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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臉書FB!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噗浪!   分享到推特twitter!   作者:記者劉志成 時間:2016-01-11 人氣:

應該重視建立警察法官溝通平台

(台灣TB新聞網/記者劉志成)桃園市警察局警員葉驥,在攔捕竊盜通緝犯羅文昌時,因羅文昌企圖逃逸,葉員朝其腿部開了三槍,致羅文昌負傷失血過多不治死亡,最高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定員警葉驥六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十八萬元定讞,各界一片譁然,恐龍法官批判聲再起,也凸顯成立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專業鑑定用槍時機的急迫性。

員警葉驥定讞判決採認的證據,從一審至最高法院都未改變,歷審法官都認定葉員用槍逾越合理必要程度,前警政署長、現新北副市長侯友宜反批,嫌犯羅文昌前科累累還衝撞警察,這不叫正確用槍嗎?侯友宜鼓勵基層員警,不要受個案影響,緝匪一樣要大膽用槍。

問題是警員如果大膽用槍,在現行司法體制,很可能會有第二個葉驥,會遭判刑。

難道歷審法官都是恐龍嗎?恐怕也不盡然。問題出在法官審理時,只能根據既有事證,包括勘驗監視影帶、現場履勘及審酌證詞等,才會得出用槍過當的心證。

偏偏法官是人不是神,更不是槍械或動力學專家,既不了解警員不是神槍手,急迫開槍準星不可能瞄得準,也難以理解行進間汽車有殺傷力,才會憑勘驗事證,就認定通緝犯沒有直線倒車,是為逃逸、沒有攻擊性。

為避免認真執法員警淪為葉驥第二,警政署應比照衛生福利部成立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委請專家學者成立「警械使用鑑定委員會」,當法院審理警察是否用槍過當,就援引專家鑑定制度,借重專家學者協助了解事實,才不會誤判員警使用槍械違反比例原則。

司法判決和警察實務之間存有高度落差,有學者曾針對警察移送集會遊行法的案件進行分析,發現在警察移送的二八三人中,最後法院判決違法者僅有八人,且均屬輕微的罰金或拘役。

這個數字呈現了警察拚命抓人、法院拚命放人,浪費政府資源的現象,而這個現象卻仍是現在進行式。

當然,警察的用槍文化有其值得檢討之處,警察人員實際執勤時,須直接援引警械使用條例中,用槍時機的抽象規定,學者研究建議,警察組織應該在法律條文與警察人員之間,制定行政規則,引導警察人員的用槍行為,如此不但被追捕的嫌犯傷亡人數減少,就連警察自己的傷亡數也會降低。

警察人員用槍致生訴訟後,往往必須獨力面對所有後果,這對員警來說是一大折磨,警政署固應重視此案,而制度的建立更有必要,先進國家通常設有用槍委員會,聘請外部專家參與,如此不但可以保障警察人員,更可作為法院判決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