元購買;廢止專賣後,立即跌到9元,短期還曾一度跌到7.8元。專賣壟斷者的高價雖獲巨利,但卻遏止貿易發展。
在樟腦出口方面,從1886年的1,123千磅,在1870年曾增至2,240千磅,臺灣是樟腦油的出口王國,約佔全世界的70%。1874年則減至1,606千磅、1875年則減至949千磅,1885年減至歷年來最低量,只有輸出399磅(約3擔),實際上處於終止狀態。主要係因原住民體認西部土地快速落入漢人手中,因此反抗活動頻繁,經常出草襲擊客家樵夫、腦工,造成熬腦樟木片取得困難所致。
1886年,統領林朝棟率領兵勇進入大嵙崁東南及內山的部落,以及巡撫劉銘傳和其姪兒劉朝帶在宜蘭附近大舉討伐原住民,雖無具體成效,惟以後逐年增加,1890年已回復到1,064千磅,到了1894年的輸出量則達6,827千磅。
檢視其中有部份樟腦輸出量減少的年份,應該是受到1887年11月樟腦收歸官方專賣品的影響,乃至於1891年再度取消專賣,改採一種「樟腦灶稅」(camphor stove tax),也就是每一口腦灶每月都須繳納固定的稅捐,以及樟腦運到港口裝載外銷,還要繳納釐金的影響。
1895年,日本統治臺灣,樟腦實際出口量為52,145擔(6,935,285磅)。1899年,日本總督府以律令第15、16號,分別頒布〈臺灣樟腦及樟腦油專賣規則〉、〈臺灣樟腦及樟腦油製造規則〉,規定樟腦和樟腦油都必須售予總督府,私人不得持有、讓渡、抵押、轉讓或輸出。有意從事樟腦或樟腦油製造業者,須事先獲得總督府許可。但是日治時期樟腦產量最高的1916年也僅有3,125,801公斤(51,649擔),仍然是比不上大清帝國治臺時期的樟腦產量,乃至於最後被人工合成樟腦(artificial Camphor)所取代。
1868年,影響臺灣樟腦出口因素,是因為怡記洋行私運樟腦,該行職員必麒麟被毆,導致英國海軍登陸安平,被迫訂定廢除專賣的《樟腦條約》,腦價降,該年成長率大增為200.86%。
1886年,則是因劉銘傳將樟腦業改為專賣,設隘勇保障腦業,該年成長率420.06%之外,臺灣樟腦業出口主要受到香港、日本腦價的競爭,以及政府並未做好保障製腦者安全的工作,和受到原住民阻擾為主要原因。
臺灣的開口通商和推動近代化改革,促進了北部茶葉與南部砂糖業的興起,而樟腦生產規模的不如茶、糖,主要還是因為政府收歸官營制度的專賣壟斷,使得民間和外商企業要在臺灣資本主義市場上,充分展現自由競爭的活力仍然受到相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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