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自貿區 開放台藥師執業
(台灣商報新聞)根據近日出台的《台灣藥師在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執業的管理暫行規定(試行)》,台灣藥師取得福建自貿試驗區台灣藥師執業資格證書後,可向福建自貿試驗區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註冊,取得福建自貿試驗區台灣藥師註冊證進行執業,未經註冊者,不得執業。
首次申請執業註冊的申請人,須填寫《台灣藥師註冊申請表》,提交台灣永久居民身份證明材料、福建自貿試驗區台灣藥師執業資格證書、台灣藥師證書、台灣藥師繼續教育證明、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證明、近期兩寸免冠正面半身彩色照片兩張、縣級以上(含縣)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出具的六個月內健康證明、執業單位與台灣藥師簽訂的聘用協議書、執業單位的合法開業證明。
其中,台灣藥師證書、台灣藥師繼續教育證明、無刑事犯罪記錄的證明須經台灣直轄市、縣(市)藥師公會公證。
▲福建自貿區 開放台藥師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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