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誠園散記31〕台灣警政發展史綱(二)
(全民專欄/陳天授)參、台灣警政的傳統治安時期(~1895)。
一、原住民村社的治安階段( ~1624)
金 鋐主修康熙《福建通志》〈台灣府卷一建置〉:「台灣府,本古荒裔之地,未隸中國版圖。明永樂間,中官鄭和舟下西洋,三泊此地,以土番不可教化,投藥於水中而去。嘉靖四十二年,流寇林道乾穴其中,專殺土番,擾害濱海。都督俞大猷征之,道乾遁走。天啟元年,漢人顏思齊為東洋甲螺,引倭彝屯聚於此,鄭芝龍附之。未幾,荷蘭紅彝由西洋來,欲借倭彝片地暫為棲止,後遂久假不歸;尋與倭約每年貢鹿皮三萬張,倭乃以地歸荷蘭。崇禎八年,荷蘭始築台灣、赤崁二城。台灣城,即今安平鎮城也;赤崁城,即今紅毛樓,名城而實非城也。荷蘭又設市於台灣城外,漳泉之商賈皆至焉。」
金 鋐,他的祖籍是順天府宛平(今北京)人,曾於康熙22年(1683)3月至25年4月擔任福建省巡撫。當他甫上任即奉命纂修《福建通志》,但此時,也就是纂稿的初期,台灣雖已收歸清國版圖,但設置台灣府的議案卻遲至康熙23年(1684)的4月才定案,而且當時編纂中的《福建通志》並未將台灣納入書寫範圍。
所以,有關台灣府誌的部分,其內容大抵承襲蔣毓英所纂寫的《台灣府志》而於同年(1688)補刻入《福建通志》。17世紀以前的台灣史前歷史,直到最近的5百年止,台灣原住民族仍然沒有出現較複雜的政府體制,都不曾有過統一政權「國家」(nation-state)的歷史。
高拱乾【1701】《台灣府志》:「土番之性,與我人異者,無姓字、不知曆日」。換言之,原住民族時期過的是「無曆日文字」生活。1603年曾隨沈有容將軍追剿海寇抵達大員,而寫下〈東番記〉的陳第【1603】指出:「東番夷人不知所自始……種類甚蕃,別為社,社或千人、或五六百,無酋長,子女多者眾雄之,聽其號令。」
原住民村社或許曾經存在過比「村社」組織規模更大的政治實體,例如位於南方偏遠地區,荷蘭人曾經遭遇一個雛形王國,其領袖稱之為「瑯●君主」的組織。其「君主」下轄幾十個村落,每個村落本身都有特定的首長,領地原則上是透過繼承而得來。「瑯●王國」的法制或許是福爾摩沙島上政治權力最集中的體制。
另外,在其他地區也有相同超村社的政治實體存在,如台灣中部平埔族所建立的「大肚王國」,其持續存在直到滿清政府採取「以番治番」的武裝制壓方式後,大肚王家族才在雍正(1723-1735)以後完全衰亡。然而,這些都尚未找到比較具體的歷史考證作為依據,「大肚番王」其實也只是極為鬆散的部落聯盟,沒有具體的組織和有效率的統制形式,當然就未能出現正式的法令規章。
台灣原住民族村社共同體的社會網絡形成,乃是包含單獨家族的四至五組的一大血緣共同體,是家庭組織的一種延伸結果。台灣原住民族法制觀念的組成,乃依聚落形成村社所組成共同體的「村社意識」。以此村社法制的治安階段對照於當時統治台灣的荷蘭人或西班牙人而言,其在台灣土地墾殖的地方,或權力行使範圍的台南安平或基隆和平島,恰巧都不在這些政治權力較集中的區域內。
村社法制治安的執行,只能從極有限的文獻中檢視,例如西拉雅人對於犯罪行為的盜竊、殺人與姦淫等案件,慣例是由個人直接求償與報復。陳第〈東番記〉指出,「盜賊之禁嚴,有則戮於社,故夜門不閉,禾積場,無敢竊。」
換言之,台灣土著社會犯罪很少採「刑罰」方式,大抵以「罰物」(贖財)為主,殺人、姦淫、傷害、竊盜都可以用物品賠償解決,這與日治台灣時期所做的《番俗慣習調查報告書》有關泰雅族的紀錄,在「贖財」部分也提到「番社鮮少發生竊盜,主要是因為制裁嚴厲之故」。(續)
●為王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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