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修法 健全陸資在台取得不動產的審核及管理
(台灣TB新聞網)內政部於十六日部務會報通過「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取得設定或移轉不動產物權許可辦法」修正草案,主要增訂陸資在台取得之不動產,如經稽查有違反規定,內政部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令其限期移轉或逕為標售等管制規定,以健全陸資在台取得不動產的管理機制。經統計,自九十一年開放陸資來台購置不動產至今年六月底止,陸資經內政部許可取得不動產共207件,總金額約29億4,963萬元。
內政部表示,隨著近年來兩岸交流發展,陸資申請來台取得不動產的案件及態樣逐漸增加,為落實管理機制,經會商相關機關通盤檢討,在「滿足使用需求、鼓勵實質投資、預防投機炒作」政策原則下,本次修正十條文,主要除配合現行實務作法做部分文字調整外,旨在明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取得的不動產,限已登記並供住宅用,且每人僅限單獨取得一戶,不得出租或供非住宅之用,並應提出大陸地區常住人口登記卡,以審核是否為黨政軍人士,明確相關審核要件。
此外,為防止陸資經許可在台取得不動產後,有未依申請目的使用或經稽查發現有違反相關規定情形,例如出租、未作住宅使用等,故增訂經地方政府定期稽查發現有違規使用者,將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令其限期移轉,屆期仍未移轉則逕為標售的處理機制。
另對於大陸銀行在台因辦理授信業務申請設定抵押權,以及法院、行政執行分署或公正第三人拍賣陸資已許可取得的不動產,經拍賣程序由台灣地區人民拍定時,其申請移轉不動產物權,因應實務執行作業及顧及台灣地區人民權益,則明訂得免報請內政部許可。
內政部強調,由於兩岸土地資源懸殊,土地管理制度亦不相同,為落實對陸資取得不動產的管理,故配合兩岸情勢發展及實務作業需要,通盤檢討修正許可辦法,後續將儘速完成修法作業程序,發布施行。
▲內政部修法 健全陸資在台取得不動產的審核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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